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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在法律还没有产生之前,我们采用的是契约,当法律产生之后,社会间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就越来越清晰,人们的行为会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这个社会变的更加紧然有序。我想这就是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读这本书之前,首先去查阅了解了这本书的作者和写作背景。卢梭是法国十八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者,也是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这本书在创作时,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但当时贵族鼓吹君权神授,并且有着十分严重的封建制度,农民阶级饱受贵族的摧残。而这本书就是卢梭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之下,从自然法学的角度,展开了他对于“人”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论述。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讨了在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性,表达了他的主张,自己身为一个自由的公民,有义务去研究公共事务,有义务爱护自己的国家。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压迫的,但是一旦人们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锁的时候,他们便会毫不犹豫,这是因为自由是他们的权利。以家庭关系为例展开了对原始社会的政治社会的描写,虽然人生来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隶制度之下,首领与奴隶就像是牧羊人与牛、羊之间的关系一样,如果你没有勇气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个奴隶,任凭君主阶级羞辱。
以一个强者是如何产生,如果是强力形成权利会产生的后果,表现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通过奴隶制度,论述了古代时人们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侵犯,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还是一个作为高高在上的人,奴隶制和权利处在了一个相对里的情况下,变现了奴隶制度的荒谬不堪没有任何何意义,不仅如此,在奴隶制度下的约定,也没有一点的合理性。当然作为奴隶制度下的统治者,相对于人民和首领他们是一个集体而言,奴隶主只是一个孤独的统治者,尽管他有再多的奴隶,因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别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寻求到了社会公约,许多人的力量汇总到一起,就能够克服困难所带来的主力,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如何将这些力量结合到一起,正如书中作者所说:“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我们能够产生一个道德与集体的结合体之后,会产生城邦、国家、主权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纵使我们会有许多不同种的身份,我们也能够一起克服困难的阻力。当主权者出现之后,社会也渐渐成为了一个共同体,当集体中的一员受到他人的侵害时,集体中的其他成员当然会站出来为他谋不平,因为他们是一个集体,损害个人利益也就是损害集体利益,这就逐渐形成了社会公约,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只有在主权者存在的情况下,社会公约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则将会被滥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们慢慢进入了社会状态,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道德性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义务和权利在人们的心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从人类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这一卷的最后,通过对最初占有者和最强者对财产权的所享有权利的对比,得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变成为所有权。这一卷,主要论述了尽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因为自然而所带来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们是人人平等的,表现了在社会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卷开头讲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东西,当然在社会秩序个别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为众多的个别利益中会有着相似点,也因此社会之间就有了联系。而在此之中,主权者就显得及其的重要。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它分为强力和意志,即主权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权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对最高意思的执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远都是正确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当这些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后,常常产生的是众意,众意和公意是不同的,众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个公民都很好的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且不能够产生派别,那么才能构成公意。公意是主权权利行使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权权利,正如文章中所说,我们要确定好主权权利的界限,要将公民的权利和主权者的权利合理调控好,公民生而自由,虽然他们有义务维护公共的利益,但是对于主权者不合理的要求他们也可以不接受。
对于生死权,书中说人民没有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但每个人都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我认为他们有权去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着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这些事情不会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话,毕竟人生来自由。由于社会公约,每个政治体都被赋予了生存和生命,我们认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远远不足以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但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难去解释。法律是一个公意的行为,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他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对于法律,立法者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他们应该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维护好公共的利益。在一个国家中,除了有社会秩序、主权者、法律、立法者,还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栋房子的砖瓦,没有了人民那我们这个集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正如人生来平等一样,每个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会存在不一样的特征,所以每一个人对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有些人不用说也会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远也不愿意承认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触碰到自己的缺点。
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而不同的法律又会在人民之间造成矛盾和分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有利的体制以此来拥有一个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为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对于自由,人民生来自由,我们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利益,不违反主权者的统治之下,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平等对于现在的当权者或者是立法者来说,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毕竟每个人生来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响到强者的自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者的权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是为了赋予公共事务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也因此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法律。
从现在的中国来看,我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所组成,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从不同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秩序。唯有这样,才能够使法律更加具有严密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权利。
读完这本书,其实要说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书中有很多东西,是作者都难以理解清楚的。这种具有哲学思想的东西,也只有有着深刻的经历才能够参透其中的奥秘。
其中让我影响最深刻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人生自由,在宪法中,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保障,但是当公民自身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冲突时,当然还是以国家的利益为主。我们在平时享受着权利与义务,我们有着言论、结社的自由,当然也有着爱护国家保护国家尊严的义务。因此,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们的社会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从前的社会契约,再到现在的社会规则一直保障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社会制度也在不断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会规则的制约之下才能够克制住潜藏在内心深处的欲望,才能够让社会变得更美好。我们需要从自我做起,坚守社会规则制度,我想这是社会契约论一定还有更多需要我们去做的事,只是现在的我们还不能够完全理解。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时候,人性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爱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精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爱对音乐与文学的喜爱,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精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精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精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国家与子民
I
在制服民众和管理社会之间
卢梭告诉我们
一群分散的人和一个有着共同意志的联合体有何区别
前者让人看到主子和奴隶的形象
后者让人看到人民和领袖的形象
有的人作为君主,坐在庙堂之上长达半个世纪
也依旧只是一个人
他的利益和臣民的利益分离
眼里也永远只有个人利益
如果这个君主死了
那么他的帝国也会随之分崩离析
人民不会记住他
只会反过来争夺他的遗产
封建社会早已向历史证明
它的荒诞性和不可延续性
因为它会绕过人民的许可,滋养滥权
有人民做主的政府就不是专制政府
放弃自由意味着放弃人的身份,放弃人权
甚至是放弃了人的责任
对于任何放弃一切的人来说,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我们和专制者签订了契约
契约规定一方享有绝对的权力,而另一方要无限地服从
一个人将自己变成奴隶
并不是赠送自己,像礼物一样
而是出卖自己
至少是为了生存而出卖自己
但人民为何要出卖自己呢?
一个独裁者远不能为他的臣民提供衣食
因为,欺骗
在与我们签订契约之前
他会洗脑说他是神灵,他会庇护你
会把富裕和和平带给你
但我们都忘了,独裁者才不会和你分享私人物品呢
我们也忘了,自认为是神灵的人
必将毁于自大和狂妄
II
美好且合乎秩序的事物
之所以存在
是其本性使然,与人类的契约无关
一切公正皆来自于上帝
人性本恶的佐证之一就是
我们并非天生就美好且合乎秩序
所以我们给自己创造了政府和法律
这种有条件的普遍性公正
只能源于我们的理性
而且是相互作用的,任何人都逃不了
古人有句话就很好的概括了这一性质——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我们有时说,好人没有好报
并不是上帝的错
是我们赋予政府和法律行使职责的
那群人变坏了
当正直的人受害
而得不到政府和法律的支持
让恶人法外逍遥
甚至包庇他们,让恶人受益
那么,社会将不再有正直的人
国家也将走向衰败
当全体人民对自己做出规定时
他考虑的仅仅是自身
但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
由人民共同做出的规定性文件
就是国家法律
法律将人民视为共同体,不能区别对待
因此,法律可以规定特权
可以将公民分为三六九等
可以确立一种王权政府或世袭制度
但它不能指名将特权赋予任何人
它产生不了国王,也不能指定王亲国戚
我们再也不必问立法权属于谁
因为它天然属于人民
也不必问君主是否凌驾于法律之上
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员
我们称呼所有的法治国家为共和国
公共利益支配一切
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同时也是法律的创造者
III
人民总是想要获得利益
也总是上当受骗
全体人民的意志永远都是正确的
擅于制蜜的政治家们惯常在voting的路上撒蜜
谁来给意志引路,让过多甜蜜不至
让它看清手表和地图
用隐藏的远忧来平衡显在的近利
当整个国家都找不出来这样一个人的时候
当真话的丧钟再也来不及敲响的时候
当所谓先知大儒装聋作哑的时候
国家的辉煌将一去不返
在罗马、法兰西和纳粹最荣光的古老年代
专制的罪恶已经在其内部恣意生长
帝国濒临灭亡
最高首领紧拽主权和立法权不放
国家成了他的私家园林
主人在自家院子闲庭信步,予取予求
他告诉奴才们我的意志就是普遍意志
IV
阿基米德安静地坐在河岸,不费吹灰之力就将一条漂浮在海上的大船拉动
英明神武的汉武帝高坐庙堂,面对如画江山,不动声色地推动着它运转
看《汉书》《荷马史诗》的年纪,我羡慕这样气吞山河的英雄气概
由文青颓变成油腻大叔以后,才开始明白
国家和宗教,一切的一切,都能按照英雄的意志朝同一个目标行进固然壮观
但这个目标绝对不会是公共福祉的长期目标
英雄本身的力量不断地调转枪头回过头来伤害这个国家
这股力量来自于内心深处的呐喊,欲望和炫耀像迎着烈风的旌旗,勃勃生长
杨玉环、温莎城堡、烟柳巷、八旗铁骑只不过是声音幻化出来的实体
等待你美人销了骨,弯刀生了锈,子民被外族欺凌
达到独裁的最好方法是赢得臣民的喜爱
李世民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他明白人民爱戴的力量是最大的,但也是最不稳定的、有条件的
英雄们永远不会就此满足
最好的国家英雄也想能够随心所欲地变坏
但又不影响他们做国家的主人
英雄困于龙椅
他和人民之间的距离太远了
他需要王公大臣来填补这之间的缝隙
佞臣忠将每天早朝打卡上班
官路如何,各凭演技
V
以前最杰出的中国人都生活在农村
这种偏好源于帝王将子民的自由与农作和军事结合在一起
闲时农作,战时出丁
如今城里的精英摩肩接踵
昂贵的方格子里已装不下他们的大脑
据说一块石头若从北京城里的高楼砸下
死伤的十人里,有七个是研究生,两个是博士生,还有一个是教授
城市之所以伟大,除了方格子垒成的大厦,还有这里的人
精英让城市变得有魅力,他们是新中国的脊梁
喝咖啡的城里人开始瞧不起田野劳作的村民
一个农民走在城市的大街上,不过是不受欢迎的乡巴佬
城里人说,这儿不是你该来的地方
农民开始不再热爱土地,他们背井离乡,去城里伺候主子
农民的孩子也不再继承土地
他们拼命读书,发誓要考上大学,受全村人尊敬
VI
我们建立了法律
我们又都在法律面前撒谎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之前,我对卢梭的记忆仅仅停留在他的名字上,以至于阅读本书的整个过程中,脑子里配合想象的完全是古希腊的图景——
小国寡民之地,大家身体颀长,肌肉健美,三三两两,席地而坐,讨论的便是诸如一国立法权之类的问题。
奇妙的是,这种想象似乎并没有影响我的阅读,直到上个周末,我在书店里见到《社会契约论》的一个版本,封面图是《大碗岛星期天的下午》,瞬间为止绝倒,乃至此前海藻一般充塞脑瓜的公意、契约、立法等顽固词语,也如修拉的点彩技法一般,变得颗粒分明。
虽然是一本人文社科经典,数百年来一众大家对这方面的深刻解读也早就到了不容我来多舌的地步,但在我看来,卢梭的自然科学思维同样为整个内容增色不少。
虽然卢梭一上来就摆明“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但整本书最为吸引人的,却是无处不在的数理式的缜密分析逻辑。我想他是深谙集合论原理的,否则绝不会在定义“公意”的时候着意探讨了边界效应——对任何一个罪犯的刑罚也不能算是公意,因为这一行为的实施者并不包括罪犯本身——这种数学家式的斤斤计较正是使得本书避免无聊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有理由怀疑,诸如《枪炮、钢铁和病菌》或者《人类简史》里面的地理决定论思想,很可能就是受到卢梭的启发。甚至在后者这里,整个观点的例证显得更富生活趣味。
土地越是肥沃,付出相同劳动量的情况下,产出盈余更多,从而可供贵族统治阶级来挥霍。因此,相比之下,热带土地产力更高,而人民需求更低,容易滋生奢侈享受。到这里还不够,卢梭继续巨细靡遗地从饮食、穿衣、住房等方方面面例证了他的观点。
从社会结构到社会契约,从主权到权利,从政府形式到它的运作,完成了如此美轮美奂的理论架构之后,卢梭显得意犹未尽,他继续饱含热情设计投票选举的规范,臧否独裁、监察、公民、宗教,这样宏大的语词在它这里一点也不显得沉重。相反,因为他精细的语言腔调,这些社会学概念具有了数学模型一般的美妙性质,释义轻盈,甚至读起来也语调清脆。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大概这就是问题的根源。如果说初民通过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行事权来避免自然强力的打击,那么经年累月之后,当自然的生存威胁已经所剩无几,这时候维持“国家-公民”契约依然发挥效力的因素又是什么呢?你当然可以找出三百七十七个社会学解答,但我更愿意进行卢梭式的畅想:类似于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自然强力充当了国家化的第一推动力,这制度运动起来就毋须外力维持,反而是阻力越小,它就越能直线运动下去——我称之为“国家惯性定律”。
1.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依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识。
2.君王称呼的转变,以前只叫马其顿人的王,塞壬人的王,如今则是法兰西王,英格兰王,这就不仅说领土上的王,更是领土之上人民的王。
3.社会契约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立法权则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
4.法律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亦即公意的记录
5.孟德斯鸠:社会诞生之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
6.自由的行为是意志和力量的结合,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对应于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
7.国家即是公意的执行体,公民通过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行事权来避免自然强力的打击.
8.地理决定论:土地越是肥沃,付出相同劳动量的情况下,产出盈余更多,从而可供贵族统治阶级来挥霍。相比之下,热带土地产力更高,而人民需求更低,容易滋生奢侈享受。
9.三种宗教:人类的与公民的,人类的宗教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自然的神圣权利。公民的宗教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点册之内。第三种,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祖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由《社会契约论》引发的对完美社会的思考!
人的思想的起点应该是哲学政治,要看到更深层次的文学生命力,对哲学的思考应该是必不可少的。笔者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起点,对完美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展开了一些思考。
以卢梭人生而平等的观点,自然人天然拥有一切权利,但由于单独个体难以存活而订立契约组成社会,旋即从“能做什么的自由”变成了“不能做什么的自由”,而人类真正的生命也从此开始。理性取代了本能,智慧战胜了愚昧。公民组成了政治体,但政治体并不是公民需要服从的对象,因为政治体即是所有公民的公意。
订立契约后,如何保存好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建立一个完美的社会,则是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在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后,笔者认为对于现代世界来说,一个完美的社会,应该有适合政治体且拥有权威的法律。订立契约给了政治体生命,只有法律能给政治体以行动。现代社会提到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从社会契约论来说,法律使社会权威得以保存。
法律来源于公意,只有普适的法律才是法律,它规定了公民的行为,保证了契约的延续。好的法律应该是适合国情的,而且是不断演化的,社会的发展情况不同,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最终都需要符合公意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一个完美的社会里,应该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的,立法的草拟交由智者,但绝不是当权的智者,立法权只属于人民,法律不断地在调整中。法律是一个社会得以延续的保证,如若法律被践踏,则社会也就不复存在,因为订立契约以保生存的基石就失去了。
卢梭认为在契约社会中,政府只是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只具有行政权,真正重要的是公民的公意。可是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好的政府对于社会的延续来说,无比重要。笔者认为优秀的政府应该是经过公民选举产生的,并且受到公民定期合法集会的监督,政府内的团体必须是多数,政府的力量不至于软弱也不至于高于公意,政府的组织形式适合国情,政府的延续与否取决于公意,而且政府的规模应该根据公民的规模成比例改变。在卢梭的看法中,公民越多政府的规模应该越小,也就是力量应该越紧缩。中国的民主集中制是符合这一观点的,如果以中国这么大的领土面积和人口数量,反而宽松政府的力量,以尽量民主的方式执政,那么行政效率低下不说,公意必会分化,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冲击公意,社会的基础也就被动摇。但如果政府的团体意志高于了公意,那么政治体也将难以为继。
如果一切听从于公意,那么公意会出错吗?卢梭认为公民的公意不会错,但会受到欺骗。也就是完全的民主是有风险的。的确如此,大部分民众的目光是短视的,眼前的利益和以后的收益中民众总是选择短期利益。智慧与学识的限制使得一部分民众会让公意走上弯路,所以选举出来的具有权威的智者,也就是现代社会的政治精英们,更能做出理性的选择。而如今日趋兴起的民粹主义,正好是这种观点的相反,认为被忽略的大多数的声音才是大部分公民的真正想法。所以到底是精英主义还是民粹主义能带来更好的社会,我们难以下定论。
卢梭认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脱离宗教建立,宗教是维护政治体延续的工具。笔者认为宗教这一词可以扩大到精神一词。政治体的建立需要国家精神的支持,这有利于公意的坚定,将公民的精神追求同热爱国家联系起来,激起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从道德和责任方面促使公民维护国家,促进政治体的延续。但这种精神必须是宽容的,不是狭隘的,是为政治服务的,不是为政治所迫的。
简言之,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以公意为权威,以完善的、适用的法律为权威的捍卫者;同时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政府只作为公共力量的代理人,并始终受到公意的合法监督;公意受到智者的引导,政府的组织形式根据国情所确立,由选举所产生;公民的精神追求是有利于政治体的延续的这样一个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6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并没有权力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
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此外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有时它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国不平等的现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别不平等,职业不平等,贫富不平等,权利的不平等……这无数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们说明这个社会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现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现象,更是深深刺痛国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为了一句充满讽刺意味的空话,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这个社会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实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决定命运,就是种姓制度或者“血统论”;而完全铲除出身的作用,实际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自有其特殊内涵。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一方面是反映社会垂直流动的程度,或者说公职和职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的程度,正所谓“举贤不避亲”;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间的沟通问题。在二代标签的背后,是这个社会早已弥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进一步放大。这种放大已经发生质的变化:人们日益担心,社会的优质资源将日益被少数人垄断,大部分人会失去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而这正是任何一种极端思潮诞生的社会土壤:以极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各种划分版本就层出不穷。和严谨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划分不同,类似“富二代、穷二代和官二代”的划分实际上是网络舆论对于直观社会现象的反应。尤其是在就业和谋取更好职位的时候,当更追求职业前景激励的年轻人在关系、家庭资源、甚至是行贿竞争等的较量中败下阵来,一种“出身决定命运”的悲观情绪势必会蔓延。而当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辈积累的财富和人脉资源的荫庇,却又自认为理所当然,摆出一副傲慢姿态的时候,不平、不满和愤恨的情绪就会滋长。
究其根源,我认为自从实行“让一部人先富起来”之后,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就迟早会出现。这个政策的出发点很好,但是却没有达到它真正的目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没有错,但是接下来应该“让先富带动后富”这点却没有做到!先富起来的人抢占了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会保障体制严重缺失,让贫困的人们无法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现象。资本和劳动的分配严重失衡,这直接影响大多数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资源带来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没钱的越来越没钱”。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服务方面对于民众起点公平的保障严重不足,个人和家庭为此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比如为了孩子读书条件好一点,或者承受高房价,或者承受高昂的择校费)。等到要“还债”的时候,相关的人们也不得不加入到对于稀缺性资源的寻租大战中去。没有“公平正义的光辉”,最终的可能结局只能是“丛林的战争”。
之所以如此关心二代现象,我想恐怕还是因为资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会代际之间遗传,社会断裂得不到有效弥合。本来年轻意味着新锐和突破。但现实也昭示体制的力量更大。中国最严重也最需解决的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这才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陈腐已久的计划经济残存的“毒瘤”,中国的社会发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才有可能完全解决。但是现在缝缝补补的小动作是无法撼动旧有的体质的,只有一场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但是上层的既得利益集团会让这种有损于自身利益的改革实现吗?从目前的改革动向来看希望不大,个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实在是太渺小了!难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无以复加之时,政府才能下定决心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7
什么是社会契约?在社会初创之时,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而自愿的结合在一起,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的时候,每个成员也就等同于以牺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换取了在集体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的一切转让给了集体。这就相当于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分别与其他成员缔结了约定。而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约定,便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专制的。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由此可见,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为了生存而自发形成的集体所达成的约定,而社会契约的精神则是自由和平等。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8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500字: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书或又称为《政治权利的原理》。正如卢梭开篇所讲的“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合法和妥当的政府行为”是本书所论述的重点。
卢梭既不是国君也不是立法者,他为何要著书探寻政府行为?用他的观点解释就是,他是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和主权者,无论他的声音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的微弱,但他仍然有对公共事务投票的权利,也足以使他有义务详细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卢梭的实际行为表明,在一个自由和民主的国家内,每一个公民都有关心政治的权利和义务。
为什么公民要关心政治?这就要从政府和社会的起源探寻。
社会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权利的基础,没有稳固的社会秩序,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但他并不来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正如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论述的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生来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会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让渡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而且个人的力量有限,无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碍。因此,人只有与其他共同协作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才能更好的生存,结合的基础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约:每一个个体都应毫无保留而且平等地转让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服从于共同体的意志。对于这个共同契约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权,那他成为契约的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
缔结共同体的每个个体都是主权者,但也是臣民,个人意志需要服从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远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说他永远都是正确的。人民永远不会被败坏,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骗。因而公意也会出现错误。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达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约束一切个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国家,无论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称为“共和国”。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应该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证社会状态下的公正性。立法权与行政权要独立,正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权的行使却有着各种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态。政府是主权者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代表主权者行使权力。人类社会有三种最基本的政府形式,民主制政府,贵族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卢梭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形式永远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单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种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适合于不同的国家大小和不同的气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政府形式。读后感.在卢梭看来,不存在彻底的民主制,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话,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适合人类。在卢梭看来,选举产生的贵族制政府,是相对而言较好的政府,因为它能保证最贤明的人来管理政府。君主制政府的优点是它有活力,因为权力的集中,但缺点就是他的延续性太差,新政府的君主总是要推翻上一任的,卢梭看来,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在它的治理下,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人口的增长,是政府是否为好政府的重要标准。
政府会发生蜕化。人类社会的政府形态经历从民主制,过度到贵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变和收缩,在君主制形态下,再次收缩而发展到专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从而公意被个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国家会走向灭亡。罗马政府形态的发展便是这样的过程。
政府只是作为主权者即公民的公意执行者。卢梭的这个观点,在当时还是“君授神权”的时代,无疑是平地一声雷。虽然不能说卢梭的思想直接导致了法国大革命,但是正是卢梭的政府论,祛除了“朕即国家”的谎言,让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欧洲大地,从而开启了整个现代人类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9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也产生深远的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上德.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新爱洛漪丝》、《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死后出版《忏悔录》。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第一卷:本卷控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当人民被强力迫服从时,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强力,从而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神圣的基础权利,是通过人们的约定而建立。第二章论原始社会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并指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产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第四章论奴隶制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奴隶制与权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卢梭指出,专制主义无法进步,它与治理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通过约定来确定。第六章论社会公约卢梭设想,当人类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其阻力已经超出一个人自存的能力,人类要克服阻力获得生存,唯一的动力就是共同协作,达成一种契约。
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这下。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体。当其是被动时,叫做国家;当其主动时,叫做主权者;结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权在民的思想观点。第七章论主权者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众与个人之间的规约,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对于主权者,他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考虑是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第八章论社会状态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第九章论所有权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汉伏本)第一章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让,但意志却不可以转移。个别意志与公意不可能一致的,个别意志偏于私,公意倾向于平等;如果个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体就解散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指出,公意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构成法律。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0
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0字!
卢梭在两个多世纪之前的这本著作也许是第一次甚至也是最后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
它甚至简单到只有寥寥100多页的篇幅,论述的也无非是以下几个核心概念: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公民,是每一个自然人。在社会没有形成之前他们拥有自然赋予的各自的自由和财富——那是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他们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然而当社会形成的时候,便是每一个自然人自愿的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了异乡人,成为了敌人。
主权者,不是指某一个掌握权力的个体,而是所有公民意志的整体,是公意。主权者是不能被选举或者赋予的,更不是被任何一个人任命的,主权者从来也只能是公民本身。然而正因为主权者这样的身份和存在,决定了主权者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行动能力的。它不可能自己去统治和管理自己的人民,因为让一个人去管理自己是荒谬的。于是在主权者和公民当中需要一个纽带,通过它来实现对公民和社会的治理和维护,也正因此才诞生了政治活动。这个纽带,便是执政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政府。
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主权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换或者废弃一个它认为不合适或者坏的政府。政府有三种存在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民主制的政府里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的行政官员,都担负着社会管理的使命和职责,这样的体制除了在个别极小的国家里是不会真正存在的。贵族制则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执政者,那些或具有高尚的情操或具有无比的智慧或具有众多的财富的被认为能力超群的人们往往被选举成为这样一批与众不同的官员,这种体制在西方的一些古代帝国(如古罗马、斯巴达人)以及现代西方的不少民主国家中存在。
最为常见的,则是君主制,也就是只有一个人,我们一般称之为国王或者君主的这个人是唯一的真正执政者,所有的社会治理都只有这一双手来决定和执行。而由于我们知道,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后两种政府都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身为政府的个人意志如果与主权者的意志互相冲突(我们知道这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政府就完全有可能利用他们的特权去倾向于实现个人的意志而违背公意,这样一来腐败就开始滋生,最恶劣的情况便是政府开始试图篡夺属于主权者的权力。于是就需要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活动。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政府在代主权者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如何控制和监督,如何确保政府能够真正的按照主权者的意图去治理国家和社会,于是只能根据充分反映公意且得到全部公民认可的法律。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还是在为民众服务,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于是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府试图自己制定法律,以便为他们行私利找到最完美的借口和理由,于是法律由谁来制定便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谁有资格充当立法者?这可能是最困扰人们的问题。首先,肯定不能是政府,政府是执行和维护法律的角色。如果法律可以由政府来制定,那么政府的权力将无法控制和约束。但是,也不能是主权者。因为主权者就是公民本身,而法律却必须是反映全体公民的利益和福祉的。制定法律的难度不仅在于它必须绝对的公正和客观,更在于它必须富有足够的远见和智慧。因为很多利益在当下是难以被体现和发觉的,而法律却必须要求立法者能有更加长远的眼光去为了民众长久的利益而着想。因此,立法者从来都只能是社会中那些具备最高贵的德行和深邃的智慧的真正伟人来担当。而那些最古老的法律由于完全没有任何一种办法可以被证明为正确并令人信服,所以往往不得不借助于神明的力量来赋予其正当合法性。
这就是一个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全部了,其余任何的大小事务无不是在这五个核心元素构建的骨架上开始围绕其而丰满和填充起来。
遗憾的是,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