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 思考 教育 引发 事件 逃跑
散文分类:
作文来源: https://zw.liuxue86.com/sanwen
关于教师范美忠震时不顾学生先逃命的评论很多。先期的评论几乎都骂其无耻,不是人。也有人说“自己逃命也就罢了,但之后对学大放厥词实在是不应该的”,因此称其“老实”,“糊涂”;有人说“范美忠在生死抉择的瞬间,追求自由和公正”,因此称其言语反感,尚算有思想,有见解。逐渐地,似乎是人们冷静下来了。有人说“从范美忠逃跑事件读出了一个胆小者面对灾难的惊慌失措,也读出了一个知识分子对生命不寻常经历的唏嘘,还读出了一个学者面对社会和自我的冷静与坦诚。”读到这里,我慌恐了,从极“左”到极右,从“范美忠逃跑事件”来说,极右比极“左”更可怕。我向来是一个与人为善者,从不论人长短,拨人是非,但,我作为一名普通的教师以其职责,作为一名普通的个人以其基本原则,我还是站出来,从教育的角度谈谈自己的思考。
第一、关于“范美忠逃跑事件”的对与错的争论。在我看来,这是不需要争论的。有人说,“逃生是人的本能,无可非议。”范美忠作为教师,并且是正在上课的教师,地震来了,他不顾学生逃跑了,这还用争论吗?如果是过往者,无可厚非;如果是没有上课的教师尚可原谅。范美忠逃跑了,就是失职,就是渎职,岂可原谅?如果他逃跑了还无可指责,那么,士兵冲锋时逃跑呢?那么医生手术时逃跑呢?作为教师,“范美忠逃跑事件”及其震后一番表白,不仅严重地破坏了他在学生中的形象,而且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是一种严重的误导。范美忠又如何传道、授业、解惑?
第二、关于职业道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第一款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在这里我们应明确两个词的含义,什么叫“义务”?义务就是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什么叫“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就是从事某一工作者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因此,称“范美忠逃跑事件”是范美忠对生命抉择的“自由和公正”是显然错误的。
在教师法的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在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两款是对第一款“职业道德”的一部分诠释。
不过,我个人认为在第五款是否增加一部分内容:“学生在自然灾害面前受到人身、生命威胁时,教师应保护学生”。
而且,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规定的教师法律责任中,并未对以上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章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依据《教师法》规定,范美忠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又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具体办法。《教师法》是否应当作出修订?在教育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上,能否跟得上《宪法》、《刑法》等其它法律?
第三、关于对范美忠的处理。从网上看,称其辞职。我也不知道他是自愿辞职,抑或是被迫辞职。我是什么观点呢?文中我一直未称其“范美忠老师”,因为,我认为他已不合格,但《教师法》似乎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条款。因此,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一、劝其辞退。范美忠作教师不合格,他可以做其他工作,他毕竟是北大毕业的高材生嘛(网上消息);二、允其承认错误,改过自新。人孰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
第四、关于范美忠的个人道德。范美忠是北大毕业的高才生,但他“高才低德”,这给我们的教育,尤其是当代教育敲响了警钟。范美忠说“在这种生命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范美忠的这番表白,表明了一个观点:为了个人的生,不管自己的责任,不顾他人的生命,哪怕是亲人。我想问范美忠,当你生命受到威胁时,他人是否可以冷眼旁观?比如,你患病需要手术时,医生是否可以弃手术刀而逃?我再问你,如果你女儿说“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我的儿女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父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的时候,你会做何感想?因此,我认为,当今教育,“德育为首”的教育不能流于形式,流于口头。尤其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个人道德品质教育和亲情教育。连自己的父母都不管的,恐怕禽兽也很少吧?“慈乌反哺、”的故事,我们小学生都应该知道吧?
综上所述,“范美忠逃跑事件”当引起我们对教育的严肃思考,给我们当今的教育敲响警钟!
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