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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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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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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

【 liuxue86.com - 通知 】

政策通知(篇1)

  本周中国楼市强力刺激政策接二连三,继此前央行宣布公积金利率利率上调之后,今日(2月15日)中国财政部再度发文称,将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上述减税举措自2月22日(下周一)起执行。

  财政部在日内通知中同时指出,对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还称,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财政部通知表示,北、上、广、深仅执行本次政策中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暂不实施二套房契税优惠、以及营业税免征优惠。

  相关财政部通知原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本周三(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通知,称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当前为1.5%)执行。

  楼市再推新政。昨日下午,财政部发布通知,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进行调整。2月22日起,购买二套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分别降至新政标准的1%和2%。业内人士表示,新政使得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户型的契税成本大幅降低。

  契税方面,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通知中称。

  记者了解到,此前福州市的标准是购买首套(首改)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契税按1%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征收;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征收契税。新标准取消144平方米以上一档,90平方米以上统一按1.5%征收。而二套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降至新政标准。

  同时,营业税征收也作出调整。通知称,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比可知,新标准不再区分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宅,统一按年限进行营业税核征。

  按目前福州市规定,8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为普通商品住房。

  通知中还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不实施上述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不管首套还是二套,新政使得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户型的契税成本大幅降低。”业内人士林先生说,目前除了一线城市,多数城市的大户型库存都比较多,新政有利于降低购房成本。

  一些业内人士指出,这是财税领域亮出的调控房地产市场一记“大招”,传递出房地产“去库存”的强烈信号。

  双安房产总经理郑爱新也表示,目前改善型需求占二手房市场约30%的份额,新政会让二手房市场进一步活跃。据计算,以一套150平方米、总价240万元的首套房为例,调整前需缴3%的契税7.2万元,调整后仅需1.5%,折合3.6万元,省了一半。

  若购买的是二套房,以一套8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总价120万元的房子为例,调整前需缴纳3%的契税3.6万元,调整后只需1%,即1.2万元,少缴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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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篇2)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0]84号 颁布时间:2010-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

  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

  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

  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

  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

  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反映。

政策通知(篇3)

  房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而言,契税由买方交,如果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就买方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转交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办理房产证,则由买方自己将契税直接交纳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按照土地收益定价。

  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政府对一般商品房减半收税,对商业用房,别墅房产收3%。(超过地方政府规定单价和规定容积率房产的契税按3%征收)注:房产单价规定情况复杂,具体请询问当地房产登记中心,例如:深圳福田区房产单价超过19830元/㎡契税3%,而龙岗区规定是11830元/㎡才征收3%的契税。

  从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地方政府规定不一缴纳房产契税也不一样,具体请查询地方国土局缴纳标准。

政策通知(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此次调整对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影响?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贾康:此次税率调整是配合房地产去库存,是通过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优惠鼓励。

  房价未来怎么走?20是买房的好时机吗?

  贾康:从现在看还是会继续上涨,2016年到底买不买房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体国家鼓励去库存,更积极鼓励百姓出手买房,这个政策信号是非常清楚的。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

  以往多数城市针对首套房已有不同程度的契税减免,针对140或144平米以上首套房及所有二套房全部按3%收取,新政将带来一些利好。

  营业税政策相比之前不一样的主要体现是非普通住房,针对大户型、高价、别墅等物业,在过去的政策中,满2年也需要缴纳差额营业税,新政有明显的利好。

  从330新政之后,一系列利好楼市的政策全部都是货币政策,但是从去年四季度开始,货币政策对楼市刺激的边际效应在逐步减弱,市场也在逐步降温,所以2016年初,中央重启财税政策,可以预见:未来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双管齐下,将成为促进房产流通,加快结构调整,加速库存去化,促进楼市繁荣的主要政策方向。

政策通知(篇5)

  “契税要上涨”的传言在郑州疯传。29日上午开始,购房者争相前往契税大厅缴纳契税,一时间,房管局办事大厅、各契税办理窗口人满为患。29日下午,地税部门召开媒体见面会,表示目前并没有接到上级部门有关契税政策调整的通知。

  29日坊间疯传的传闻是,从2017年元旦起,首套房契税不变,二套房契税将调整至4%。针对这一传闻,昨日下午,市地税局和新区地税局联合召开媒体见面会,并发布了“关于当前缴纳契税排队拥堵情况的说明”。市地税部门表示,目前并没有接到上级相关部门有关契税政策调整的通知。

  此外,根据网传内容中契税办理窗口即将暂停业务一事,市地税局回应,暂停业务办理是因为系统部分功能升级,但不影响正常的税收征收入库,更不影响契税缴纳。

  受契税上涨传言的影响,市民争相前往契税窗口排队办理业务。针对当前契税征收窗口缴税人员多、排队长等问题,郑州市地税局和郑州新区地税局已经启动应急预案,契税征收场所已经启动一级预警。各契税征收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全体到大厅上岗,采取增设应急受理窗口、预审窗口,启动岗位应急转换和突发情况报告及处理等应急措施,缓解办税压力。地税部门表示,将开展延时服务,只要有纳税人前来办理,大厅工作人员就正常受理,直至当天纳税人受理完毕。

  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后,“买房卖房能省多少钱”的消息就一直在发酵,各家房产交易公司的电话在这个周末几乎全部成为热线。“都在咨询买房卖房的消息,肯定是大利好,省内如何执行,我们在等。”一房产交易公司的员工说。

  不用等了!2月21日,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获悉,目前各保障环节均已到位,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22日起执行。

  “我们19日下午就开会讨论如何将政策精神和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基层征收单位,并制定相关服务措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地税局局长智勐告诉记者。

  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次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和契税两方面内容。

  涉及营业税具体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通知》中并未作出规定,因此不享受《通知》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据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购房时间以及是否家庭唯一住房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前的相关文件以及本次《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大家可自行比照。

  据了解,河南地税已在门户网站公布了新政策,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布了专题解答。全省12366热线也将对有关新政策进行咨询答复、宣传解释。22日起,各办税服务场所将安排专人负责解答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遇到的问题,纳税人在《通知》实施的第一天就能够了解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办事流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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