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和工作中,或许都写过类似公告通知这样文体。 公告通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要求要事要言简意赅,公告通知的格式规范是什么样的呢?本篇文章是编辑在网络上精心整理的“缴房租通知”,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个话题的内容请关注我们的网站!
缴房租通知 篇1
尊敬的租户XXX:
您好!
按照我们双方签订的《店面租赁协议书》,鉴于你拖欠租金的事实,现向你发出通知如下:
请你在XXXX年X月X日之前支付拖欠的XXXX年店铺租金合计xxx元整,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XXXX年第三季度滞纳金xxx元整。两项合计xxxx元。
如果你在上述时间未足额支付租金及滞纳金,我方将视为你单方面违约,并有权将房屋转租他人,解除与你签订的《店面租赁协议书》。同时我方将委托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你继续履行支付租金和滞纳金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XXXX年X月X日
缴房租通知 篇2
尊敬的租户先生/女士:
根据年月日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您需要在本月日之前一次性缴纳租金元整,如果我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足额租金,我公司默认您单方违约,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请予配合!
年月日
由此所篇五:租金催缴通知书(示范文本)租金催缴通知书你户于年与我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我司位于高淳县北岭路17号幢号,用于类商品经营,租期为12个月,截止年月日。租赁届满前,我司已向你户发出续租通知,要求你户明确表示是否续租,直至目前,你户既未明示是否续租,亦未缴付相应租金,至今仍占用原租赁场且未与我司办理退场手续。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原签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你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已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司特致函敦促你户:
一、如有续租意向,请于年月日前来我司办理新一轮租赁手续,并一次性缴清新一轮租赁费用共计元。
二、如无续租意向,请于年月赁场交还我司,并与我司办理退场手续。
如你户未在上述期限内与我司办理相关手续,我司将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你户所有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判令你公司支付滞纳金、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
通知人:
日期:
缴房租通知 篇3
尊敬的租户:
您好!
按照我们双方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贵方租赁的房屋已经于20xx年10月到期,请于本月底前补缴20xx年10月至20xx年9月的房屋租金共计 元整,如果我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收到足额的租金,我方会默认您为单方面违约,并将该房屋转租他人,同时追缴贵方拖欠的房屋租金和滞纳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拖欠房租通知单。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20xx-6-24
缴房租通知 篇4
你于20xx年7月7日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由本人将位于深圳厂房及宿舍面积约900平方米出租给你使用。 截止至20xx年月日,你已拖欠房租达天,共计人民币 元。本人向你多次催缴,你均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暂缓支付,但最后都未能在你自行承诺的付款期限内支付房租。现再次敦促你,请于20xx年 月 日之前支付拖欠的房租。你亦可将房租直接转账至以下账号:,开户银行: ,用户名: 。 如你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的房租,除加收利息以外,本人还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造成的经济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出租人:
21xx年 月 日
缴房租通知 篇5
尊敬的租户:
您好!
按照我们双方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贵方租赁的房屋已经于20xx年10月到期,请于本月底前补缴20xx年10月至20xx年9月的房屋租金共计 元整,如果我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收到足额的租金,我方会默认您为单方面违约,并将该房屋转租他人,同时追缴贵方拖欠的房屋租金和滞纳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20xx-6-24
缴房租通知 篇6
(先生/小姐):
展函致敬!在您百忙之中烦扰阁下,我处深感歉意。
我处系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您所拥有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花园xx幢xx单元,面积xx平方米,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尚未缴纳以下管理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RMB):计¥:xx元;
2、公摊水费(每吨RMB,应分摊数T):计¥xx元;
3、公摊水费(每度RMB,应分摊数度):计¥:xx元;
4、其它费用:计¥:xx元;
5、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规定应缴纳滞纳金:计¥:xx元;
6、共计费用:xx仟xx佰xx拾xx元xx角xx分(¥:xx元);
xxx
xx年xx月xx日
缴房租通知 篇7
各区(县)房地局,各工商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农场局房地产受理处:
为加强本市厂房、场所的租赁管理,全面规范厂房、场所的租赁行为,有效防范各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租赁厂房、场所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xx]3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意见》),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以下简称《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9月15日起,在本市厂房、场所租赁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也可参照《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自20xx年9月15日起,当事人在租赁厂房、场所时,不再使用《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示范文本》(2000版)。已使用《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示范文本》(2000版)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向该厂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三、当事人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意见》的规定,同时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厂房租赁合同的附件,明确租赁双方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四、当事人在使用《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或参照《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中,凡有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并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厂房、场所租赁活动的监管,做好对《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消防、质监等部门加强对租赁厂房、场所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六、《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