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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通知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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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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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通知

【 liuxue86.com - 通知 】

  如果你要从事办公类的工作,对公告通知肯定都不陌生吧。 公告通知是法定公文,是事业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优秀的公告通知是什么样子的?愿您在本网站中寻找到您所需要了解的内容和信息!

项目管理通知 篇1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 1 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省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 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 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

  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 5 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全面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核准程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查。对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越权核准、批小建大的煤矿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管理、应急管理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是否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必须停止施工,直到整改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项目管理通知 篇2

  经济管理学院项目管理活动设计大赛

  一、 活动目的:为提升我院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为同学们提供一个将项目管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机会,提供一个展示自我、完善自我,挑战自我的平台。

  二、 活动内容:项目管理活动的就是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并利用软件project 2003将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目标的活动。

  三、 活动时间: 报名时间

  初赛时间、决赛时间另行通知

  四、 报名地点:

  5、 参加人员:经济管理学院全体学生

  六、 参赛要求: 以团队形式参赛,团队规模4-6人,且参赛团队必须具备项目管理相关理论知识,并会使用软件project 2003

  7、 竞赛过程:1。提交团队项目

  2、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3、设计参赛项目

  4将团队项目输入到project2003软件中并管理项目

  5、分析和评估项目的产出物

  6、打印项目报表

  八、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名

  获奖团队均颁发证书及奖品

项目管理通知 篇3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科发〔20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纳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试点范围的函》(财教函〔2013〕47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7月4日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要求,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科研专项(下称“专项”)的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国家规划纲要》)、《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下称《测绘规划纲要》)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紧密围绕“构建智慧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壮大地信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总体战略,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应用。专项主要针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系统性、结构性科技需求,围绕行业特点和科技创新的急需遴选项目,明确研究方向和技术支撑点,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有效衔接。专项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顶层设计,系统工程。要做好专项项目的顶层设计,遵循产、学、研、用一体化原则,持续支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资源的统筹管理、有效整合和广泛共享。

  (三)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专项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化管理,建立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建议、评审、立项、实施和监督、验收、成果推广与后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执行《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测财发〔2013〕22号)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下称“测绘地信局”)是专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二)制定专项项目管理相关办法;

  (三)负责管理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监督评估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四)审定项目建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五)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

  (六)下达项目批复;

  (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开展协作攻关;

  (八)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业务问题;

  (九)组织项目业务验收,开展成果管理和推广工作;

  (十)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和后评估。

  第七条 咨询委由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测绘地信局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应占40%以上。咨询委主任由测绘地信局领导担任。咨询委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的项目设置提出咨询建议;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八条 监督评估专家组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主要职责是参与项目论证、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 咨询委和监督评估专家组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

  (二)实施项目任务,组织协作单位开展相关科技活动;

  (三)接受并配合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评工作;

  (四)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和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五)宣传推广项目成果;

  (六)接受并配合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三章 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的急需,开展备选项目征集工作,并组织行业内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提请咨询委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项目建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要求完成报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参见附件1)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测绘地理信息专项等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并列入项目库,选定专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由测绘地信局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咨询委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具有项目实施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优先支持国家和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依托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拥有相关领域国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学术团队;

  (四)具有丰富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优先支持承担过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不超过70岁,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测绘地信局领军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团队以及年龄在40岁以下的青年科技骨干;

  (二)专项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可另参加1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目标;

  (二)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八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合作;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按程序将其中未涉密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测绘地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下达项目批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保密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测绘地信局下达的项目批复及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接受咨询委评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按要求向测绘地信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负责人变更、项目计划调整的审批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测绘地信局,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需求、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负责人调动、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变更,项目研发技术骨干发生调动、变更等,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测绘地信局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信用管理和问责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和监督专家等在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加国家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经查出,立即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或参与专项的资格,停止其所在单位申报专项项目资格1年,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信用不良的评审或监督专家,一经查出,立即解聘并进行公示,停止其担任专项专家资格5年。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项目进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成果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评议和绩效考评相关结果,测绘地信局可酌情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核减经费额度、终止部分任务、终止项目等措施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及完成后,测绘地信局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业务验收。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公开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项目进展及项目成果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测绘地信局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未获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业务验收申请表、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项目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测绘地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3年内申请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项目成果推广与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半年内按要求编报成果推广材料,并将项目成果录入成果数据库,由测绘地信局发布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推荐与共享平台,以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

  第四十条 测绘地信局负责跟踪项目成果使用与升级研发情况。探索建立项目后评估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或更长时间后,由测绘地信局组织对成果应用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在成果转化、转让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测绘地信局在后续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或经成果认定后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章 项目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项目形成的专利权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论文及专著须标注“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或约定的方式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专项鼓励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测绘地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通知 篇4

  内煤局字〔2010〕5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5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矿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洗选、提纯、干燥等加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凡列入以下范围的煤矿建设项目,由我局审查批复、备案。

  (一)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范围内的整合技改项目;

  (二)重新核准之外的煤矿技改项目;

  (三)变更煤炭开采方式、变更回采工艺的项目。

  二、初步设计(含优化、变更初步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采掘工作面开采设计等)管理规程

  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相关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请示文件格式上报我局,文件要标注签发人姓名,标明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含固定电话、手机和传真电话),文件中要有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内容,明确提出请求审查的具体事项;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具体要求附后); 3.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煤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新建、扩建项目必须有核准批准文件);

  5.初步设计书(一式8份);6.新建项目须提供矿业权证明复印件; 7.采矿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8.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9.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10.与相邻煤矿相关位置平面图,新编制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含现保有储量核算图、表);

  11.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自治区煤炭工业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设计规范等情况。初步设计委托自治区煤炭工业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或相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查。根据评审意见批复煤矿初步设计。

  我局自收到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文件之日起,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其中,自治区煤炭工业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修改和完善初步设计以及再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三、开工备案管理规程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要求同前; 2.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批复文件复印件; 5.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6.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7.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施工合同复印件等;

  8.经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复印件等;

  9.质监单位出具的质监注册登记表及《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10.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要件是否齐全,开工条件是否具备。我局在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备案工作,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时限。

  四、联合试运转管理规程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要求同前; 2.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联合试运转方案,要有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3.开工备案文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是否可行。我局在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时限。

  五、综合验收管理规程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要求同前; 2.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文件; 4.煤炭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认证结论意见);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8.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9.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10.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颁发生产许可证前的综合验收条件。具备验收条件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察验收。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煤矿建设勘察验收报告书,制发验收通知书,适时组织综合验收。

  我局自收到上报文件之日起,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其中,勘察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工作,出具勘验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字数控制在2000字内)

  一、建设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及项目所在矿区、煤田;

  二、项目建设意义和必要性;

  三、项目技术基础;

  四、项目建设方案和期限;

  五、项目投资构成;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管理通知 篇5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十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5月底前将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00-10-10

项目管理通知 篇6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能煤炭〔2012〕119号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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