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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文件通知集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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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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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 liuxue86.com - 通知 】

  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经常会用到公告通知。公告不是全部为重要事项有时也是为了方便日常管理而发布的。下面是栏目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件通知”,为避免遗忘,还请您收藏本页网址!

文件通知【篇1】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业经2009年8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具体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清理程序和清理结果应当维护法制统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科学原则。从实际出发,清理程序和内容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民主原则。清理过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及时原则。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七条 省政府所属部门、较大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分别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立法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

  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联合进行清理。

  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实施后,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第九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规章施行后满3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经济效能的原则,采用科学、民主的评估方法,保证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

  (二)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三)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

  (一)合法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一致或者相抵触;

  (二)合理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协调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四)操作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实施效果,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

  第十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十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

  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涵盖的;

  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替代的;

  

  (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第十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

  (一)适用期已满的;

  

  (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

  (三)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第十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

  (三)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

  (四)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

  (五)政府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第十八条 政府所属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

  (一)初步清理意见;

  

  (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后形成清理报告,报制定机关。

  清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二)宣布失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三)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第二十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公布及修订时间、文号及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理由等予以公布。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公布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及修改后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

  继续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采用废旧立新方式制定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列入政府立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收集与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报刊、传媒资料,对其反映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第二十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信息反馈制度,准确获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跟踪分析、执法检查等方式,掌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专栏,登载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情况等信息,设立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的,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5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九条 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的,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其制定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未按照本规定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其制定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地方法规)

文件通知【篇2】

  鼓励广大同学走向社会、深入企业,通过参观调研、挂职体验、见习创业等形式,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前景,提高综合职业素质;在实践中经受砺炼,切实增加就业前的实践经验和对职业生活的感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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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扩大我校在全国各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鼓励我院青年学生利用寒假契机,向家乡学校领导、老师宣传介绍我校的相关情况以及招生的有关政策等,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动员优秀学生报考我院,为我院凝聚新生力量。

文件通知【篇3】

  各投标单位:

  临武县20xx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同益段)

  临武县20xx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南强段)

  临武县20xx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建设实施方案设计

  以上三个项目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为20xx年6月24日下午:30(北京时间)现将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xx年6月2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其他内容不变。

  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6月23日

文件通知【篇4】

  【发布单位】萍乡市

  【发布文号】萍府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2005-09-09 【生效日期】2005-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萍乡市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组字〔2004〕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调整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安源区、湘东区土地管理体制仍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萍府发〔1999〕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县辖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县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县可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由2个或2个以上乡镇设立国土资源中心所,中心所编制5―7名,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所编制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可参照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萍乡市土地管理局安源分局、湘东分局有关人员编制移交的通知》(萍土发〔20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要合理核定编制总数,从严控制编制,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对2004年以来调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要进行清理,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和2004年3月19日以后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予以清退。今后在核定的编制总数范围内进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须落实好经费。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市、县(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莲花、芦溪县维持现状,上栗县单设地质矿产局。安源、湘东地质矿产局更名为安源、湘东地质矿产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确保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到位。

  (六)安源经济开发区国土局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编制仍由市政府管理。

  (七)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做好本级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以外,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委托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总纲,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擅自突破土地利用计划的,要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并扣减下一的用地指标。

  三、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土资源督察制度,聘请国土资源监察员。市、县(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违纪案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体系。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稳步推进。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

  (三)严肃纪律。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务纪律和组织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体制改革期间,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国土资源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交接有序、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文件通知【篇5】

  国务院关于印发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确保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二)目标任务。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一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年减税额5000亿元以上。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 2 — 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由目前的4.9%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由8.3%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三)主要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针对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系统性政策措施。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解决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 3 —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发挥好金融系统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实体经济企业采取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等挖潜增效措施,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牵头单位:财政部,参加单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 4 — 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牵头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保监会)

  (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地方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

  (七)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

  — 5 — 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银监会)

  (九)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 6 — 处置力度。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十一)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已批准民营银行的筹建工作,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稳妥推进民营银行发展,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牵头单位:银监会、商务部,参加单位:人民银行)

  (十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加快

  — 7 — 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牵头单位: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财政部)

  (十三)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化程序,合理扩大企业发行外债规模,放宽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的比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影响。(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四)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清理废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加快放开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组织实施公— 8 —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健全竞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价格检查,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步推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利用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9 —(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单位: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十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等)

  (十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降低企业货物的通关成本。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10 — 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牵头单位: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

  (十八)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九)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从2016年5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以上两项社保费率降低期限暂按两

  — 11 — 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二十一)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指导各地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 12 —(二十二)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家能源局)

  (二十三)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放宽参与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对未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火力发电量,以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实施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四)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参加单位:财政部)

  七、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 13 —(二十五)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健全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动发展。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物流效率。推广多式联运,加快构建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跨运输方式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运输模式。推动无车承运人业务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参加单位:质检总局)

  (二十六)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尽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合理确定公路收费标准,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二十七)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不合理涉及铁路收费。(牵头单位:民航局、铁路总— 14 — 公司、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八)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选取部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合理的融资结构和持续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九)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地方政府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摸清目前建筑业所需缴纳各种保证金现状,研究制定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的意见,按照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形成新约束机制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住

  — 15 — 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

  (三十一)加强资金清欠,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鼓励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推进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协调各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九、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三十二)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三十三)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推广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种技术,促使企业持续提高生产效率。— 16 — 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各环节耗费实施严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应降成本目标。(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

  十、落实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

  (三十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十五)支持创新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提高创新资源产出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三十六)发挥“互联网+”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协同制造,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高效物流,提升运输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三十七)利用两个市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进双边和多边贸易投资谈判,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加大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鼓励企业充分

  — 17 — 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

  (三十八)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发挥好广大企业职工的作用,激励挖潜增效。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物流、采购、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管理标准化,提高运行效率。

  (三十九)降低监管成本。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四十)改善公共服务。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覆盖面,延伸服务终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降低市场推广应用成本。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四十一)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引导,综合考虑资源、市场等因素,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国家级新区、开发区等功能性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

  — 18 —(四十二)分行业降本增效。增强降成本工作的针对性,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实施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有序推出并切实落实煤炭、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汽车、电子信息、消费品、物流等行业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方案。

  十一、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由有关部门建立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跟踪督促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

  (四十四)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适时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转为常态化工作,加强企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和常态化监督检查。

  (四十五)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部门、各地区要在2017年3月底前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积极

  — 19 — 推广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及时调整政策;从2017年起,每年年中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进行阶段总结和协调,对后期常态化工作提出要求;在阶段性完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任务后,组织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完善推进降成本工作的长效机制。

  — 20 —

文件通知【篇6】

  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xxxx通知》(×政办发〔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xx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1号)。

  2. 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监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政办发41 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3. 直转法。如果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经过了三、四层转发,这时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4. 简称法。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

  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一般篇幅较简短。

  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转发时可以避虚就实,紧紧着眼本单位的实际,把原则性的东西具体化,把普遍化的要求个性化。要针对本单位的特殊性,提出可操性强的措施和实际步骤来加以解决。如被转发的文件属于规章制度类的东西,自身对某方面的工作规定得比较具体详细,操作性较强,转发时也可以化实为虚,提出学习贯彻的原则性要求,切记不能硬提要求。为精简文件,避免层层转发,可翻印下发的就不要转发,目前这种方式已在不少地方被广泛采用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

  在正文里引文一定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在标题上不引发文字号,如标题上没有发文机关,则加上发文机关。引文是在转发类通知里面经常出错的地方,引用机关名称时,一定要注意发文机关的级别。党委政府或其授权的办公室联合发文或单独发文,均标注了发文机关,行文时要区分清楚,不能张冠李戴。属党委、政府一级的,就不要引用成办公室的,属办公室一级的,就不要统称党委、政府的。

文件通知【篇7】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件

  吉建造[2009]1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

  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证、变更等除另行签订合同外,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三、工程结算各项因素的调整:

  1、风险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按本规定执行。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风险费取费基数为清单综合单价,风险费系数不得低于5%;编制投标报价时风险费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风险范围可按材料费的5%、施工机械使用费的10%考虑,超出时按本规定执行。

  2、工程量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签证等结算资料为基础,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单价的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基价按相应版本定额基价表和工程结算完成之前发布的定额勘误为准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竣工图不符或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由承包人采用投标时的基础数据和组价方法调整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人工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园林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52.00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62.50元/工日;其他特殊工程人工单价调整由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人工单价。

  人工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人工费上调时,比较合同人工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定额人工单价(包括政策性调整)取高者为基准价;人工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人工单价为基准价。

  5、材料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除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格结算另有约定外,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进行调整;未公布的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对市场价格考察确认后进行结算;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特殊施工要求的新材料,由发承包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如对实际采购价格有争议的,可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材料单价。

  材料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材料费上调时,比较合同材料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单价(未发布的通过调查市场价格确定)取高者为基准价;材料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材料单价为基准价。

  6、机械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综合考虑2009年机械台班定额中人工单价、油燃料及煤、电价格的调整,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调增12%,执行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的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调增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机械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机械费上调时,比较合同机械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定额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政策性调整)取高者为基准价;机械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机械台班单价为基准价。

  7、措施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采用定额并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按相应措施定额基价和结算工程量调整;采用计算基数和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费用定额规定的计算基数和系数调整;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结算时,有签证和索赔手续的按签证和索赔金额调整,没有签证和索赔的按费用定额规定计算方法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采用定额组价并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按相应措施定额和结算工程量调整,并考虑投标让利幅度;采用计算基数和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费用规定的计算基数和系数调整,并考虑投标让利幅度;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办理签证或索赔手续的,按签证和索赔金额调整,没有签证和索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金额不调整。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施工过程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8、规费、税金调整: 规费和税金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其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含外埠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中核定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劳动保险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取;根据有关规定发生的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费用按实计取。

  9、补充项目: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节能措施等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数据和组价方法,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四、工程结算有关取费的问题:

  1、调整部分取费:人工费调整、材料费调整、机械费调、定额未计价材料费只计取税金。

  2、甲供材保管费: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值1%的保管费。

  3、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能执行计价定额相应子目并按计价定额计算的,以及由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的一次性补充估价表,可按本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费用,其他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只计取税金。

  4、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5、总包管理费: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及虽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等工作的,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

  6、施工配合费: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不包括定额中未列入的材料费和设备费等)2%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的具体内容由发包方和总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7、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按合同约定调整水、电用量和价格。由发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水、电费按承包人确认的水、电表实际计量数和水、电费定额单价计算;没有安装水、电表无法确定水、电用量的工程,按工程结算中分析的水、电费乘以1.16(施工中生活用水、电费系数)计算;也可以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水、电消耗量(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35吨,电消耗量为7.70度;未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70吨,电消耗量为8.70度)计算,在工程结算时扣回。

  五、其他规定:

  1、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基础上,可以制定本地区的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2、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

  3、本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国家各专业部定额的工程结算。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5、本规定由省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文件通知【篇8】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2001-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原则,以保护、发展先进社会生产力,促进全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根本目的,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培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出发点,把清理工作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二、清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其对象是建国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三、清理工作的分工

  这次清理分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和发文机关与草拟机关双向负责的原则。此外,下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部门主要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并负责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代人民政府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原起草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地方性法规提出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清理意见的,按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原草拟部门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这次省级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原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进行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清理分工,参照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清理分工进行。

  欢迎各级人大、人民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并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可以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体会和感受最深的规范性文件,署名或不署名向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应认真研究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的清理意见,及时上报审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举行听证后。对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提出有价值清理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适当的表彰鼓励。新闻媒体应关注并及时报道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四、四、清理工作的标准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必须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严格地审查,明确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三种意见或建议。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是:

  1.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一致的;

  2.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一致的;

  3.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二)应予修订的标准是:

  1.个别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2.个别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3.个别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

  4.原执法主体需改变的;

  5.其他情形应予修订的。

  (三)应予废止的标准是:

  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制定的;

  2.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3.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4.主要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执法主体已取消的;

  6.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7.规章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8.规范性文件已上升为规章的;

  9.其他情形应予废止的。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和报送拟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简要注明修订或废止的理由,提出具体的修订条款及内容。

  建国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还不能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有关执行或草拟部门应在提出废止意见时,同时提出新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程序通过后执行。

  五、五、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1年1月至4月15日共用三个半月时间进行集中清理工作。集中清理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是:

  (一)组织动员阶段(1月5日至1月31日)。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电视电话会议的基础上,各地区行政公署,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都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确立清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召开清理工作领导组会议,制定清理工作计划并责任到人。

  (二)落实任务阶段(2月1日至2月10日)。各地(市)、各部门在确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条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的基础上,落实任务,摸清应清理对象的底数,做到不打埋伏、不留死角。摸清底数的标准是,有准确的件数、有详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正规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实质审查阶段(2月11日至3月1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逐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修订或废止的,由本部门研究后重新修订发布或明令废止,并将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和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起草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审核,经协商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验收总结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自检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自查和总结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工作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的验收;省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验收。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写出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全部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这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统筹安排,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季春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赵命柱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国太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27个)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环境保护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物价局 省煤炭工业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郭国太(兼),副主任:牛支元。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确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七、七、几点要求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清理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数量多,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务必十分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具体落实清理工作任务,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清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保证本单位按时保证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凡是发现哪级、哪个单位承担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该修订的未修订,该废止的未废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清理工作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解决。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文件通知【篇9】

  现定于日在项目的招标文件答疑会,请派代表准时参加,每投标人参加答疑会人数不超过 人,开标会议通知书。

  届时将会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上提交要求,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交到相关联系人。

  答疑会后招标方将不再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请各投标人在答疑会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参加本次答疑会的投标人不得携带任何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标识;不按时参加本次答疑会的投标人,则自动放弃参加本次会议的权利。

  特此通知!请申请人在本通知发出后 日内,将以下回执回复至。

  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回执 致(招标代理机构):

  我公司已经收到项目《招标文件答疑会的通知》,共 页,内容清晰,并接受本通知相关安排及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此据!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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