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通知范文 篇1
为贯彻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根据太原市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限行的通知》[并环改办(2020)158号]要求,市公安局决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3月31日,每日早7时至晚20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二、限行区域:绕城高速东环段、太榆路(武宿高速口至晋中段)以西,绕城高速北环段以南,绕城高速西环段、青银高速(太原罗城至清徐段)以东,小牛线、榆古路以北(不含上述道路)道路范围内。
三、限行措施:
(一)日常限行措施:
实施尾号限行管理(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含非本市车辆),具体情况:
尾号1和6,周一禁止通行;
尾号2和7,周二禁止通行;
尾号3和8,周三禁止通行;
尾号4和9,周四禁止通行;
尾号5和0,周五禁止通行。 (二)橙色和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行措施:
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含非本市车辆)实施尾号限行管理(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具体情况:
1、3、5、7、9:单号通行;
2、4、6、8、0:双号通行。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管理:
大(中)型客车、晋A号牌出租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专用校车;执行任务的制式警用车、制式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新能源号牌车辆。
属中重型柴油车的清障、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执行24小时限行措施。
五、未更换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车辆等同于普通号牌车辆管理。
六、其它管理规定:限行期间,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太原市公安局
2020年10月16日
限行通知范文 篇2
为保证圣诞节前夜西开教堂地区及周边道路安全畅通,现将有关道路交通限行措施公告如下:
一、自xx年12月24日17时30分起至活动结束,西宁道(营口道贵阳路)禁止各种车辆通行。
二、自xx年12月24日18时30分起至活动结束,对以下道路实施交通限行:
(一)南京路(河北路哈密道)、山西路(南京路西安道)、西安道(山西路长沙路)、岳阳道(长沙路桂林路)、桂林路(岳阳道柳州路)、武昌路(柳州路南宁路)、南宁路(武昌路西安道)、西安道(南宁路营口道)、营口道(贵州路贵阳路)、贵阳路(营口道南京路)范围以内道路(含上述路段,但营口道的贵州路至贵阳路段、山西路的南京路至西安道路段、贵阳路的营口道至南京路路段、苍梧路的潼关道至南京路路段除外),禁止机动车(公交车除外)通行;
(二)山西路(南京路西安道),由西安道至南京路方向禁止机动车通行;
(三)苍梧路(潼关道南京路),由南京路至潼关道方向禁止机动车通行;
(四)营口道(南京路山西路)、赤峰道(南京路山西路),禁止机动车(公交车除外)通行;
(五)营口道(贵州路南京路)、宝鸡东道(贵阳路营口道)、陕西路(哈尔滨道长春道)、河南路(哈尔滨道长春道)、山东路(哈尔滨道长春道)、辽宁路(哈尔滨道长春道),禁止机动车通行。
请广大市民和车辆驾驶人提前选择绕行道路,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好活动期间的交通秩序。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x年x月xx日
限行通知范文 篇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和确保首都交通安全顺畅,市政府决定自xx年4月11日至xx年4月10日,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xx年4月11日(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和0(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轮换从xx年4月14日起,具体如下:(一)自xx年4月14日至xx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二)自xx年7月13日至xx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三)自xx年10月12日至xx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四)自xx年1月11日至xx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四、非本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