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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营业通知汇集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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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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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通知

【 liuxue86.com - 通知 】

可营业通知【篇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日

可营业通知【篇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2〕2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增值税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掌握增值税、营业税税负情况,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同时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依据,税务总局测算了2011年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和企业类纳税人的营业税税负,编制了预警标准,现将测算结果印发给你们。此次测算的基础数据是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信息和集中到总局的地税系统企业类营业税纳税人征管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此次测算结果,深入分析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情况,不断完善税收风险预警体系,努力提高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水平,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附件:1.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与预警标准

  测算说明

  2.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与预警标准

  3.2011年企业类纳税人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测算说明

  4.2011年企业类纳税人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7月2日封发 校对:收入规划核算司

可营业通知【篇3】

  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居民住宅楼中设立企业的有关问题:

  一、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辅音、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在其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含“网吧”)、生产加工制造等五类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以居民楼中居住用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允许类和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商务或办公的,凭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件,可予登记。

  申请以居民楼中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予登记。

  二、区县政府对以居民住宅楼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住宅楼整栋改为商用的.,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作出向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书面承诺后,其房屋可登记注册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1、“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如“徐州市ww区ww路(街)ww号ww房间”。

  2、房屋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租赁协议、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产权为居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5)、产权为农村个人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产权为村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6)、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7)、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产权单位(人)或房屋提供单位(人)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可营业通知【篇4】

  营业厅时间调整通知

营业厅时间调整通知1

  鉴于季节变化,经项目部研究决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冬令作息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作息时间:上午:08:00---12:00

  下午:14:00---18:00

  请大家参照新作息时间自行调整工作安排。特此通知!

  xx目部

  20xx年9月22日

营业厅时间调整通知2

  致全体员工: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并根据季节性变化和实行夏时制工作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将我公司工作人员上下班的时间调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请大家严格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4日

营业厅时间调整通知3

  致各部门:

  接上级通知,为了统一工作时间,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公司研究决定,自下周一(3月18日)起行政大楼办公室上下班时间调整如下:

  上午:08:00—12:00 下午:14:00—18:00。

  周五上下班时间照旧,上午 08:00—12:00 下午:13:30—17:30 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xx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三月十五日

可营业通知【篇5】

  亲爱的新老顾客们:快乐星中西快餐店即将搬迁至石河子市八中对面,开业在即,现各岗位正在招聘优秀人员!

  招聘岗位:1:优秀旅游顾问 1名(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2:会 计 1名

  3:前厅经理 1名

  4:店员、收银员 3名

  要求:年龄18---40岁,有责任心、五官端正,有较好的沟通能力,需长期,工资待遇优厚。

  招聘电话:**(王总)

  **(店)

  另外:快乐星在此搬迁期间,正常营业!!!

可营业通知【篇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2002-02-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可营业通知【篇7】

  酒店于20xx年11月18日起停业装修,预计20xx年6月重新营业。

  感谢广大宾客长久以来的支持与厚爱!酒店将以崭新的面貌,更加良好的服务恭候您的光临!大酒店于20xx年11月18日起停业装修,预计20xx年6月重新营业。

  xx酒店

  xxx

可营业通知【篇8】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公告

  (第X号)

  XXX(事业单位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有效期:自X年X月X日 至X年X月X日)正本(或副本)不慎遗失,现公告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特别提醒: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时,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需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登录“山西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查验证书有效性,若查询显示“二维码已经失效”、“证书已公告废止”或“该单位已冻结”,表明该证书已经失效。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XX年X月X日

可营业通知【篇9】

  尊敬的业户:

  春节将至,为了给各业户营造一个祥和的节日环境,根据国家法定假期的安排,现对苑区内装修施工和维修施工时间做如下安排:

  20xx年01月27日至20xx年02月11日(即农历大年三十至正月十五)期间,禁止所有装修工程车辆进入苑区,任何施工单位及装修人员不得进入苑区进行施工,同时暂停办理装修手续,于20xx年2月12日恢复正常办理。

  敬请各业户/施工单位节前做好各自单元的垃圾清理、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围蔽等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卫生清洁工作,详情请致电:xxxxxxxxxxxx,物业服务中心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知,请各业户/施工单位相互周知!

  感谢您对xxx物业的支持与理解。

  顺祝:生活愉快!

  xxxxx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月23日

可营业通知【篇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74号

  颁布时间:2006-5-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可营业通知【篇11】

  第二次的实习较第一次来说,我没有了新鲜感,一回到公司,我就清楚自己的岗位,不用等着分配,联通公司实习报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也已经明了于心,也不再有任何的抱怨,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嘛。

  这次去实习,我先是去拜访了我第一次实习时积攒下来的一些老顾客。然后,我在谈业务的同时,也在进行电话拜访和陌生拜访。这次的实习,我比前一次做了更充分的准备。

  这次的陌生拜访,我做的准备工作包括:仪表、产品、自我介绍、更加重视前台。我知道,从不会有第二次机会来塑造第一印象。所以服装不定期定要整洁,口腔呼吸要清爽,一定在面带微笑,给人一个高兴的气氛,这样谈话也会比较轻松。而前台,可以说是连接我跟企业的一根纽带,是万万也不能疏忽的,我们必须加以重视。因为要把一个人说“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而要把一个人说“坏”却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如果你还想走进那家企业的`话,前台是关键。而且,现在的前台,她们的工作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有很大一部分前台也负责采购。而你要想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前台这里的关系做好了,你就不怕得不到。而且,我们与顾客面对面的时候说话一定要有条理,心中要有草稿。一些最基本的,一定要做到位,也不可以忘了自己的目的。哦,对了,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一定要有礼貌。当你走出那家企业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问你见到的那为顾客的姓名以及这家单位的联系方式,实习报告《联通公司实习报告》。有些新的业务员,本来说的好好的,可是出来后,才忘记没问,如果这个时候你再进去问,那么你给他的印象就会大打折扣了,所以一点要记得这点。还要感谢顾客的接待。

  电话拜访中,我们的准备有:

  1、客户名单;

  2、草稿。

  在打电话时:

  1、面部要保持微笑;

  2、要有礼貌;

  3、音量要控制得当;

  4、要注意周围的环境。

  在电话拜访中,有四种是常见的拒绝:

  1、没空;

  2、不清楚;

  3我们公司没这个需要;

  4、业务有人联系。

  下面是我在电话拜访时遇见的一部分问题,以及一些我的处理方法:

  1、把资料寄过来

  2、现在不需要(我们可否建立一个长期合作的联系)

  3、把电话号码留下,我们感兴趣会和你联系(我看还是见一面比较好……)

  4、总公司统一采购(首先肯定对方说的话,然后谢谢他,并问是哪个单位)

  5、经理出差了(那什么时候回来,怎么联系……)

  6、我们什么都有了(这个产品比较新,我想还是向您介绍一下)

  7我们有固定的经销商(对,大公司都有固定的经销商,货比三家……我们见一面好吗?)

  还有,我们做销售,价格的争议往往是最大的,所以我们在处理这一问题时,要非常谨慎。我平时处理价格异议的方法如下:

  1、 反对意见,①我们要了解其反对的真实性,是真心的,或是其它的。②明白对方(表示同情)。③反问④回答对方的问题。⑤证实对方接受了你的观点。应对:a、除了价格以外,还有没有其它问题,如产品质量、服务、信誉等等。b、如没有了,就直接告诉对方价格。c、如对方还是不同意这个价,我们就给出最低价,问对方今天是否成交。

  2、 拖延。①搞清楚对方拖延的原因②同情对方③找出立即成交的动力(创造动力)④帮助对方解决问题⑤成交

  这是我在拜访时所得的一些经验,还有,我觉得二八法则真的很好:把80%精力放在20%的客户上,20%的客户提供80%的销售潜力。而且有时候也要从“顾客视角”(即站在买方的角度来看产品以及这次活动所买产品的价值)来考虑问题,不过这大多适用于做方案。

可营业通知【篇12】

  尊敬的客户:

  为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现将20xx年春节期间营业时间通知如下:

  2月11日(除夕),我行营业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16:00。

  2月12日(初一),全行放假调休一天。

  2月13日(初二)至2月17日(初六),我行营业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17:00。其他时间我行均正常营业。

  放假期间,您可通过我行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敬请广大客户提前做好各项安排。在此,衷心地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4008xxx521咨询。

  祝您新春愉快,牛气冲天!

  特此通知。

可营业通知【篇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5]156号 1995年04月17日

  备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

  部分条款失效。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 [本条失效]

  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 [本条失效]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名征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的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 [本条失效] 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六、问: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答: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一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七、问: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问: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税? [本条失效]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九、问: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对此是否应当征税?如果房屋归银行所有后,杂乱无章针房屋销售,是否应当征税?

  答:借款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一、问: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时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记入“储金”科目,储金的利息记入“保费收入”科目,储金到期返还给用户。对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向投保者收取的保费,还是储金的利息?对于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是否准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此项规定,第一,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的营业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国为,就提供保险劳务而言,此项规定所说的“对方”是指投保者,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费,而储金利息是保险公司向银行收取的,不是向投保者收取的。其次,应以保费金额为营业额,对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十二、问:邮政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邮电通信业”税目的解释,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初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

  十三、问: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点哥等业务,对此项收费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168台是具有特殊用途的电话台,其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所说的“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四、问:对邮电局(所)经营的邮电礼仪活动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邮电礼仪是指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十五、问:文化培训适用哪个税目?

  答:根据《营业税目注释》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十六、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十七、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提示— 这个隐藏几个会计处理过程(也可以说是倒推法)。即

  1、甲方卖地给合营公司未收款,2、合营公司给钱甲方抵还买地款。由于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所以是卖地而不是投资。——即卖地行为与投资行为的差异就在于承担经营风险。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十九、问:对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本条失效]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十、问: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在计征营业税时可否从营业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答: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干年以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可营业通知【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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