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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措施通知【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一、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资料共享平台
《关于做好防暑降温的通知》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七)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将在《职业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督查期间,对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20xx年10月底前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防暑措施通知【篇2】
校属各单位:
现将发放20xx年度防暑降温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在岗在册的工作人员、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从事高温作业的锻工、热处理工、铸工、司炉工每人120元/月;从事一般高温作业和室外作业的司机、电话外线工、送报员、炊事员、浴池工、消毒工、绿化工、体育教师、暑期带学生野外实习教师每人*元/月;其他教职工及离休干部每人*元/月;
三、全年按6月、7月、8月3个月计发。对于20xx年*月至*月期间新入职人员,其计发月数为从起薪时间计算至8月31的时间;对于*年*月至*月退休人员,其计发月数为*年*月*日后在职时间。
四、自负盈亏单位自主发放,所需费用单位自负。
五、各单位请于*月*日前将《20xx年度防暑降温费发放表》一式两份报人事处劳动工资科,电子版以所在单位名称命名,发送至**。
人事处
*年*月*日
防暑措施通知【篇3】
v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开始进入夏季持续高温天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全市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在夏季高温作业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重申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高温季节对职工身体健康及生产工作的影响,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
紧迫感,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劳动保护工作来切实抓紧抓好,做到重点预防,严格落实。
二、做好高温季节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xx〕186号)有关规定,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并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指导用人单位加强高温季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三、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按照《***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在6-10月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月120元的高温津贴。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则根据《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四、加强高温季节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支付、高温津贴发放等重点情况,建筑业、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的重点行业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生产一线职工等重点人群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同时,要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设置必要的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