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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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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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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书蕴含着一个完整的世界,作者的作品中充满了令人惊叹的细节。为了撰写一篇读后感,我们需要准确理解文章的主题和核心思想。现在,让我们欢迎您来到本篇文章,我们为您精心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请务必收藏并备用,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窗体底端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前言:《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他的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制度进行了评价或改革,为资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

  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推动中国新民粹主义革命也具有深远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1712年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逝,从小失去了家人的爱。在没有传统和正规教育的情况下,我六岁时读了许多古希腊罗马文学和小说,开拓了我心灵的沃土,获得了丰富的知识。

  十六岁那年遇上德. 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

  然而,卢梭的作品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惊了西方社会,推动了历史的进步。

  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本卷讨论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伏汉本)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人民被迫服从武力时,有权推翻武力,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基本权利,是由人们的约定而确立的。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指出权利不构成权利,而人的财产只有服从合法权利的义务。

  第四章论奴隶制

  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

  奴隶制与权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卢梭指出,专制不能进步,专制与治理社会有着巨大的区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通过约定来确定。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卢梭认为,当人类遇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他们的抵抗力已经超过了自我存在的能力。人类克服生存阻力的唯一动力就是共同努力达成一项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这下。

  由所有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权。当它是被动的,就叫做国家;当它是主动的,就叫做主权;当它结合在一起,就叫做人民,或者公民;它指出主权属于人民的思想。

  第七章论主权者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共与个人之间的规定。对个人来说,他是君主的一员,对君主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个人意志不同与公众意志。个人意志被认为是私人利益,公共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26

  只有道德上的自由才能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遵守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使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汉伏本)

  第一章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君主是一种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权力可以转移,但不能转移。

  个别意志与公意不可能一致的,个别意志偏于私,公意倾向于平等;如果个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体就解散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卢梭指出,一般意志一经宣布,即成为主权行为,构成法律。个人意志或行政行为不过是命令。主权永远是以至高无尚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卢梭指出,总意志永远是公平的,永远建立在共同的共公利益基础上。35所以永远具有正确性。

  众意与公意有很大的差别: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由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当一个派系形成时,一个大集团的意志就形成了一个普遍的意志,这个意志就变成了个人的意见,而不是公众的意见。

  所以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由全体成员通过契约组合的国家,对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和安排各个部分。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对其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受到公意的指导时,形成了主权。公民对主权应当服从,但主权者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

  主权的行为是合法的约定,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对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折、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第五章论生死权

  人的生命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生命,没有保障,国家有保护公民的生命的义务。

  为非作恶的人由于攻击社会权利,不再是国家成员。对罪犯判处死刑,是因为罪犯已成为公民的敌人,破坏了社会的公约。

  主权者没有对罪执行惩罚的权利,其只能委托其他人执行。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应当相分离。

  第六章论法律

  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七章论立法者

  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公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

  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

  第八章论人民

  制订法律前必须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适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须考虑民族性及其特点。

  第九章论人民(续)

  体制良好的国家幅员也应有界限,距离愈远,行政就愈发困难59。治理不容易,法律应当考察到不同地区、不同风尚、不同生活习惯的人民加以制订和执行。

  第十章论人民(续)

  论述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足的人民、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并指出欧洲科西嘉岛是适合立法的国家。

  第十一章论各不同的立法体系

  一切立法体系的目的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各个国家应根据当地的形势及居民的性格对法律体系加以修改,确立一种不一定最好、但对自己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论法律的分类

  卢梭把法律划分为政治法(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

  第三卷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汉伏本)

  第一章政府总论

  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

  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各个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的建制原则

  行政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78

  如果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79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卢梭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把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 国君制三类。民主制的政府适合于小国;贵族制的政府适合于中等国家;而君主制政府则适合于大国。

  第四章论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84

  采用民主制政府的形式适用的条件: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国家,且该国民风淳朴,人们很少争议,没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现象的国家。

  第五章论贵族制

  最初的社会是由贵族来治理的。贵族制分为自然的、选举的、世袭制的三种形式,其中选举制的贵族制是三种之种最好的一种。采用这种政府形式的国家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性,但可以把公共事务托付给予那些最能贡献出自己时间的人完成。

  第六章论国君制

  国君制中仅仅适合于大国,一个大国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国君一人治理好国家就更加困难,所以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

  第七章论混合政府

  无论单一的政府,还是混合的政府,都有其优、缺点,无论采取哪一种政府形式,均可以用一些类似的补救方法弥补其不足。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适合所有国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母亲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10日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想出国。

  他做过临时工、学徒、杂工、家庭秘书、教师、流浪音乐家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卢梭是在7岁时读到他家所有的书的。由于历史人物的模范影响和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刻认识到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价值。

  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尽管当时无人关注,但后来成为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最具影响力的作品之一。

  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他指出,政府必须分为三个部分:主权代表公众意愿;主权授权的行政官员实现这一意愿;最后,必须有一批公民组成这一意愿。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君主的意志与公众的意志相反,社会契约就会被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改变政府的形式和统志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基础上。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和唯一的自然社会形态。这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

  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是关于强者的权利。只有把别人的服从变成责任,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最坚强的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我们认为暴力不会带来权利。我们必须尊重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权威都应建立在人于人之间的相互认同基础上。他们生而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没有人有权剥夺他们。

  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时,他的行为将失去一切道德标准。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人们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合起来克服困难,与力量的总和共同努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要素不能改变,否则社会契约将失去效力。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

  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不同于一般意志。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利益的,一般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成为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没有代表性。主权是绝对的。坚不可摧的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卷是关于政府的理论,主要是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而不是主权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

  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主权机构和人民之间的中间人,所以它拥有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界上有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民主,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统治;贵族。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

  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所有国家,但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适应其人民的特点。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权力,法律必须保障人民的政常集会,终止现有的一切行政权力,将权力还给人民。政府的管理者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能订立合同,但要遵守现有的合同。

  第四卷是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巩固国家制度的方法论。关于宗教的写作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总的意志是坚不可摧的,应该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和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

  在革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成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理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卢梭作为18世纪启蒙运动中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辉的民主思想总是让人欲罢不能,其意味深长的句子往往令人费解。笔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参透先贤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笔者谈谈对本书的理解,就得从书中几句深刻的语句说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可以用“天赋人权”来概括。在自然状态下,人拥有自然的自由,不是因为别的什么,只是因为他是一个人。

  霍布斯以自然人权理论为基础,推导出社会契约理论:正是由于生命的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可以为自己的幸福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当然包括以破坏他人幸福为代价。卢梭是性善论者,因此他认为契约的产生并不是源于人们内部的冲突,而是如前文所说,源于外部的挑战。

  无论合同的原因是什么,其结果都是一样的:人们把自己和所有的自然权利都交给国家,国家将保护人们的社会自由权利。由于这份契约的签订是出于公意,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遵从,后果是人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就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不仅是卢梭的观点,也是康德的观点:人之所以具有绝对的价值和尊严,是因为理性本身创造了规则,人的最高本质是自由。可以说,契约的产生丰富了人的自由的内涵。

  公民同意所有的法律,甚至是违背他们意愿通过的法律,甚至法律,如果他们胆敢违犯其中任何一项,他们将受到惩罚。

  时至今日,不同国家都为议会席位的组成与分配问题动足脑筋。幸运的是,这个问题可以补充政府的组成,通过各种政治制度的合理组合来缓解问题,但还没有解决问题,少数人的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如果投票结果与某人的意见不同,只能证明他对一般意志的估计不是一般意志。

  然而,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如果没有每个人都为自己考虑的个人意见,那么将军将从何而来?

  我相信,无论人性是善是恶,人们总是愿意追求自己的幸福。除非在一定的社会中,存在着某种具有强烈号召力的意识形态存在,或者社会精神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否则很难要求一个人永远是先行者,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考虑一般意志,这应该是一般意志相互抵消的结果。

  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卢梭的这句话描述的却是我们几乎每天都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现状,说得似乎云淡风轻,却一针见血。

  由于这句话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论议员或代表》,因此笔者自然联想到我国的人大代表。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个空缺的职位。人大代表的发言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这无法掩盖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

  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能代表人民,人民不需要花钱接受代表或议员的服务。从我国的现状看,他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宪法》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就要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很显然,我国党政不分,使人大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性的有实际权威的代议制机关。卢梭的理想只适合小国少人的情况,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不符合世界许多大国的国情。

  我们必须保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已公然宣称“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怎样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个疑问了。

  总体说来,《社会契约论》这本书让我对我们社会的现状产生了思考,这里就暂时不详尽探讨了,希望大家在看完我的书评后会加深对这个社会的挖掘并尽力完善我的的社会体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刚刚读完社会契约论一书,说实话,在看的过程中,有时是非常吃力的,可是看后仍让人受益匪浅,卢梭的许多想法精辟独到,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文章开篇就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一句话立题。西方人总是非常重视自由,这与我们非常重视的生存权大不相同。

  在卢梭看来,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他才能转移自己的自由,所以有一个社会惯例。所谓的社会公约,是一种结合的形式,在这种结合的形式下,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在那个幸福的时刻,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

  这与洛克所说的部分转让是不同的。在洛家辉看来,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转让。他们似乎矛盾,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一样的,他们都是维了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卢梭认为,在共同体中,人们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其他人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他更加强调的是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然而,在这样一个公众人物中,他往往忽视了个人的声音。此外,卢梭认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合同,而建立政府不是一个合同,而是对主权的利用。

  卢梭明确区分了公民、人民、臣民三个概念。公民是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共同体是每个公民的共同体。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共民都通过签订合同而成为君主。因此,公民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人——一个集体存在的概念。作为一个个体,每个公民又必须服从这个共同体的法律,因此公民们就都变成了臣民。

  书中卢梭主要围绕着人民主权这一学说展开的。卢梭认为,主权是神圣的、主权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人民是主权者,立法在民。

  人民直接行使权利,他所注重的是直接民主。在论述这一学说过程中,卢梭又提出了公意的概念。普遍意制的存在是为了确保社会力量的使用符合国家创造的目的。

  国家创制的目的既是为了达到公共幸福。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公意不同于众意、私意。在卢梭看来,“公意”是不会有错误的。

  有错误的必然是“众意”。在他的逻辑中,“众意”也是个别意志的一种表现;它的形成是由于很多国民只重视个人的幸福而忽略了他人幸福所造成的个别意志的集合。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至于如何表达总的意愿,卢梭认为国内最好没有派系。如果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应建立在制衡的基础上。卢梭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行为。守法的人应该是法律的创造者。

  然而,由于个人智慧的不平等,在卢梭看来,立法者是能够理解所有人类情感而不受任何情感支配的最高智慧。但是这样的一种人除非是神明,否则是不存在,因此卢梭退而求其次,他认为,立法者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应该就是我们所了解的智者们。同时,卢梭还提出了另一种不以暴力约束人、不以论据说服人的权威,即他后来提到的民间宗教。

  它把对人民神的崇拜和对法律的热爱结合起来,教育人民:忠于国家就是忠于国家的守护神。它是一种社会情感。它以公民的道德和责任为信仰,而不仅仅是神。

  然而,卢梭也有严重的思维混乱。卢梭强调人人平等,却主张保护私有财产,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私人财产本身存在不平等。贫穷和财富,强弱是不可避免的。卢梭在强调公意的时候,往往忽视个人的意志,虽说公意并不是简单的个人意志的相加,但是它在后面又提出少数服从多数,我并不认为此时的公意与众意有何明显的区别。在国家的治理方面,他提倡的是一种平衡状态,即领土与人口等个比例之间一种最佳状态,然而他又提出小国理论,他认为“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这本身就是一种自我的否定。

  应该说,自由的数量不会因为国家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而改变,人们行使自由的时候也不会有真正的改变。虽然发言权会有一些变化,但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一般的意志。因为法律是一种普遍意志的行为,人民只有遵守他们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无论国家怎么变,公意总是不变的。

  在论政府的形式中,他提出政府主要有三种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卢梭对民主并不确定。在他看来,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真正的民主。

  民主需要太多的前提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也有不同的看法,卢梭的想法太过于理性化,卢梭本身就提出人民主权这一学说,这就意味着主权在民,在我看来,贵族与国君只不过是公意的执行者,其本身并不决定着政府的好坏,主要的仍是公意所发挥的作用,当公意占据主导作用时,权力由谁来执行,有多少人执行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它仍是公意在主导人民的一切行动。

  总之,看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后,让我很佩服这位伟大的智者。无论是自由、人权,还是大志,他不仅给了统治者许多参考,也给了我们许多启示,使我们能够了解自己作为人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由于本人以前从未涉及过《社会契约论》有关的内容,所以此次读书中,特意在图书馆借了两本相关的书籍,一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版进行入门学习,这本书**并茂,不仅提高我对社会契约论的学习兴趣,而且一幅幅彩图加深我对当时那段历史的了解和记忆;第二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卢梭与》,这本书是纯文字版的,里面观点的阐述比彩图版的更加详细,可以加深我对社会契约论相关理论点的理解。下面的内容我是围绕彩图版的进行展开。

  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形式的问题;第四卷**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

  而我认为卢梭要**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为什么能约束个人?

  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他的书的中心思想是要很好地阐述这些问题:即自由和平等是天生的,国家只能是自由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

  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这就是我对这本书一个大体的概括。

  2、 法治:社会契约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

  “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

  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为了防止**违背人民意愿滥用制权和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权设计。他对宪法起草者的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显示出他对**滥用职权的严重关切,以及他对立法、行政和执法权力下放的思想。

  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它不仅是宪法的起草,也是日常法律的制定。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人而已。

  卢梭对于****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3、 民主:卢梭的政治思想属于民主政治范畴

  我以前对民主有一个模糊的概念。看来投票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全体成员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是指公民通过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的最初形式,也是最容易被承认的民主。

  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

  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可见,卢梭对民主的理解是非常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

  其局限性在于小国的精英民主和大国的老百姓缺乏民主理解。这些基本原则或思想已经主建发展成为当今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特别是人民主权原则对现代民主的贡献是根本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

  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勿庸置疑。从卢梭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让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道路是没有尽头的。

  真正的民主很难成功实现。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先辈理论合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四、《社会契约论》存在的矛盾

  1、公意说的矛盾

  尽管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但也引起了许多论者对从逻辑体系到细节操作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卢梭的语焉不详、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但这也是卢梭自相矛盾的关键之处,就公意从何而来?他有时把普遍意志解释为普遍的幸福,但我不认为有限的人如何能观察到普遍的幸福是很清楚的;此外,在一般意志的标准上,也就是说,谁有能力判断一般意志的对错。

  他有时试图把公意与多数人的决定划等号,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永远是正确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这样认为,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卢梭反对“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他说:“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论调中他又主张“不服从共同意志的人应当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

  怎样强迫不服从公意的人去服从呢?卢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

  ”于是又退回到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道路上。书中前后论证的矛盾也是论证的逻辑漏洞。有时,按照他的说法似乎公意通过意见分歧相互勾销的办法自动表现出来,但这现实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2、好**论述的矛盾

  卢梭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

  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的基本职责,那**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不需要依靠外力就能培养和吸引进可能多的人,这是一个好**。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由于本人只读了一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认为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也许是美丽的,或者简单的,但是当你读到作者的那一刻,它一定充满了感动。那感动是灵魂的共鸣,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的权利,对**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它是世界政法理论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震惊了世界。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

  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理论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是由法文翻译而来,所以看得有些吃力,翻译之后的文字往往失去了原文中固有的逻辑,文化差异在词汇的转化中体现无疑,此书中大量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对社会契约加以阐释,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毫无疑问,卢梭的思想是伟大的。他以独特的视角进行社会分析,以精彩的论述向世人展示。但读完这本书,我想到了以下几点:

  1.公意的残酷性

  卢梭在书中提到:“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即众意),**构成国家一部分,国家指执政者和人民全体。

  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一部分的**而言,都是公意。”(第三卷第二章)

  这里提到的私、公、民意一目了然。卢梭说,一般意志应该是终占主导地位,是所有其他意志的规范,这很容易理解。困难的是如何来确认公意?

  这实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张奚若在他的《社约论考》中说:“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

  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益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所以,公意是私心的区别,公意是私心的总和。”张氏算式将公意表述为完全排除私意,仅以剩下的纯粹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为内容,这是接近卢梭的原旨的。

  这样问题就来了,卢梭的公意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从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这样,个人只是国家和时代精神的一小部分。他没有个性,但能体现集体精神。

  这样看,公意也是相当残酷的。

  2。神的立法者的现实意义

  如果一般意志是主权行使权利的先决条件,那么根据卢梭提出的必须有立法者的主张,这项权利就处于危险之中。因为在各种各样的意见中,什么是普遍意志,什么不是,君主往往不明白。只有立法者才能辨认清楚。

  立法者的伟大恰恰就在这里。卢梭对立法者颂赞说:“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

  它与我们的人性无关,但它能理解人性的深度。虽然它自己的幸福与我们无关,但它愿意关心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够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世纪里享受。

  为人类制定法律,我们需要神。”[第二卷第七章。]

  卢梭在最初签订合同时还说,承包集体的每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没有人比任何其他人多或少。你把你的全部个人权利转让出去后所收回来的也是和大家一样,因为集体中每个成员也都把他们的个人权利全部转让再收回各自的一份和你完全一样。因此,集体中的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立法权。

  这应该是十分公平合理。卢梭和倾向**的思想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把权力转让给某个人”的主张是完全不同的。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到,主权者所享受的全部权利即立法权是和公意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个公意又是难以辩清和确认的。

  公意的不明确导致了主权者合法性(即合理性)的质疑,立法者的神明性又导致了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争议,卢梭的观点有了一点纸上谈兵的感觉,在社会实际中显得过于理想化。

  3.前后矛盾的逻辑错误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卢梭反对“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他说:“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论调中他又主张“不服从共同意志的人应当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

  怎样强迫不服从公意的人去服从呢?卢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

  ”于是又退回到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道路上。书中前后论证的矛盾也是论证的逻辑漏洞。同样的,我还发现了一点:

  书中第一卷第四章:“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以及第二卷第五章里的“对罪犯处以死刑,这与其说是把他当做公民,不如说是把他当做敌人。

  ”在前后的论述中也出现了逻辑上的不通。

  4.契约的强制性

  卢梭设想,当人类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其阻力已经超出一个人自存的能力,人类要克服阻力获得生存,唯一的动力就是共同协作,达成一种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之下。

  但是,我们都知道,一个契约的形成是按照公意的,是人民的意志,但却不代表所有人民的共同意志,总会有人不认同。那么,对于有些人同意而有些人不同意的合同,我们该怎么办呢?人有没有权利不签契约呢?

  不签之后他人有没有权利及义务对其人行使此契约呢?其人又有没有权利及义务对他人行使此契约呢?对于这些一连串的问题,我有着自己的思考。

  首先,理论上是有权不签的。因为人有上天赋予的基本的作为人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要求任何人签订一项他不愿意签订的契约,前提是不签订这项契约这件事对他人不构成伤害。而且,由于基本的天理道理,不签之后,任何人即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其行使此契约,其人亦即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任何人行使此契约。

  即: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制人民签订一个他不签订后对他人不构成任何伤害的契约。

  接下来,从现实出发,让我们看看个人在没有签订国家合同后的生存状况:

  因为先有人权,再有契约。即使一个人没有签订合同,他的人权仍然是不可剥夺的,应该得到保障,并且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得到保障。现在,假如我不同意国家契约,但上天赋予我的作为人的权利是永久存在的,那么,我就有权利不在这份契约上签字。

  但是社会互动是必须的,人际交往还是要继续,有契约的人和没有契约的人共同生活,相互接触。到这里,我想到了之前在人人网上**的一片日志——《唯一诚实的只有开头的那个人,但他不久便死了,饿死的》,故事大概是这样的:一个国家里人人是贼,他们的国家契约是每个人都从别人那里偷东西,别人又再从别人那里偷,依次下去,直到最后一个人去第一个窃贼家行窃。

  可是一个诚实人来了,他不遵守这一约定,但呆在家里,就意味着这个国家里有一个人偷不到东西,在其他人建议下,他每晚出去看河水,导致他的财产越来越少,最后导致饿死。虽然,这个故事的主旨并不是展现社会公约,但是,其中的道理很显然,那些不遵守社会公约的人,要么被同化,加入这一契约;要么,就显得如此不合群,面临饿死。社会契约是为了实现社会的自由,只有在社会的自由中,个人的自由才得以更好的发挥,尽自己的义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我看来,人民有权不签订社会契约,但是为了更好地生存,人类的趋利避害性使得他们更倾向于选择社会契约,以实现相对自由。

  5.行政人员的数量与国家人口

  在这里,我想要说,卢梭的伟大在于他思想的创新性与先进性, 卢梭在第三卷第二章提到:行政长官的人数愈多,则**也就愈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这一观点的提出有其重要意义。

  现在的中国,无疑面临着这一问题,党员数量的庞大,以及公务员队伍的壮大,领导干部的增多,**等级分类之杂等等,都直接导致了我国的行政长官的人数之多。按照卢梭的观点,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严重的问题。如何精简行政人员,建设一个强大的共产党,需要我们思考。

  即使这样,由于时代的不同,社会环境也发生巨大的改变,书中第三卷第九章:“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而在客观存在的治理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定无疑地是最好的**。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就是最坏的**。

  ”这一观点显然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格格不入,在卢梭的时代,也许人口的变化的确是衡量一个**好坏的标准,但是,随着人口的不断繁殖,人口压力越来越大,各个国家文化不同,对生育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人口的繁殖快慢已经不能简单地当作一个指标。

  以上仅是个人思考,由于社会学的知识储备不足,理解的也不够全面,所以上述仅为个人看法,望老师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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