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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领工资集锦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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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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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工资

【 liuxue86.com - 通知 】

  不论身处何种生活场景,公告通知就像我们熟悉的“伙伴”。它们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和专业技能。那么,一份优秀的公告通知应该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呢?下面,我为大家推荐一篇有关“通知领工资”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通知领工资【篇1】

  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以及对各员工上年度工作表现的肯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凡xxxx年全年未进行工资调整的员工以及工资在五千以下的员工均做出了相应的工资调整,xxxx年工资已有调整以及工资五千以上的员工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为了公司的长期发展及鼓励各级员工各尽其职,实施多劳多得的薪金制度和平衡工资的差距。

  各员工具体调整金额请咨询人事行政部。

  特此通知!

  人事行政部

  二0 xx年月日

通知领工资【篇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XX]15号)精神,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美好韶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XX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10元/月、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60元/月,统一调整为85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

  (二)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9元/小时、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4元/小时,统一调整到不低于8.3元/小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二日

通知领工资【篇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处理。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属亲属,可继续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并从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职工本人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

  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条件,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俗安葬的,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后,从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供养直属系亲属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应从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发给。在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月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六、死者生前供养的直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状况,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进供养直属亲属50%至75%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七、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供养直属亲属,应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属亲属是否具备供养条件来确定。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时,其直系亲属不具备供养条件的,以后达到供养条件时,不能再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八、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以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 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但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在市外的,应以死者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九、离休人员(含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21元。

  十、•暂行规定‣中的“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十一、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在调动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应由调入企业发给。

  十三、职工或退休人员因民航,铁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数额高于其直系亲属和供养直系亲属按•暂行规定‣应享受的死亡待遇标准时,企业不再发给死亡待遇;低于•暂行规定‣标准的,企业应补足。其中,对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按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企业应根据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减去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按当地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推算出发给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间,并从推算出的发放时间起,发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企业用自有资金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职工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费由企业掌握,企业再按•暂行规定‣的标准发给死亡待遇。

  十四、职工及退休人员自杀死亡,除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规定‣发给死亡待遇。

  十五、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不予发给死亡待遇。

  十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死亡时,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十七、有计划外超生(含非婚生子女,下同)子女的职工死亡时,在此之前已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了各种处罚,缴清了计划外生育费的,可将计算外超生子女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死亡之后,再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各种处罚,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其计划外超生子女不能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从其父母取得合法手续的第10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待遇。

  十八、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且配偶无经济收入,其 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规定的供养条件的,可将双方的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及其配偶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本人的父母已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岳父母或公婆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反之,已将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十九、死亡职工原配偶是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一般至少应供养一个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直属亲属(独生子女除外)。农村专业户或能基本计算收入总额的,以及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则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其供养人数及负担的生活费。

  二十、丧葬费发给主要负责办理后事的死者直系亲属(或亲属),若死者后事完全由本单位办理的,可不再发给丧葬费。但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将丧葬费支付给单位;一次性救济金的发放对象及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随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十二、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死亡的,应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二

  十三、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协议有效期间死亡,如已按协议内容缴清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照•暂行 规定‣第三条和第四要的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如未按协议内容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则不能享受死亡待遇。

  二

  十四、职工在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和退休人员在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原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发给非因工死亡待遇。

  二十五、职工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应按借调协议办理,如借调协议对此未约定的,应由原企业发给死亡待遇。

  二

  十六、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应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是否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对2000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并且2000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死者供养直系亲属,应继续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止。

  二○○一年一月十日

通知领工资【篇4】

  尊敬的人力资源经理:

  您好!

  经过深思熟虑地思考,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我知道这对于您来说,是非常难以作决定的事情。

  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4周内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协助您对新人进行入职培训,使他尽快熟悉工作。另外,如果您觉得我在某个时间段内离职比较适合,不妨给我个建议或尽早告知我。

  我非常重视我在“……公司”内的这段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过“……公司”的一员,我确信我在“……公司”里的这段经历和经验,将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益。

  ×× 敬上

  时间:

通知领工资【篇5】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99号 【发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2007-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订的《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经贸委 公安厅 监察厅

  工商局 环保局 安监局 煤监局

  为切实加强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增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是集约开发、规模办矿。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对于生产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联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省定标准的小矿。

  三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是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衔接,坚持公开公正,处理好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合的目标任务

  (一)矿山开发集中度得到提高。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采矿主体开采,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过规划论证后,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促进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通过资源整合,煤炭企业开采极薄煤层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其他条件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叶腊石、高岭土等我省优势非金属矿产,矿山生产规模普遍达到中型生产能力。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边角矿等得到二次开发或妥善保存,开采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

  (三)生产小矿数量明显下降。采取资源整合、矿产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产清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适当减少生产小矿数量,使大、中、小型矿山保持合理的比例,至2008年末,全省矿业权数量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全省采矿权人数量控制在3500个以内。

  (四)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通过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得到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得到落实,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下降,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以2005年为基数,2010年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5%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

  (五)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能力得到加强,矿山废弃物集中堆放,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

  三、整合的主要矿种、矿区和对象

  (一)整合的主要矿种

  根据我省矿山布局和矿产的重要程度及市场需求形势,确定煤、铁、铅、锌、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等为整合的主要矿种,其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的整合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整合的重点矿区

  大田、永定、新罗、永安、永春等地煤矿区;晋江、古田、南安、安溪、惠安、罗源、同安、永定、新罗、永安等地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矿区;德化、尤溪、大田、建阳等地的铅锌、铁矿区为整合的重点矿区。

  (三)整合的对象

  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

  2.同一矿床(井田)矿业权相互交错的矿山。

  3.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4.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四、工作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按照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分步进行。煤炭资源的整合,各有关县(市、区)按省经贸委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资源的整合,各设区市在2007年5月下旬前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2007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200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资源整合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于2008年10月组织检查验收。

  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先关闭后整改,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开采矿山,在2007年底前必须关闭。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拟设立新的企业法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为整合后的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换发采矿许可证。同时按照矿山基本建设程序,采矿权人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组织生产。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负总责,根据省领导小组确定的矿产资源整合目标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如期完成矿产资源整合的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分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整合后的矿山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矿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整合后的矿山,其生产系统有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开采设计,并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组织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的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做好整合后保留矿山的供电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操作。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采矿权审批工作严格按法定权限进行。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重新进行储量核实,补交采矿权价款;已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部分,不再重复缴纳。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参于整合。关闭矿井的资源储量能够满足我省最小开采规模矿井的最低服务年限、确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由合法矿井对其进行整合。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证照的审批。

  (四)完善激励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订优惠政策,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对整合后新增的边角矿、保安矿柱等资源按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矿山重组后,保持原税费收益分配比例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五)加强舆论宣传。资源整合是从源头有效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向,及时发现和解决开发中的有关问题,推动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二是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着力维护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开发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并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三是要严查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对阻挠资源整合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通知领工资【篇6】

  重庆市: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

  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现将《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建筑单位将工程或劳务发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双方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就该自然人的本人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根据证据来确认其工资标准,无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按照该自然人受伤时我市上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确认其本人工资。

  二、职工诉请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发现因笔误等原因致该工伤认定文书所列用人单位自始不存在,使得工伤职工无法求偿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提醒当事人请原认定机关予以更正。

  当事人向原认定机关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审理时限中断计算。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应当严格执行文书送达的规定,不能交给无权代收的个人或单位代收、代转。

  三、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请求支付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向劳动者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因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的,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四、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因治疗、工伤性质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仲裁等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合理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食宿费可以按照用人 1

  单位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无相应标准的,可以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予以支持。

  五、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两次发生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不同等级的鉴定结论,没有根据两次伤情综合评定等级的,职工可以根据不同等级的鉴定结论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六、工伤职工经仲裁委员会裁决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后,又在原鉴定结论期满一年后申请复查并按复查后的结论诉请享受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经裁决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的,原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此时均处于待定状态。工伤职工经生效判决确认未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的,可以在原鉴定期满一年后申请复查,并按复查后的鉴定结论处理。

  七、当事人要求非法用工单位赔偿伤亡待遇的,只要其申请的事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范围,仲裁委员会就可以立案受理。非法用工的性质不需要事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八、工伤职工在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时又要求续医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支持。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再行要求续医费的,不予支持。

  九、伤残军人在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业到地方工作,在所就业的企业破产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

  十、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院治疗时使用了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工伤职工要求由此产生的不能报销的医药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要求前款医药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根据查实的情况予以支持。

  十一、疑似职业病人在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经确诊的,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工伤待遇的规定处理;经排除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

  十二、有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出具的手续证明死者生前向父母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认定死者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

  十三、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工伤后,要求该个体工商户支付工伤待遇的,在申诉时应当将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经营者姓名均列明。

  十四、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以按照正常途径享受工伤待遇。

  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当事人要求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办法处理。

  十五、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或足额支付其医疗费用的同时,可以要求按照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25%的赔偿费用。

  十六、以后国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领工资【篇7】

  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了《关于统一20xx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文中指出北京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比的6463元提高了623元。20xx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要参考这个平均工资。从20xx年7月份开始执行。

  最近有传闻,如果你上一年度工资涨了,那么你的社保缴费基数也要上调,这意味着到手的工资要变少了。

  实际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如果想了解具体情况,需要先了解几个简单的小知识。

  1、社保年度:北京市规定每年7月至下年的6月为社保年度,同一社保年度里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2、社保缴费基数:上一社保年度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包括月工资、年终奖、津贴和补贴等。

  3、社保缴费分为城镇职工(固定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职业)。

  4、如果传闻属实,那也只针对有固定职业的城镇职工。

  5、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也就越高。

  下面我们就举一个生动的.案例来解释下传闻的内容。

  看完了城镇职工,我们来看一下20xx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共有3种缴费档位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参照上年月平均工资。

  档位1: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1417.2元、失业保险85.03元。

  档位2:以上年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850.4元、失业保险51.02元。

  档位3:以上年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566.8元、失业保险34.01元。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养老保险170.04元、失业保险5.67元。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70%缴纳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47.2元。

  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9.6元。

  对比上一年的数据

  灵活就业人员三险最低月缴费为948.01元,比上一年需多缴83.31元。

  灵活就业人员三险最高月缴费1849.43元,比上一年需多缴162.59元。

  最后,我们再看看五年来北京市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

通知领工资【篇8】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20xx年度匆匆逝去,我们钢材大市场的一切营运工作也准备就绪,所有长天人都在满怀希望地期盼着市场正式开业春天的早日到来,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谨代表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本部门这一年来的工作做个简要总结,同时也作为个人的述职报告,一并向大家汇报。

  我部门的工作是以20xx年度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计划为基础,并配合公司的工作重心逐步开展的。现将今年我们完成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公司组织架构的完善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人力资源部于20xx年年初就划分、明确了各部门的组织架构,分析并制定了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从而初步确定了公司的定员定编,并且不断依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各部门的定员定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期使公司的人员与岗位设置情况达到最佳的配置,最大可能地发挥每一个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作用。

  2、公司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

  我们深知严谨规范的管理对一个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人力资源部一直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具体而言,规划组织编制了三套内部基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公司岗位职责》、《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工作流程汇编》。其中《管理制度汇编》前后经过两次广泛征求意见,四次修改、完善,人力资源部已全部统一汇编整理完毕,只需组织讨论通过,即可印发执行;公司的《工作流程汇编》组织拟订也接近尾声;《公司岗位职责》的调整完善工作也已开始。

  3、人事管理体系的确立:

  人力资源部在致力于建立完善公司基础管理体系的同时,也不忘人力资源部自身规范管理体系的建立工作。

  ①制定了新的薪酬制度体系,并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于20xx年7月起成功

  地实施了新的薪酬制度。

  ②为系统配合公司新的薪酬制度,制定了公司绩效考评制度草案,现正在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过程中,20xx年将正式付诸实施。

  ③重新修订了《员工手册》。

  二、公司人员招聘工作:

  20xx年是公司高速发展的一年,是公司人员流动较为频繁的一年,也是公司人员招聘工作任务繁重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公司的空缺岗位多,人员需求多,要求员工到岗时间紧迫,故人力资源部在全年的招聘工作中花费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在20xx年人力资源部先后参加了八次现场人才招聘会,其中包括春季、冬季两次面向全国的大型招聘会。共面试各类人才逾千人次,社会反响巨大,招聘成果显著,不仅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储备了一批高素质、有潜力的专业人才,而且在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司在20xx年共入职员工92位,分布于公司34个岗位,同时公司全年离职员工22位,目前公司人员规模已达到118人。

  三、员工的培训工作:

  公司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工作,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人力资源部的重点工作之一。但因本年度工作重点取向问题,管理制度建立和人员招聘工作占据了人力资源部绝大部分的时间,故公司内部员工的全员培训工作只组织了两次:一次是20xx年3月30日公司现有基础管理制度的培训;一次是20xx年7月18日组织学习余思维教授关于职业经理人的基础管理理念的培训。

通知领工资【篇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

  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

  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

  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

  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

  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

  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通知领工资【篇10】

  各学院:

  为奖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全面促进学风建设,经研究,现决定对在20xx年12月份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不含英语专业学生)进行奖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本次考试中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排名位于全校前20名的学生。

  2.本次考试中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排名位于全校前10名的学生。

   二、奖励办法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受奖励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有关要求

  1.要以本次奖励为契机,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全面推进优良学风创建。

  2.要深度挖掘优秀学生的典型事迹,总结好经验,凝聚正能量,以报告会、座谈会、多媒体宣传等多种教育和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学生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3.请相关学院根据受奖励学生信息(见附件),以学院为单位于4月3日前将学生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卡号(电子版)报至学生处教育管理科。联系方式:杜松涛,x1。

  特此通知。

  xxx

  20xx年xx月xx日

通知领工资【篇11】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要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一般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那么,20xx年新疆最低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呢?

  最低工资标准

  自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我区已先后11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第12次,调整后的标准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平均增幅均达两位数

  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共分4个档次,即1670元、1470元、1390元和131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1.6%;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4个档次,即1314元、1124元、1048元和972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4―108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7%。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6.7元、14.7元、13.9元和13.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增幅为11.6%。

  根据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待遇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

  此次调整,自治区还相应扩大了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城市范围。将阿拉山口市纳入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北屯市、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参照与其相邻县(市)的标准,纳入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至此,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本次调整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收入将会提高;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也会有所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将有一定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最低养老金保证数、病假期间工资、职工待岗生活费等标准也将随之上调;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将予以补差。通过联动上调,将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有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通知领工资【篇12】

  近日,随着义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再次提高,义乌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随之调整。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义政发〔20xx〕62号)文件规定,义乌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0xx年11月1日起调整为1660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义乌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xx年11月1日起也相应调整为1245元/月。

  据义乌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局长虞坚勇介绍,义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按照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5%来确定的,今年11月1日起义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因此失业保险金也随之提高。去年的失业保险金是1103元/月,今年比去年提高了142元/月,涨幅13%。

  虞坚勇表示,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同时他还提醒,市民要在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才可领取。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通知领工资【篇13】

  工资总额预算说明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一、编制范围

  工资总额预算报表编制范围与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包括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的子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或基建项目等。

  二、报表组成

  工资总额预算报表包括:

  (一)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附表1):本表为企业申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主要报表,反映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以及支持当年工资总额预算的主要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预测情况。

  (二)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分解表(附表2):本表为企业申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附表,反映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解情况,重点反映集团本部各类人员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水平预算情况。

  (三)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附表3):本表为企业年中、年末向省国资委报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预算工资总额预算实际执行情况。

  三、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上年实际”有关指标根据上一会计实际完成数分析填列,有关财务指标应与经省国资委批复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一致。企业预算内经批准即将实施的兼并收购行为,涉及的人员整体划转并已在工资总额预算内进行调整的,应对“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预算情况”内有关经济效益指标“上年实际”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应以兼并收购企业的上年实际完成数为依据。

  2.表内“本年预算”有关指标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并结合企业本年预计情况填列。

  3.表内“本年应付工资余额”反映企业上一会计或预算12月31日累计结存的应付工资余额,根据资产负债表“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填列。企业预算应付工资余额相比上年有减少的,应与报省国资委审核意见一致。

  4.表内“增减率”反映该指标“本年预算”与“上年实际”的增减变动比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即增减率=(本年预算/上年实际-1)*100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和编制要求

  1.企业总户数:反映省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总户数,与财务会计合并报表范围保持一致。“二级子企业户数”应单独列示。

  2.职工:是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3.在岗职工:是指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不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但仍与本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直接支付生活费的内部退养人员、待(下)岗人员、长期病休人员等。

  4.平均人数:平均人数的“本年预算”按照企业预计的年初和年末人数的平均值进行统计。平均人数的“上年实际”按照企业12个月内人数的算术平均值填列。

  5.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企业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离岗职工生活费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劳动报酬。企业符合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均应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工资总额口径以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公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除工资总额预算外,企业不得在人工成本预算中再列支其他任何工资性的人工成本项目预算。

  6.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经国资委清算核准的企业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前三年平均发放情况合理确定。

  7.当年预算基数增加额:新建扩建项目增加人员工资、当年新设立企业增加人员工资、当年新兼并收购企业人员工资等发生的增人增资。

  8.当年预算基数减少额:改制重组减少人员,上年一次性补发工资等发生的减人减资。

  9.工资总额预算增长额:反映企业基于预算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预测,预计当年需增加的各项工资总额预算:

  (1)工资总额预算正常增长额:反映企业基于建立企业正常工资增长机制需要,根据本年经济效益指标预测和省国资委工资增长调控要求等因素,预计的企业效益工资增长额。

  (2)工资总额预算特殊增减额:反映企业基于规范人工成本管理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情况,经省国资委批准同意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的情况。由企业在提交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时进行专项说明,具体根据以下几种情况汇总填列:一是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首个,经省国资委审核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工工资外收入项目;二是根据省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监督情况,企业因上一会计违反有关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导致下一会计需核减的工资总额预算额度;三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需要,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增加或减少的工资总额预算。

  10.营业收入:反映企业一个会计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活动预计产生的收入总额。

  11.增加值:反映企业一个会计内生产经营活动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

  12.利润总额:反映企业一个会计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13.劳动生产率:反映企业一个会计内职工人均创造的增加值水平,根据“增加值”与“职工平均人数”对比情况填列。即劳动生产率=增加值/职工平均人数。

  14.人工成本利润率:反映企业投入的人工成本代价与企业最终获得的以利润表现的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根据“利润总额”与“企业人工成本总额”对比情况填列。即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企业人工成本总额*100%。

  15.劳动分配率:反映企业人工成本占增加值比重,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总额”与“增加值”对比情况填列。即劳动分配率=企业人工成本总额/增加值*100%。

  16.人事费用率:反映企业人工成本占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比重,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总额”与“营业收入”对比情况填列。即人事费用率=企业人工成本总额/营业收入总额*100%。

  17.企业人工成本总额: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实际支出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总和,包括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及向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提供的福利等,但是不包括企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人工费支出。

  18.从业人员人工成本总额:反映企业为全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实际支出的人工成本总额。

  19.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反映企业为全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性报酬。

  20.职工人工成本总额:反映企业为职工实际支出的人工成本总额。项目构成及统计见附表3中有关说明。

  21.劳务派遣用工:反映根据本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其支付劳务报酬的在本企业工作的人员。22.劳务派遣合同金额:反映企业一个会计内实际履行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金额,包括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报酬、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等。

  23.表内“上年数”和“本年预算”栏公式:9行=7行÷4行;10行=8行÷5行;11行=(12+13+14)行;15行=(16+17)行;22行=20行÷4行;23行=(21行÷29行)×100%;24行=(29行÷20行)×100%;25行=(29行÷19行)×100%。

  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分解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根据省属企业所属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分类汇总填列,具体分集团总部、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所属非法人机构三类分别统计。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和所属非法人机构统计至集团管理二级。2.表内“上年实际”根据上一实际发生数填列。“本年预算”根据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单位预计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水平填列。

  3.表内“增减率”反映该指标“本年预算”与“上年实际”的增减变动比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即增减率=(本年预算/上年实际-1)*100。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和编制要求

  1.集团总部:是指行使集团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包括由集团直接管理的所属非法人机构(即项目部、事业部、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在集团总部,但被集团本部派出的人员也不纳入集团总部预算统计范畴。具体分四个层次进行统计:

  ⑴企业负责人:按《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指标核定与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薪酬由省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人员。

  ⑵部门负责人:集团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未纳入《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指标核定与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但薪酬水平参照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除总会计师外的其他三总师等)也纳入“部门负责人”统计范畴。

  ⑶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集团总部职能部门下设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人。

  ⑷其他人员:工作岗位在集团总部并由其直接支付薪酬的其他职工。2.所属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所能控制的全资或控股的二级子企业。其中“境外子企业”情况单独列示。

  3.集团所属非法人机构:是指省属企业直接管理的所属非法人单位。包括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或基建项目。

  4.表内“职工平均人数”、“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栏公式: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人数;16行=(1+7+15)行;16行(职工平均人数)=附表1(4)行;16行(职工工资总额)=附表1(7)行;16行(职工平均工资)=附表1(9)行。

  五、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上年同期”根据上一会计内与预算相同时期的实际完成值填列。“本年预算”根据经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的本年预算数填列。“本期实际”根据预算内同期实际完成数填列。

  2.表内“偏离度”根据预算实际完成数与“本年预算数”对比情况填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即偏离度=(本期实际/本年预算-1)*1003.表内“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应与上报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数据一致。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和编制要求

  1.职工人工成本总额根据以下项目进行汇总统计:⑴工资总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

  ⑵社会保险费用:反映企业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由企业负担并向社会保险机构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⑶补充保险费用:反映企业实施按规定程序设立的补充保险福利计划,由企业实际负担的费用。补充保险福利计划包括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计划。

  ⑷福利费用:反映企业在工资以外用于职工个人以及集体的福利费用。主要包括冬季取暖补贴费(也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给享受集体供暖的职工个人的部分)、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及丧葬抚恤救济费等。企业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各种社会保险以及补充保险费用,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⑸教育培训经费:反映企业用于职工学习先进文化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的各种培训、教育费用,包括企业为主要培训本企业人员的技工学校所支付的费用。(6)劳动保护费用:反映企业为职工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负担和支付的费用,包括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7)住房费用:反映企业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而负担和发放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包括一次性支付的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物业管理费、宿舍的折旧费等。

  ⑻技术奖酬金及业余设计奖: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预计提取的奖励给重要贡献人员的奖金和报酬。已经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和管理的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不在此项目反应。

  ⑼非货币性福利:反映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非货币性支出。

  ⑽辞退福利:反映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

  ⑾股份支付:反映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际负担的费用。

  ⑿其他人工成本支出:反映不包括在以上各项目中的对职工的其他人工成本支出。

  2.其他主要指标解释和编制要求与附表1一致。

  3.表内公式:20行=21行+22行;30行=8行

  29行=(30+31+32+36+37+38+39+40+44+45+46+47+48)行。

通知领工资【篇14】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

  [2006]249号) 2008-11-01 13:59:41 中国养老金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监督总队: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几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l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约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摈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力、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

  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

  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合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所得,其余部分归已。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行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什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ll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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