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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范文(篇1)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问题的通告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涉税物品价格认证的有关法规,现就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税务管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暂未列入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的非住宅类(商铺、商住房、办公楼、写字楼、仓库、车库等)二手房交易,须经政府涉税价格认证机构认定。
二、涉税价格认定由税务机关(受理单位)委托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进行涉税价格认定,不收取费用。——统一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不再采信评估所的报告
三、我局对上述涉税物品,按照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国家相关法规认定的价格计征税款。
四、《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和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xx〕227号)《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xx〕123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xx年10月20日
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操作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xx〕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在海口市区范围内,住宅类存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按照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管理的纳税申报征收业务。
第二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由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
纳税人自主正确录入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立契时间、坐落位置、朝向等所需基本信息,并及时保存资料信息。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岗人员在系统自动比对申报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信息后,对申报价格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按原征管流程办理。对申报价格未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转交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对价格偏低理由进行评估约谈(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纳税人要求的,可由纳税人持资料直接到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进行评估约谈。
第五条
税务机关开票审核岗人员复核申报纳税信息、核算信息,没有问题的当场按申报合同价格(申报价格经系统通过的)或认证价格(经价格认证的)征税,纳税人刷卡缴纳税款后,即可按合同价款开具不动产发票;发现问题的当场退回受理审核岗处理。
第六条
由于纳税申报资料、数据录入不完整、价格输入错误等原因及其他特殊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申报纳税的,审核人员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补正。
第七条
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在评估约谈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申报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而未能通过系统审核的,经纳税评估科评估约谈人员提示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同意的,即可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纳税评估科当场出具《海口市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到大厅办理。纳税人不接受最低计税价格并提出相关理由的,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判定其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理由正当1并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评估科1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交大厅办理。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难以做出判断的,提交直属分局评估审理小组审理,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理决定。理由正当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即交大厅办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纳税人又不接受系统最低计税价格的即交由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进行涉税价格认定。
(二)纳税评估科审核其申报价格偏低理由不符合政策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三)对因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完整、申报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最低计税价格不能确定的,2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四)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纳税人仍不接受的,2个工作日内由直属分局签署意见后报海口市地税局审批委员会(审批办)审理做出决定。市局在收到直属分局送来的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反馈给直属分局。对此决定仍不服的,可申请省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的,税务机关按其认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免收费用。
第八条
有正当理由的可按实际成交价确定计税价格。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离婚财产分割;
4、房屋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提供拍卖成交凭据。
5、存在破产抵债、不可抗力影响、本人及子女移居国外或子女出国留学等卖方急售情形。
6、该房屋出现刑事案件或有宗教信仰因素的。
第九条
直属分局评估科评估约谈人员在受理纳税人资料或接收到大厅送来的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约谈工作。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价格认证并将结果传送到直属分局即交大厅办理。受理审核岗接到审核、审定材料后即予办理,完成缴税、开票手续。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
(三)项所指情形,没有最低计税价的,以认证中心的认定价格核定计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低于纳税人申报合同价格的,按纳税人的申报价格征收税费;认证价格高于纳税人纳税申报价的,按认定的价格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系统最低计税价格不对外公布,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判断提示申报价格是否通过或有无最低计税价。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最低计税价及其区间范围,确因工作需查询最低计税价的,须经直属分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新增房屋尚未建立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的或有新的交易价格的,估价机构要及时进行补充、采集、完善,保持系统数据的动态更新、完整。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与估价机构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海口市地税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网络畅通、安装部署以及数据库数据备份,在软件开发公司的指导下完成系统恢复;向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短时间远程系统故障诊断维护的环境,远程维护解决不了的问题由软件开发公司现场维护解决。业务运行所需的外部数据抓取、业务岗位权限调整以及业务参数修改由直属分局承担,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应用程序的修改依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在运行维护协议框架内由软件开发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
当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波动,系统最低计税价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情况时,要及时进行修正。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报告情况。
2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税务通知范文(篇2)
尊敬的纳税人:
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自行对下列涉税事项进行清理:
1、完成税控装置数据上传、上缴相关税控(卡)盘等税控专用设备、注销税控装置用户等事项;
2、缴销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注销发票领购资格,注销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和纳税人特殊票种自开票认定资格,如有外经证一并到一分局核销;
3、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4、完成建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及注销;
5、做好其他各税种的清算税务处理;
6、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7、其他涉税清理事项。
企业申请注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可到税务部门领取,也可从网上下载(昆山地税纳税人之家/下载中心)填写后提供);
2、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机关收缴证明、国税注销批复《税务事项通知书》(行政事业单位单独办理扣缴登记的收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CA证书;
按照注销先后次序,国税机关先注销的由国税机关收缴税务登记证,地税注销时须有国税机关收缴证明、国税注销批复;地税先注销的,必须由地税收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要求在对外正式发行的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提供报刊原件或付款凭据及纳税人书面说明;
3、书面申请(注明开业时间、结业时间、注销原因);
4、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股东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商务局批复和审计报告。分公司注销提供总公司同意注销的证明,如果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须提供分支机构分配表;
5、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破产企业申请注销时需提供);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或吊销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工商执照的企业注销时需提供);
7、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税收清算表》和《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补税通知书》;
8、房地产企业,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补(退)税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9、所得税在地税征缴的,提供前两年及当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年度汇算清缴时有中介鉴证报告的,提供各类鉴证报告。涉及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须提供以前年度的中介鉴证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所得税国税征缴的提供三年所得税年报主表;
10、申请注销企业自有房产、土地未处置的,须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资产清理情况报告(可以采用中介机构的资产清理报告,企业也可自制资产清理情况报告);
租房企业提供前两年及当年度的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
11、前两年12月份和当年最后一期财务报表,增值税企业提供前两年12月份和当年最后一期的增值税申报表以及在国税注销时补缴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清算表。如果财务报表有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提供相应的明细。
xx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通知范文(篇3)
xx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60户纳税人(附名单):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本通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持有关资料到xx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或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咨询电话:xxxxxxxxxx
附件:公告送达纳税人名单
xx市地方税务局
20xx年xx月xx日
税务通知范文(篇4)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68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崇地税限改〔xxx5〕3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xx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
20xx年xx月xx日
税务通知范文(篇5)
核准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税务行政文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注销其税务登记而下达的准予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须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额、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实施注销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户数及税源变化情况,有利于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终止的准确认定和规范管理,可有效防止应缴税款的流失和有关税务证件、发票等凭证资料被冒领冒用。同时也可为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
税务通知范文(篇6)
xxx:
你在xxx县xxx开发的祥和社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共计14679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xxx4年9月2日前到xxx县地方税务局人和中心税务所缴纳上述税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x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xxx县地方税务局人和中心税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税务通知范文(篇7)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房屋交易纳税申报的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对房屋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xx]1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1、地域范围: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
2、房屋种类:住宅类。非住宅类暂按原征管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3、交易类型:(1)房屋买卖;(2)房屋交换;(3)房屋赠与。
二、计税价格
1、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2、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按征收机关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核定征收持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个案评估。评估费用由征收机关负担。
纳税人和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必须如实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以隐价、瞒价等方式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执行时间
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