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九四三年同一期间良丰有埋婢案,桂林有医院职员踢死工友案,青年会职员吊打童犯案,广西省偏僻县份有活埋女教师案,福建南平有虐杀童养媳案,宝鸡有鸨母戮毙稚妓案,恩施有锥刺棒打妻子,撒尿迫饮的虐待案,成都有经理踢死女工案……这些私刑案件,如果大家并非健忘的话,一 连串想起来,真要以为我们今日是生活在《西游记》的境域中了。
沦陷区的吃人肉案,各地发生的盗窃案,研究起来是要关联到经济的原因,今日若是被贫穷逼得无路可走铤而走险的人,一般社会心理对他们还多多少少有点原谅,因为真正的吃人魔鬼屹立不动,对“窃钩”的小鬼又何必苛责。但对这些滥施私刑的家伙,却真令人觉得憎恨难忍,不活埋人,不踢死人,不锥死人,不戮毙人,自己还是可以好好地活下去呀!本来略略涉猎过几本社会科学书的人,就会知道世界上好人与坏人之分,并非轻易的事,而且也决不像“脸谱主义”的舞台所表现的那么简单,这世界有满肚人脂人血的善士,也有满肚良知良心的叛徒,非有智慧的显微镜,甚难鉴别。但对这些滥施私刑者,我们却可以毫无疑义地断定这是一群历史的渣滓人物,一群坏到无以复加的败类!我们如果得到活埋或戮毙一类惨案暴露时,才奔走骇汗,相惊接耳,而对于一般非法的逮捕,如韶关一个小小的区长捕捉记者等,对于一般具体而微的私刑,如警察踢小贩,乘客打车夫,丈夫殴妻子,主人鞭婢仆等视若情理之常,我们客观上已经是私刑的啦啦队了。
我所知道的中国民间的私刑真多,有些地方捉到深夜走菜园盗菜蔬的人,是把他的脚筋割断,使这小偷终生成为残废;有的地方,捉到通奸的男女是把这两个人捆在一起,装入猪笼连同石头一起沉到河心去;北方的妓馆,有所谓“雨打梨花”之刑,把猫放进稚妓的裤裆里,束住裤管,然后鞭打一场,让猫儿抓破稚妓的周身皮肉。在一些比较偏僻的区域,有吃仇敌心肝的风俗,湘西特种民族间据说就有这种情形,沈从文还有声有色地把它写过小说。幼年时,我也曾亲眼看见过杀了强盗把他的心肝炒熟过酒的惨事。奇怪的是这些惨事,连善良的乡下人眼里也视为当然。譬如沉“野鸳鸯”,割小贼的脚筋等事,几乎很少村落有人挺身反对,这种各自为政的封建传统,这种毫无法治精神的野蛮作风,我相信在中国还是根深蒂固,试看在篇首所列举的私刑案件,不是还发生在算做文明的都市里吗?
对于那些将人滥施私刑的恶人,对于那些以为“适当的私刑”仍算合理的庸人,(今天还有不少人认为亲手踢打小偷仆役一顿是天公地道的事,我们的法律对这些“适当的私刑”也似无干涉。)要彻底淘汰,恐怕还得归结到那一句老话,只有彻底把中国社会推前一步,才有办法吧。当鸡和虫在一 起,怎能希望鸡不吃虫,当主人和婢仆,鸨母和妓女在一起,怎能希望前者不压迫后者呢?
二
偶翻旧籍,发现了唐代长安设有人市,女人是和牛马同栏贩卖的。宋代人市似乎也不衰,名士如苏东坡,也用爱妾和人家换骏马,以致爱妾触柱自杀,这事迹到今天还昭昭可考,其余也就概可想见。数千年来,中原人市鼎盛,到了今天,流风余韵,还是袅袅不绝,前几天我就看到一位先生拍电报到沦陷区去买婢女,据说因为饿殍载道的缘故,婢女的价格大跌云云。
我们的婢女买卖,似乎不及日本的妓女交易,依照范士白的记载,哈尔滨那家人口贩卖公司,布置堂皇,办事人员整整齐齐地坐在案前,如果谁来“定货”,付出定银若干,几十个几百个女人一周内就准时运到,这是现代商业组织在人市的具体运用,日本人用最文明的工具去做最野蛮的事,在世界是闻名的,这不过是一个小例子。
我们的婢女买卖,似乎也远不及摩洛哥的人市之盛,有友自欧洲来,说他参观过摩洛哥的人市,盛况并不逊于描写十五、六世纪欧洲社会的电影中的情景。大批原始买卖在非洲原是盛行的,这也不过是一个例子。
但尽管东也不及,西也不及,我们的人市,却自有一番中国风味,这就是小规模的原始的交易。
不知道别处怎样,我们乡下交易的情形是如此的,先由媒婆(媒婆大都兼营这种人口生意)把那个可怜的小姑娘带上门来,这些准丫头年龄大概都在八岁至十二岁左右,太小的不能操作,太大的容易跟人私奔,所以选择那种八岁至十 二岁的,也是一种人类生活实践的经验云云。
如果小姑娘的母亲跟着来,那就给她一条“红桌裙”(是垂在桌前,拜神时用壮观瞻的,上面绣着八仙过海等图样),让她围着身子才给进来,因为无儿无女的人家,身上大抵带着一股煞气,贱气,如果不用那条“红桌裙”冲它一下,是难免沾污了高门大户的福的。这类交易谈判,照例不在大厅,只在入门处准备给客人停轿的“轿厅”进行,而且总是由女主人负责,男主人,就是那班老爷少爷一类人物,只在交易快成功的时候,出来看看丫头的面孔是否端正,决定一个适当的价钱而已。凡是丫头肖虎的,头发黄的,鼻梁碰伤的,眼睛太小的,牙齿歪斜的,价钱总得杀它一下。谈判妥当了,就在大厅交银,这丫头立刻得另改一个名字,春梅、夏莲、秋菊、冬桂,用一个季令的名字加一种花的名字,一以表识其入门的节令,二以表识她是一个丫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