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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通知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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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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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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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中,对于公告或通知大家都习以为常了。公告通知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您依旧在寻找好文章吗我们向您推荐“征收通知”,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

征收通知 篇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进一步规范各类会议展览活动(以下简称“会展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会展业营业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纳税人委托承办方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承办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接受主办(组织)方委托、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按上述规定确定营业额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凭证。如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该费用金额不得扣除。

  五、会展业营业税实行按项目结算。项目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目发生的、按规定可扣除的费用,不得跨项目扣除费用。

  六、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征收通知 篇2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鞍财综[2004]96号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

  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

  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允许抵顶政府工程款项,如遇政策性减免和需抵顶政府工程款项的要经市长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同时海政发[2001]77号文件停止执行。

征收通知 篇3

  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常武征〔20xx〕2号)。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常州无锡交界处、西至中天钢铁、南至运河、北至铁路,具体详见现场公布的征收范围图。范围内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9532.34㎡,其中住宅约23户,建筑面积2406.6㎡,非住宅约2户,建筑面积7125.74㎡。

  三、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横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横林镇古槐路1号),联系电话:。

  八、监督举报电话:863130xx(区征收办) 863101xx(区纪委)。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9月22日

征收通知 篇4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即政发[200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一)征收标准。

  1.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管线60元,管道燃气管线18元,道路建设34元,给水管线15元,雨水管线8元,污水管线8元,环卫设施费6元,中小学建设34元,合计每平方米183元。

  2.非房地产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为:道路建设34元,给水管线10元,雨水管线8元,污水管线8元,环卫设施费6元,合计每平方米66元。

  3.非房地产建设项目还应缴纳给水配套费,其标准为:按所申请的日用水量或增加日用水量每立方米1000元一次性缴纳。

  (二)征收范围。

  1.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通济街道办事处、环秀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北安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

  2.鳌山卫镇、温泉镇、田横镇、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华山镇、蓝村镇、南泉镇、大信镇、普东镇、龙泉镇按照规划相应配套项目上述征收标准的80%征收;其他镇按规划相应配套项目上述征收标准的50%征收。不具备配套条件的项目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征收配套费。

  3.市重点工业基地范围内的配套费,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4.需集中供热的非房地产建设项目的配套费,仍参照•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即政发„2001‟86号)执行。

  5.属城市供水统一规划管理的镇,按城市规划区内给水配套费的标准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城乡建设局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所设窗口负责征收(非房地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给水配套费由市水利局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所设窗口负责征收)。各镇的配套费由各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征收。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凡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开发建设项目,市城乡建设局不得为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房屋确权手续。

  三、使用与管理

  (一)供热、管道燃气配套费收取后,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配套费收入进度和工程需要,将其全额返还给供热、供气建设单位,用于集中供热和供气管网的配套设施建设。

  (二)中小学建设配套费收取后,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教育校建工程和校建工程建设贷款的还本付息支出。

  (三)道路建设、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环卫设施配套费收取后,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道路工程、自来水供水工程、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环卫设施建设等工程。

  (四)日用水量每立方米1000元给水配套费收取后,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城市供水主干网建设、水源地开发及水厂建设。

  (五)配套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确需减免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配套费的征收与使用,由市财政、发展计划(物价)、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供热、供气配套建设。

  1.按照国家、省、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02年4月12日起已经停止收取城市供热建设资金和管道燃气集资费,将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根据城市供热、供气配套建设工程要求,有关事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2年4月12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政府(包括供气单位)缴纳供热建设资金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但未与购房者签订合同的,应按本通知要求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收费单位按本次调整后的配套费标准与开发企业结算,多退少补;开发企业已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所签合同;已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且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所签合同,不再退款。

  凡开发企业未向政府交纳供热建设资金,未与供气单位签订供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供热建设资金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的,应予全额退款。

  (2)2002年4月12日(含4月12日)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供热建设资金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的,应纠正合同,按调整后的新标准计入房价收取;未签订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由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气)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3.集中供热、供气的配套范围与•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即政发„2001‟102号)规定的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中住宅楼建筑红线外的供热、供气设施建设从配套费中列支,由供热、供气建设单位统一建设;住宅楼建筑红线内的供热、供气设施建设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

  (二)搞好政策衔接。

  市委、市政府以前制定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即政发„1998‟140号);

  2.•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墨水河横河污染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即政办发„1998‟99号);

  3.•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关于青烟路、鳌蓝路、鹤山路城区段两侧平房拆迁、安臵补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即政办发„1998‟101号);

  4.•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河道治理拆迁及补偿等问题的意见‣(即政办发„1998‟106号);

  5.•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市城区部分路段平房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即政发„1999‟24号);

  6.•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墨水河、横河城区河道治理会议纪要‣(即政纪字„1998‟14号);

  7.•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河道治理工程和绿地建设土地投入弥补办法的会议纪要‣(即政纪字„1999‟68号);

  8.•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通知‣(即政发„2001‟100号);

  9.•即墨市城乡建设局、即墨市财政局、即墨市发展计划局关于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即城乡字[2002]75号);

  10.•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即政发[2003]67号)。

  本通知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

  即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

  序号 配套项目 测算标准(元/平方米)配套 1 供热管线 60 从热源厂(站)规划红线起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的供热管网,公用热交换站等配套设施。供气管线 18 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至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配套设施。3 道路 34 包括路基(土石方)、基础、面层、人行道、行道树(两侧环境)、安全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标准为市政一级。给水管线 15 压力供水管线、“低压区”的压力泵站、水源地开发、水厂建设等,标准按设计规范。雨污水管线 16 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6 环卫设施 6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打包站、公厕。7 中小学建设 34 规划内全部中学(初中)、小学的建设,产权移交给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合计 183

征收通知 篇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有

  关规定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1-17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展览活动(以下简称“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关于对展销、展览及考察组办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9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会展业营业税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于主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委托他人承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扣除上述费用,再扣除其支付给承办方相关费用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接受主办方委托承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征收通知 篇6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9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5、义务教育借读费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9、学位证书工本费

  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公安部门

  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15、暂住证(卡)工本费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

  17、社会团体登记费

  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司法部门

  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门

  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1、珠算证书工本费

  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6、劳动合同鉴证费

  27、劳动争议仲裁费

  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3、工程定额测定费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铁道部门

  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交通运输部门

  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45、航海专业培养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

  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农业部门

  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53、农机服务费

  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商务部门

  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60、护士注册费

  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 63、化妆品审批费 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 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科技部门

  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中直管理局

  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编办

  71、事业单位登记费 海关部门

  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 73、单证收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民航部门

  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

  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旅游部门

  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 国管局

  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保监会

  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证监会

  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 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

  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8项)

  水利部门

  1、取水许可证费 农业部门

  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征收通知 篇7

  因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23日。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月10日

征收通知 篇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4.28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为提高二手房征管效率,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具体比率由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房地产类型的划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预征率类型的划分确定。

  各市局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随意核定、一核了之,严禁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省局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督导,适时抽查以核定征收作为清算方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请各市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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