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篇1
为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洁净、畅通、安宁、文明、和谐为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我局将对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1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和悬挂户外广告或横(条)幅的,限期改正,处500020000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
五、随地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造成路面损坏的,责令赔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处500- 1000元的罚款。
八、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5002000元罚款;擅自占用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其它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篇2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全镇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治理“脏、乱、差”为重点,动员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大打一场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攻坚战,努力打造卫生整洁、环境宜人、健康和谐的环境卫生新面貌。
二、总体目标
各村和相关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投入,集中开展城镇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迅速解决环境卫生存在的“脏、乱、差”现象。通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使全镇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镇区更加靓丽,村容村貌明显改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相关职能部门主要任务
(1)镇爱卫办要积极开展“垃圾不落地”活动,负责对镇区主干道的清扫保洁,提高清扫保洁质量,镇区公厕及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垃圾点、道路运输车辆抛洒管理,镇区主干道地面及路灯杆上“胡喷乱贴”高标准治理等。
(2)镇执法大队负责镇区主干道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依法取缔到位,早餐夜市管理,洗车场所、“三场一站”取缔规范,私搭乱建管理治理,规范镇区主干道道岈以上各种车辆停放秩序,规范各种广告牌,做好沿街门店门前“三包五不准”责任制落实。
(3)镇爱卫办负责镇区绿化带的修剪,游园的卫生管理。
(4)镇环保所负责控制镇区、国道及S237的烟尘和污水排放工作。
(5)镇执法大队负责镇区、主要旅游景点及沿线车辆停放秩序,确保道路畅通;对镇区内交通指示标牌、出租车停靠站牌上“胡喷乱贴”高标准治理。
(6)镇景区办负责青龙山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治理及秩序管理。
(7)镇卫生院负责食品卫生行业规范达标管理。
(8)镇工商所负责市场管理、加工修理、商场门店、商品陈列、无证企业门店场所规范治理等。
(9)镇执法大队负责残疾人机动三轮车非法营运管理工作。
(二)各村主要任务
(1)各村要积极开展“垃圾不落地”活动,做好各村民小组的环境卫生集中整治;
(2)负责各村“胡喷乱贴”高标准治理。
(3)进行河道清淤和清理道路及村庄周边的污水沟和排水沟。
(4)清理各村道路两侧墙体的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和不规范的标语口号。
(5)清理房前屋后和道路两侧的乱堆乱放(包括建筑材料)、杂草杂物和各类粪堆,规范秸杆堆放。
(6)搞好农户室内外卫生,整齐摆放物品,清除长期积存垃圾。
(7)治理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低矮破旧,整治乱拉乱挂、乱搭乱建、占道设摊等现象,杜绝各类农村马路市场,规范集贸市场卫生管理。
(8)美化道路景观,沿国、省、地方及村道路两侧的景观墙、建筑物进行立面改造粉饰。
(9)修剪园艺绿化带及行道树,补齐缺珠断垄,对行道树木进行刷白。
(10)规范道路两侧各类经营店铺门头匾额、广告标牌、各类管线等。
(11)修复镇村垃圾收集设施(池、房、桶)。
(12)修复完善各村公厕、游园已损坏的公共卫生设施。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性,统一安排,强化措施,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切实解决好群众关注的镇村环境卫生热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各村、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加强督导,落实责任。镇爱卫办将对各村、各相关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行动快、措施落实得力、整治效果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行动缓慢、工作滞后、整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村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篇3
尊敬的居民:
为了维护小区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我们特此通知以下事项,请您积极配合:
1.垃圾分类:
请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和干垃圾请分别放置于指定的垃圾桶内,不要乱扔垃圾。为了避免垃圾桶气味扩散,请注意垃圾袋的封口是否完好。
2.堆放物品:
不得将废品、杂物、车辆等随意堆放在小区内,更不要占用公共场地、消防通道或影响他人使用。
3.环境清洁:
请定期保洁自家门前,尤其是公共走廊、楼道、电梯等区域,保持干净、整洁。
4.宠物管理:
如有饲养宠物,请注意狗狗出入小区的安全,并且每天定时遛狗,避免污染小区环境。
5.公共设施使用:
爱护公共设施,请勿恶意破坏、涂鸦、乱摆乱放。如有公共设施损坏,请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
请每位居民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共同营造美好、整洁的生活环境。
谢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物业管理公司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篇4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春节临近,为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医药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好全市医药市场秩序,保证用药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春节,现将节日期间药械市场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度,突出检查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品种,及时发现和打击利用节日期间进行制售假劣药械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1、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旅游风景区、繁华商业区、集贸市场、年货街、展销活动等场所的检查,发现和打击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违法兜售药械及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2、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诚信体系的建设和gsp认证跟踪检查情况,有针对性对出现问题较多、经常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加大对平时检查较少或不到位的边远地区、医务室的监督检查,防止因管理不善和监管不到位而发生药械的不良事件。
3、继续加强对广告药品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发布或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药品广告一经发现,立即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加强对相关药品抽验,发现质量问题,立即查处。
4、加强农村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两网”监管资源,及时发现打击在农村地区的各种药械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节日期间农村用药安全有效。
1、坚决打击各种制售假劣药械的行为。结合日常监管经验,注意搜集假劣药械信息,对容易出现假劣和经常出现假劣的品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查处和上报。
2、结合我市开展的药品流通从业人员的备案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的药械购进渠道,核实供货单位合法资质,打击各种挂靠、伪造证件经营的违法行为,规范好药械流通市场秩序。
3、继续深入开展好医疗机构用药专项整治活动,对医疗机构的药房、业务科室以及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销毁和处理进行重点检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值班工作安排,开通节日期间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组织对案件的查处。落实领导值班责任制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按照信息通报管理制度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各县(市)区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药械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节假日期间药械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明确监管责任,狠抓落实,努力做好本地区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作。对节日期间落实责任不明确或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药械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篇5
为了预防疾病,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二、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不得在里弄、街道、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枝树叶。
三、严禁在街道辖区、风景点内饲养家禽家畜。
四、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养犬。不得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对弃养犬,应主动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密闭、包扎、覆盖,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九、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并保证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十、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从重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对犬只予以没收或捕杀,对单位养犬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对犬只予以暂扣,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责任区内的卫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元罚款。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或在运输途中沿途泄漏、遗撒严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并可暂扣其车辆直至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十一、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十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元罚款;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四、单位和居民未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十五、对暴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十六、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七、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保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力度。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街道应当予以协助。
十九、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
年五月八日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篇6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黄岩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犬、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或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处以2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草坪、花卉、树木或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又未及时修复清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或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2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年六月二日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篇7
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县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当前我县在市容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实行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行为,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当场处50元罚款,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的,处200元罚款;乱贴小广告的,一律停机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二、严禁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规定。凡不履行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店外经营、作业,违者依法查封、扣押经营工具和物品,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揽工活动,违者依法查封、扣押经营工具和物品,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违者赔偿损失,处2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道设置踏步、户外宣传点等设施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拖离现场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违者依法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者依法暂扣运输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禁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上路,撒漏飞扬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七、严禁建设工地未按规定围挡作业,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严禁车辆出入工地污染道路,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
八、严禁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违者一律依法拆除,并依法追究施工单位、个人责任。
九、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者一律依法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严禁违规设置户外招牌,违者一律依法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十、严禁擅自砍伐树木、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违者赔偿损失,依法处5000元以下罚款。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赔偿损失,依法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凡阻碍、妨害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xx年8月28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8日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篇8
为切实改善市城区环境卫生,创造清洁、优美的宜居环境,加快我市创卫工作步伐,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市直和北湖、苏仙两区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在市城区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本次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xx年9月6日至9月30日,其中9月10日至11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行动的重点范围是:郴江河、燕泉河、同心河、北湖公园、农贸市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广场、社区、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等地的环境卫生死角。
三、整治内容
1.对河道两岸坡地的垃圾、水面的漂浮物、淤泥进行清除,保持清洁。
2.对各个市场周边违章占道经营的摊点进行清理和取缔。划行归市,完善环卫设施,清除卫生死角,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卫生。
3.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的卫生死角进行清除。
4.按照谁家卫生谁负责原则和门前三包制度,全面整治社区、单位、小区环境卫生。
5.对东风广场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广场及周边干净、整洁、卫生。
6.清除北湖公园污染源及水面污染物、漂浮物、油污等,保持卫生。
请广大市民踊跃参与,共同创建我们美好的家园!
xx市创建办
年9月6日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篇9
集团各中心、各二级单位:
随着盛夏的来临,蚊虫滋生泛滥,较容易出现高温、暴雨等极端天气,为保证各单位员工有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职工夏季作业安全,根据当前条件下生产作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夏季环境卫生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时间安排
1.集团中心要求每周五下午安排进行大扫除。
2.各二级单位要求每月必须组织1到2次卫生大扫除。
二、清扫范围
办公区域、宿舍、食堂、厂区场地、公共区域等
三、具体要求
1、清除卫生死角,墙面、玻璃保持干净,办公桌面保持整洁,私人物品应按规定放置,保持工作区域和宿舍内环境卫生。
2、对生产区域内积存的垃圾进行一次集中清除,杜绝生产区域垃圾乱扔、乱倒、污水乱泼等现象。所有职工应坚持每日清扫,加强长效卫生管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干净、整齐的办公环境。
3、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对房前屋后的排水沟、污水沟进行清掏整治,设立固定垃圾投放点。办公区域内有树木花草、绿化带应定期塑形减草和浇灌花木,以达到美观效果。
4、加强厨房、厕所环境清洁,确保厕所各种设施功能完好有效,为广大职工提供卫生、整洁、便利的入厕环境。厨房应定期做好蝇虫消杀工作,保证菜品新鲜清洁,预防蝇蛆滋生,避免影响职工生活。
各中心、各二级单位要围绕夏季环境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夏季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提高夏季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质量,促进我司生产环境工作的全面提升。集团中心人事党政办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有未按要求进行大扫除的,将已书面形式提出整改要求,如逾期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篇10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我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的部分城市区划定为“禁燃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东区
炳草岗片区:金沙江南岸东起密地桥南,西至渡口桥南以及炳三区、炳四区。弄弄坪片区:东至马簏青沙湾加油站,西至凉风坳隧道,南临金沙江,北靠山体。原 501电厂至 54 片区:东至山前已有建构筑物边线;西至仁和沟;南至巴斯箐加油站;北至原 501电厂。瓜子坪片区:东北以攀矿铁路线为界,西至杨家湾、--村一带,南抵金沙江北岸。
(二)西区
清香坪—大水井片区:东起凉风坳隧道的西端,南临金沙江畔,西至河石坝片区,北靠白岩子后山。河石坝—格里坪片区:东起河石坝,西至格里坪工业园区的东端,北临丽攀高速公路、南临金沙江。陶家渡片区:西起宝鼎大桥,东至法拉大桥,北临金沙江,南至攀煤集团水电分公司。
(三)仁和区
54 至仁和片区:北部紧邻市东区,南部至先锋村,东至巴斯箐加油站,西至总发。塆庄片区:渡仁西线与营盘山之间的用地,南至中坝公路,南北长约 1700米,东西宽约 700米。普达片区:东至迤沙拉大道,南至那召,西至板山箐水库,北靠近南山工业园区。金江片区:东临金沙江,西至成昆高速公路,南到大桥沟,北接市轧钢厂。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煤焦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该区域内凡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锅炉、茶炉、炉窑、炉灶等,应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以上“禁燃区 ”区域内现有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一切单位(攀钢集团、攀煤集团矸石电厂、三维发电公司主要生产设施除外)和个人,限期于 年 12 月31 日前停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 “禁燃区 ”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查有关证照。
五、违反本《通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的原则, “禁燃区”相关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目标督查办组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督查考核。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攀府函〔 --3〕 54 号)和(攀府函〔 --6〕 53 号)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