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1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增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职务犯罪,规范效能监察工作,稳定员工队伍,确保中心工作顺利进行,认真贯彻落实《xx》,根据集团公司纪委和公司党支部的部署,确定20XX年纪检监察工作思路如下:
全年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两会精神,全面落实集团公司战略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公司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廉洁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继续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创新效能监察工作,畅通信访举报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本建设、经营任务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完成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
一、全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央、xx修订的《xx》的宣传教育,扎扎实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党支部与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要围绕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重要环节,加强领导,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规范和完善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述职述廉制度,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工作,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与《xx》的要求,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查找廉洁风险点和制定防控措施这两个关键环节,稳步推进和深化廉洁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人、财、物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制度健全规范,逐步深入监督工作。
二、抓好廉洁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从业道德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的时效性,促使党员干部模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继续认真抓好党纪政纪法规教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继续抓好学习贯彻《xx》工作,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洁教育和廉洁风险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认真履行《xx》、《xx》,大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营造依法经营、廉洁从业、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继续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小金库”治理、公务车使用等专项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本单位重点任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确保监督机制常态运行。
四、围绕中心、创新效能监察工作。做好以招投标管理为重要内容的效能监察工作,继续在抓渗透、抓创新、抓监督上下功夫,严格执行《xx》,建立《xx》,规范效能监察工作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五、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司和谐发展。严格遵照《xx》,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信件,认真履行信访举报工作职能,对职工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做到件件有落实,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依法查办,对于纪检监察监督范围内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调查,促其整改。
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纪检监察人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业务履行能力。
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2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104号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观,城市建设水平、国民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投资软环境建设已成为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投资的决定性因素。近几年来,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在清理乱收费、处理外商投诉、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省投资软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着办事扯皮推诿、相互掣肘,服务质量差,办事效率低,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等问题,一些企业不遵守信誉,不按合同办事,挫伤了外商的积极性,个别职能部门和企业还存在着重招商、轻管理的倾向,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我省对外开放和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为了创造一个协调发展、文明宽松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实施意见。
一、一、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
1.坚持省外商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利用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46号)规范了利用外资的立项审批、合同、章程审批、工商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土地管理、劳动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商品检验等主要涉外部门的公开办事程序。各部门今年内都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纠正违反规定的作法,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公开办事制度。各级政府的涉外部门也要制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和工作标准和收费标准,公布办理审批的申办程序、工作流程、所需材料、办事时限等。各审批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对不按工作程序、标准和时限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相应进行处罚,直至调离岗位。
要在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市推行对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一站式”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市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出国审批办法,对符合《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国外办〔1997〕12号)规定要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要扩大赋予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来华经贸人员自行审批权的试点范围。
3.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实施延伸服务。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同时,公用、城建、供热、商业、邮电、交通、电力、卫生、金融、口岸、旅游等重点社会服务部门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凡是与企业有直接服务关系的部门都要实施承诺制,公布承诺的内容、标准、责任、服务时限等,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
加强口岸环境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和窗口单位服务承诺制,将口岸功能向内陆城市延伸,进一步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提高口岸通行能力。海关、检验检疫、海监、边检等口岸检查单位要坚持实施海港口岸国际航行船舶24小时值班制,机场航班延误留守待命制,货物申报放行节假日加班预约制,信誉企业通关、检验给予便利优惠等办法。港口、铁路、民航、仓储等生产作业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遵守行业规定,规范市场秩序,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二、二、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加强地方涉外法规建设。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2000年全省对外开放会议精神,对现行的规章、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有碍于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修订或予以废止。
2.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服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评选出对我省对外开放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标牌,实行特殊保护政策。除常规性执法检查外,一般的参观、检查、培训、评比、收费等活动必须提前报企业所在地同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企业。
3.对发文件、培训、开会等实行核准制度。今后省、市、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凡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内容的条款,必须事前征求同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未经会签同意一律不准下发;对未注明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可不予执行。除国家和省依法进行的培训和召开的会议外,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召开的会议,要提交将培训和会议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报当地外经贸部门核准,如需要收费还应报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一般情况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由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的评比活动。确有需要的,须事先送同级外经贸部门会签同意。
4.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有关部门确需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属于执法检查的,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属于收费的,应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填写《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卡》,并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检查和收费活动必须要2人以上同行,属于国家统一着装的人员必须着公务服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可到所在地和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5.要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执行程序进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行政执法单位,并写明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企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处以大额罚款或扣押财物数额较大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停业处罚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同级外经贸部门备案。
6.严禁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实行有偿和变相有偿服务。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更不允许将国家机关的职权下放给所属企业、事业、社团组织,实行变相收费。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三、加大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力度
1.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外经贸、财政等部门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特别要清理、检查那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收费项目,避免出现“回生”现象;具备条件的市要逐步实行集中一个部门收费。今后,凡新出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应征得外经贸部门同意后,送财政、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立项和收费标准。
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对于界限不清、适用对象有异议、收缴双方有分歧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应及时与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协商解决。在未得到明确答复前暂不收费,不得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加强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中外双方的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不断增加,加强和完善外商投诉中心已势在必行。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现有涉外人员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适应能力,加强协调力度,合理解决纠纷,提高投诉案件的受理满意率。要公开外商投诉电话,接受外商和社会的舆论监督。
3.建立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为广泛、直接听取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中的意见和建议,沟通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省、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坚持实施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每年都要召开几次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参加的投资环境座谈会。
4.从外国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省政府经济顾问和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对外开放的步伐,直接听取外商对辽宁省经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省政府决定从在我省投资的知名外国企业中聘请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省政府经济顾问,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外方常驻人员任省政府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辽宁的对外开放出谋划策。
5.制定和落实吸纳各类人才的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吸引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等各种政策,广纳天下英才、用好各类人才。从今年起,省政府将不断加大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各市政府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做好工作。省、市人事部门要继续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打破地区、部门、单位的限制,取消限制外地人才进入我省的各项规定和收费,努力创造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使人才来去自由并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6.要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账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传达。如需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四、四、加大对外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
1.扩大宣传,形成人人关心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我省投资环境的宣传力度,以适应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大世贸组织的需要,营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软环境,形成有利于外商投资的良好氛围,让世界更多地了解辽宁。
2.表彰先进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对外宣传。对全省对外开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公开表彰,各新闻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时,要用他们在辽宁投资的成功经验介绍辽宁省的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的外商到辽宁投资。
3.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外经贸部门每年要会同法制、监察等部门对各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省、市、县都要设立义务兼职收费监察员和特邀监察员,监察员由各级政府从外经贸、法制、监察、财政、物价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中聘任,特邀监察员邀请人大、政协有关人员担任。
4.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一些丑恶和破坏我省投资软环境的人和事公开予以曝光,警示人们自觉维护辽宁的形象,促进全省投资软环境的改善。
省外经贸厅
2000年11月10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3
为使春节放假期间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放假期间春节值班做如下方案安排:
一、春节期间的值班安排及要求:
1、本年度春节值班从20xx年1月15日早8:00开始到20xx年1月30日17:30止;
2、春节期间为加强保卫工作,临时从员工中聘请值班保安,值班期间履行保安职责,坚守岗位;
3、值班期间所有保安人员不得随意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向保安队长请假;
4、春节值班期间由保安队长负责,所有留守单位的人员必须接受保安队长的管理和安排;
5、春节“值班”人员分为三个班,每班8小时,每班5人:大门2人,称废纸处保安亭1人,车间值班2人,大门设置门岗、巡逻岗。巡逻范围包括:厂区、宿舍、机器设备、门窗等,巡逻记录需由门岗和巡逻岗的人员同时签字确认。
6、春节值班期间,未经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外来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厂区。
7、春节放假期间有亲友探访的,要在放假前写好申请,亲友探访时严格按照门禁制度进行登记。
8、春节放假期间,员工携带物品出厂一律凭放行条,由值班保安员签字确认后才可放行。
9、携带单位物品的,放行条需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或授权签字。
10、春节期间保安人员要确保单位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如因擅离职守致使单位财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二、有关春节值班的待遇。
1、大年三十晚单位为所有在单位留守的员工每人补贴20元(所有留厂人员必须在1月14日下班前将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年三十当天在保安室登记);
2、春节期间值班人员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吃饭问题自行解决或由保安队长统一安排;
3、放假期间单位要求维修设备或规定需上班的人员(如保安、清洁人员等)的工资待遇:(含征用的协助维修的其他员工)、保安队人员按出勤计工资外,每天补贴100元,年三十、大年初一、二每天150元。报名参加值班的`人员按值班工资100元/天计,年三十、大年初一、二每天150元;
4、车间由于工作需要安排维护、检修的人员,工资由车间提方案,统一交人力资源部核定并报批;
5、值班指定带班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
方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随着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保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落到实处,2004年2月27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明确规定: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为了促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规定落到实处,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区别对待,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已经退休的奖励对象,有条件的,应一次性兑现;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应在2-5年内分期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督办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落实奖励政策。
对停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的渠道,依据鄂劳社文〔2004〕35号文件规定,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本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负担。即:中央在鄂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属企业由县级负责解决。对停
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应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予以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分期兑现计划,确保在2-5年内兑现完毕;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前兑现;奖励对象死亡的,应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
关于困难企业的认定。省属困难企业根据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省属困难企业的通知》(鄂经贸企业〔2003〕63号)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2006年的相关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企业连续3年以上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常年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企业发展难以为继;三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严重,连续3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拖欠在职职工工资及下岗职工生活费3个月以上。市、州、县国有、集体企业是否属困难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保障、财政、经济部门参照上述条件研究确认,实行一年一认定。中央在鄂企业是否属困难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三、严格困难企业和下岗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中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一)宣传告知。各归口单位(指原战线单位)、主管部门、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下发通知、张贴公告,组织企业退休职工学习政策,告知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申请登记。
(二)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如果原企业破产,则向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企业或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审查。由企业(企业已破产的,由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社区)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
(四)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企业将申请人《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个人档案、花名册及报表,交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资格。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对经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劳动保障部门依有关资料核实后,由财政部门进行最后复核、统计,对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及主管部门享受奖励对象花名册及奖励金额确认核定后下达奖励资金。
(六)资金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七)奖励经费来源。对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列支。对没有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四、切实加强对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关系到企业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复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尽快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布置、检查并督促企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宣传和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核实符合条件的对象是否参加,并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等。国资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经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本级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奖励资金的申请,向政府提出本级财政确保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期兑现的意见。企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奖励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统计工作,并建立拟奖励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提出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2007年12月10日之前,制定实施细则,搞好资金测算,迅速开展工作;12月31日之前,确认困难企业,同时进行宣传告知、本人申请;2008年1月31日之前,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2月底之前,奖励资金发放到人;3月15日之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领导机构及工作专班的建设情况、符合条件奖励对象的人数及经费测算情况、已落实奖励的情况、未落实奖励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分步落实的计划和措施等上报省政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5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
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三、建立相关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具体要求是:
1.一般基准: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四、严格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梳理要全面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归纳行为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到基层执法单位调查等形式,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入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
(三)制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将归纳的不同违法行为阶次与相应的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征求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就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
(五)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的指导性标准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时调整,并按照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市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现省政府所属部门省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省的统一,实现各市政府所属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本地区的统一。沈阳、大连、鞍山、丹东、朝阳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2007年12月3 1日前,全部完成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工作,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各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市、区)、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软环境建设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采取明查暗访等各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在2008年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各部门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追究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既要行动积极又要扎实稳妥,力争做到效率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规范、深化和提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加以全面推进,以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突破,使我省行政执法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省政府法制办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
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6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施意见
加入时间:2009-5-25 15:44:09 来源: 访问量:712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16号文件及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渝教宣(2005)13号文件精神,立足于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实际,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工作要求
1.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对于引导大学生“真学,真懂,真信,真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其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的自觉性和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对于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增强竞争力,努力实现把我校建设成为以法学为主,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2.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校立足于自身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强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工作,在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3.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问题,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学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加强,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体制、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健全,思想政治理论课被弱化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宏观指导和监控体系不完善;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队伍不够稳定,高素质、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数量偏少,显性和隐形流失的情况仍然存在;课堂教学针对性、实效性不强,质量不高;教育教学改革总体滞后;理论研究水平有待提高,有较大社会影响和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较少。因此,我们必须以贯彻落实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文件为契机,抢抓机遇,求真务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力争在3-5年内使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状况有明显的改善。
二、进一步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4.加强学科建设。要按照新设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建设的要求,加大对我校现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学科点的建设力度,为创建重庆市重点学科,获取博士学位授权点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在专业建设、教材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精品课打造、优秀教学成果评定与奖励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在校级科研和教研课题中设立校级“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和实践研究”专门项目,为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和研究水平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5.完善课程设置。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方案,做到课程开齐,课时开足,在教学时间安排上与专业课程应一视同仁,统筹兼顾,合理调配。
从2006级学生开始,在本科生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3学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6学分,分两学期开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学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学专业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为2学分;非法学专业为3学分)4门必修课。同时,将“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2学分)列入全校限选课,在全校本科各专业的第一学年统一开设。
在专科生中开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思想道德修养”(2学分)2门必修课。 要促进形势政策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本、专科学生中都要开设“形势与政策课”,本科四年期间的学习,计2个学分;专科期间的学习,计1个学分。按平均每学期16周,每周1学时计算,计每学期平均16学时。其中,由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负责选派教师担任8学时的教学任务;学校宣传部统一安排8学时,聘请实际工作部门和学校领导、校内外专家学者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和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专题形势报告,答疑解惑。
成人教育、自考本、专科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参照执行。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中央新的文件未下达前仍照98方案执行。
6.严格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材编写和使用。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原则上均须使用国家或重庆教委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作为课堂教学的指定教材。要适应现代化教学需要,鼓励教师自编或由学院统一采用国家级权威出版社及国内著名高校出版社出版的“示范教学”、“典型案例”、“教学热点难点解析”、多媒体课件等辅助教材系列,积极构建基本教材、配套教材和电子音像类教材相结合的立体化教材体系。
7.推进教学改革。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互动式、研究式教学,积极探索“请进来、走出去”的课堂教学新模式,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大力推进多媒体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逐步建立教学资源数据库,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和教学资源的共享,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效果。要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理解和实际表现,探索和建立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成绩评定办法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8.强化实践教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强化实践环节,要把社会实践纳入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量中,与军事训练、专业实习、勤工助学、“三下乡”活动、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活动、就业培训等社会实践相结合。要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进行社会实践性环节教学,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生该门课程的总成绩和教师的工作量。
要加强对外联系,推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探索和建立一批相对固定的以“红岩精神”教育为特色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反映重庆改革与发展成就、重庆市情、重庆巴渝文化传统的社会实践教学基地,为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提供场所和条件。要精心设计和组织实施好一批内容新颖、形式多样、吸引力强的实践活动,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教学活动中认识国情,关注民生,把握自我,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工作管理规范,做到有章可循,减少工作的随意性。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9.宣传部和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要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向网络延伸。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特色突出,影响较大的主题教育网站或网页。学校信息技术中心给予积极支持。
10.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大学生学生和生活的各个环节,使思想政治理论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专业学习相结合,课堂教育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相结合,教书育人和管理育人相结合,与学生的社团活动相结合。要充分利用重大政治纪念日,通过组织进行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学生喜爱的活动,使学生潜移默化地接受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大力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
11.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数量适当,以专职教师为主体,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是加强和改进我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工作的关键。要严格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教准入和退出制度,凡不符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的,不得聘用;未经专门上岗培训教育,并通过试讲考核的,不得讲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凡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
12.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要根据学生人数和教学任务,合理设置教学岗位,核定专任教师编制。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身体健康,忠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要求,引进和配齐专职教师,做到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促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要建立和完善激励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校内专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和辅导员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鼓励聘请党校、社会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来校讲课或作专题讲座;鼓励聘任兄弟院校的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授课;鼓励返聘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授课或作专题讲座;邀请党政领导干部来校为大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 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在岗位设置、工作量认定、职务晋升等方面考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的特殊性,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在教师保质保量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保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实际收入总体上略高于其它专业教师的平均水平。在教师专业职务评审中,要充分考虑其担任班主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教书育人的经历和业绩,尤其是对学校发展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表现。
13.健全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参加国家和重庆市组织实施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马克思主义理论研修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努力造就一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学识丰富、师德高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帮助他们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新任教师岗前培训计划”。新上岗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本教研室及学院组织的试讲合格后方能正式单独任教。学校要有目的、有计划地采取攻读学位、学术交流、国内外访学或考察、脱产进修、专题培训、课程培训、会议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安排他们在职进修,帮助他们提高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把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列入学校后备干部培养管理系列,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提拔到校、院(系)、学校领导岗位上,并积极向市、区(县)组织部门推荐、输送。
四、不断完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保障体系
14.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作为学校的“一把手工程”,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分管意识形态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要共同抓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与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05方案”。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高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检查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高度重视。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宏观指导,督促和检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工作。
15.将“两课”教研部更名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与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管理学校各层次、各专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工作。部主任(院长)作为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直接领导下,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组织、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等职能。
16.继续执行专项经费划拨制度,达到重庆市规定的合格标准。严格执行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渝教宣(2005)13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计划内每生10—15元的标准拨付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经费,用于进行学科建设、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订购图书资料、师资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
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7
高碑店市教育局()通知
高教字„20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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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
校园体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总校,市直、民办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
育活动的规定》,根据保定市教育局《关于切实保证中小学生
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了《高碑店市教育局关于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
体育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制
定本乡校活动方案,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方案上报教育局
思政体卫科。
高碑店市教育局
2011年10月25日
主题词: 体育活动中小学生 实施方案印发通知高碑店市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10月25日印
(共印10份)
高碑店市教育局
关于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
体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
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大力推动实施《教育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教体艺【2011】2号),确保学生在校每天体育活动一小时,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按照保定市教育局通知及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
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确保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一小时”,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促进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努力使我市青少年学生普遍达到国家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
“每天校园体育活动一小时”阳光体育运动的目的是组织
广大青少年学生,在阳光下、操场上、大自然中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强健体魄、开拓学生思维、提高学生自信、培养学生自我保护与动手实践能力。其活动内容的选择应结合我市青少年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各学校实际进行,做到既有规定项目,又有学校特色。同时,所开展的各种运动项目应达到一定的运动密度和强度,真正收到运动效果。
二、活动主题
阳光体育伴我成长
三、实施对象
全市中、小学生
四、活动时间、内容
“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可由大课间活动、眼保
健操、体育与健康课、体育活动课等时间组成,体育场地不足的中小学,可根据本校实际,优化课程安排,提高体育场地利用率,积极争取外部体育场地资源,灵活安排。
1.大课间活动: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
体育活动。小学:广播操、武术健身操、课间跑、校本特色操;中学:广播操、武术健身操、课间跑、俯卧撑等校本特色项目。
2.眼保健操:每天上、下午以班为单位,各组织学生做好1次眼保健操,由班主任或科任老师、班干部负责督促落实。
3.体育与健康课:按照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体育教学活动。各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
4.体育活动课:每周至少保证2节体育活动课。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围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确保每个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会两项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篮球、排球、足球、踢毽子、跳绳、仰卧起坐、引体向上、掷实心球、投沙包、立定跳远、短跑、阳光健身跑、民族民间游戏等活动,掌握多项运动技能,推动学校“阳光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展,逐步形成“人人有项目、班班有团队、校校有特色”的校园群体活动格局。
上述课和活动均要纳入体育教学计划,排入课表,在正常
教学时间段予以安排。
五、活动的组织实施
为确保此次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我市教育局成立了落实“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蔺福利
副组长:刘克龙 张文江蔡建君
成员:于桂霞 孙彦忠薛东风贾美娟何立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于桂霞同志兼任。
六、活动实施的具体要求
1.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对“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领导。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教导处、德育处、体育教研组、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组织、监督和检查。
2.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各学校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从时间、空间、内容上作出具体、细致、周密的部署和安排,明确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保障机制,确保活动时间上课表、组织人员有落实、活动内容有安排、场地器材有保障、安全监督及医务救援有保证,确保“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有效落实。
3.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对本校“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时间安排及具体工作方案作出全面部署,确保从今年10月份开始全市中小学校都要落实“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各学校要在保证学生体育课和体育活动课合理运动负荷的基础上,增加课程和活动内容的选择性和趣
味性,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和比赛。体育师资不足的单位,校领导、班主任等要亲自挂帅,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要在全市中小学大力学习和推广我市二中校领导亲自组织学生上课外体育活动的经验做法,确保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真正落到实处。
4.加大投入,确保效果。学校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开展体育活动场地、器材设施的需要,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同时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发动广大师生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废旧利用,大力加强快乐体育园地建设,切实保证“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同时,各乡校要加强对体育场地和体育器材、设施的检查维修,要加强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5.加强教研,完善制度。各学校要制定中小学体育和健康教育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严格执行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对课堂教学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和反馈,提高学校体育和健康教育课堂教学质量,充分发挥体育和健康教育课堂教学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6.加大督导,奖优罚劣。我局将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予以公告,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及学生健康促进的相关指标纳入乡校年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无故挤占体育课、不落实“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要求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本《方案》是全市中小学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基本要
求。各校在认真落实本《方案》规定的体育活动内容的基础上,要积极组织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运动会、体育节、艺术节及其他各种群众性
体育竞赛活动,学校每年要组织召开春、秋两次运动会。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与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青少年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和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浓厚氛围。
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8
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在上级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在局党委的高度重视下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局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月宣传、“大排查、大整改”、“大排查、大整顿”以及“大排查、大整改、回头看”等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挥下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将我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如下汇报: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是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保障,对此局党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管领导责任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纳入年末考核工作中,切实把工作落实到成员单位。
二、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制度保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规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工作管理制度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作有据可依,效果显著。制度是工作的准则,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落到实处。
三、开展宣传,营造氛围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方案,在局办公大楼墙体、各主要街路以及市标广场等悬挂条幅标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工作意识,通过此次宣传活动的开展,对我局的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同时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贯穿于各项工作过程中。端正安全意识,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遵章操作观念,营造安全生产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监管,开展检查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与指挥下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检查,本着对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原则,切实落实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党的十八大一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州庆61周年活动的胜利举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由局长任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下属各科室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工作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对我局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及时下达整改命令,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存在问题
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挥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相关制度有待继续健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意识有待加强,专职的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负责人员方面比较紧张,存在人少任务多的现象,安全检查和整改力度还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紧密团结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9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业经2009年8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具体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清理程序和清理结果应当维护法制统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科学原则。从实际出发,清理程序和内容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民主原则。清理过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及时原则。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七条 省政府所属部门、较大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分别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立法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
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联合进行清理。
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实施后,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第九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规章施行后满3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经济效能的原则,采用科学、民主的评估方法,保证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二)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三)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
(一)合法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一致或者相抵触;
(二)合理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协调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四)操作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实施效果,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
第十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十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涵盖的;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替代的;
(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第十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一)适用期已满的;
(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第十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三)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五)政府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第十八条 政府所属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初步清理意见;
(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后形成清理报告,报制定机关。
清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二)宣布失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三)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第二十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公布及修订时间、文号及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理由等予以公布。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公布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及修改后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
继续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采用废旧立新方式制定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列入政府立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收集与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报刊、传媒资料,对其反映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第二十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信息反馈制度,准确获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跟踪分析、执法检查等方式,掌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专栏,登载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情况等信息,设立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的,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5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九条 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的,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其制定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未按照本规定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其制定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