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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庭审观后感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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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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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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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后感(篇1)

  四。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无犯罪记录,父母需要其支持,法院应当酌情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庭审程序之思考

  审判程序:审判长首先询问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答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以及如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其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承认。

  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先后询问被告人,逐项核实起诉书内容。第三,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抓捕过程和证人的证言,由被告人和律师逐一确认。被告人及律师出示证据, 然后由公诉人确认证据。

  在庭审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并说明被告人具有主客观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被指控。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最后,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结果择日宣判。

  以上程序虽然没有不合法之处,但仍有些不完善。一是被告人地位问题。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和辩护人都坐着,只有被告人站着。这种不平等已经向人们宣告被告的地位低于其他人,因此他们应该站起来接受审判。

  这种基本的平等形式是不可能实现的,更谈不上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二是证人不出庭。这在法理上是出人意料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合情合理的。

  它虽然保护了证人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但对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很大的局限性。三是择日宣判问题。虽然便于法官对案件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但对于一些犯罪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采用这种量刑方式,弊大于利,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淡化法律教育和宣传的作用。

  即使是择日宣判,也会使法官受到**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干扰,不利于独立审判。

  三、对自身的反省

  这次庭审除了带给我法律及具体制度上理性的思考之外,另一方面也通过亲身观看法官审案,看到了一名法官应具备的素质及自己在诸多方面的欠缺。首先,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他应该有很强的能力来控制法庭诉讼的节奏。作为法院的审判长,法官需要把整个审判的速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有限的庭审时间应当合理分配到审判的各个阶段。根据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争议点的数量和解决的难度,将时间分配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其次,作为一名法官在整个庭审中要保证自己的头脑一直处于集中且清晰的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庭审之初发现各种纠纷,通过庭审缩小纠纷范围,使法院把重点放在对案件处理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

  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注意力开始更加集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注意力会慢慢放松。我开始意识到,我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实际上与课堂上注意力的放松有关。当你累了,很容易懈怠。虽然在学校不会造成太大的后果,但一旦这种状态形成了做事的习惯或态度,就不再是小事了。

  所以,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约束自己,在课程还没有结束时,无论自己有多累,都要要求自己坚持下去,要注重在点滴小事上培养自己办事严谨认真的态度,训练自己的长时间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能力。

庭审观后感(篇2)

  庭审直播是指将庭审现场通过媒体网络手段直播开来,以达到公平、正义、监督执法、教育公民、普法等目的的一种方式。庭审直播主要有电视直播、网络图文直播和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其中电视直播开展比较普遍,需要广电部门支持;网络视频直播比较流行;网络图文直播主要应用于窄带环境下。

  庭审可以直播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也许有些人看到一些发达国家的不允许直播的做法,认为中国也应该效仿。但是,还是那句话——中国特色,中国不同于外国,对于外国不允许直播,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这是宪法规定的,比如美国。庭审直播的目的就是:公平、正义、监督执法、普法教育等,尽管庭审直播还有这样那样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它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方式,它的优点和好处是毋庸置疑的,这是我们的法律在发展中应该经历的,不应该忽略。

  我看待庭审直播,有几个相关问题要阐述:

  第一、 关于庭审直播侵犯隐私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公开审判都可以直播,尤其是刑事案件。当然也有例外,如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等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毋庸再提,关键在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何处理,这其中可能牵扯到当事人如证人、被害人等的隐私,面对镜头证人可能出于害怕被报复等原因不能全面客观如实的作证;面对镜头被害人的证言也有一定的可能失实。这时,我认为应当给予法官法庭一定的裁量权,但最主要的是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将庭审直播与否的问题交给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由他们提出意见,再由法庭决定是否直播,我想这种方法效果更好。

  第二、 关于在中国某些法官法庭法院对于庭审直播存有走形式的态度。我们可以想象,对于庭审直播,法院也是慎之又慎的,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法院的形象,还关系到法律的威严。在此,法院也是很有压力的。面对镜头,法官也会有一种束缚的感觉,甚至有些法院采取事先排练、请老法官坐堂的方式应对,更激烈的有可能危及正义。对此,我的建议是监督,加强监督,上级的监督和群众监督,同时这也是培养和磨练法官的一种好方法。

  第三、 媒体的倾斜性对审判公正的影响。不可否认,媒体在直播的过程中,为了提高收视率吸引眼球,会做出一些倾向性的报道,这对于法官公正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毕竟,媒体报道的案情和公众了解的案情都是整个案情一部分,带有主观色彩的报道和评价都是不全面的。法官要在案件事实和舆论之间寻找平衡还是颇费脑筋的。客观的讲,对于这种问题只有一种方法,那就是法官。一个法官的素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考验出来的。

  总之,由于法院庭审直播对于普及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提高审判监管工作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将会越来越重视这方面的建设。

庭审观后感(篇3)

  2011年11月9日上午,在市、县纪委的统一安排下,我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郏县人民法院将审理平顶山市交通局调研员张建国案。市直机关和交通系统中层以上干部旁听,零距离感受腐败成本,接受了严肃的反腐教育。

  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平顶山市交通局副处级研究员张建国被带到审判席受审。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叶县交通局局长、叶县人民**办公室主任时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58万多元。被告人陈述,利欲熏心,犯下罪行,毁了自己和家庭,也给党和**形象抹了黑,希望各级领导要吸取他的教训。

  他表示,“借此机会,我真诚地劝告在座的诸位,要慎独,防微杜渐,千万不能一失足成千古恨,要慎行,严格要求自己,力戒心存侥幸,千万记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古训。”

  通过观看庭审,我认识到正确使用手中权力的重要性。特别是我们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时终绷紧一根弦,就是要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这次审判,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思想根源,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等方面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筑牢思想防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腐败行为,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稳定,确保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庭审观后感(篇4)

  2013年5月11日,我到区民事审判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通过观察审判现场,我得出以下结论:

  1、 一旦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伤者已经受伤。治疗后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起诉要求法律保护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院希望法院能作出公正、公正的判决。

  二、庭审现场:

  一。法官公布法庭纪律,然后进入法律程序。首先,他要求原告或原告代理人宣读诉状,是否有变更或补充,然后被告或被告代理人和第三方保险公司作出答复和解释。被告和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征求解释意见。

  2。在原被告和第三人(保险公司)举证、质证阶段,原被告和第三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质证意见,特别是按照农村或城市标准计算赔偿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各抒己见。

  三。原告、被告双方提出证据后,进入法庭辩论。原告、被告双方及保险公司对法庭提供的证据充分表达诉讼意见。

  四。法官主持调解,对双方争议的标的进行调解。因此,由于差距过大,调解是不可能的。

  5个。法官要求双方作最后陈述,然后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依法休庭,择日作出判决。

  通过这次观察,我的经验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不可侵犯的。受到伤害后,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合法展。

庭审观后感(篇5)

  2021开学第一课观后感1

  《开学第一课》是由教育局和央视共同合作的一档教育类节目,是通过结合当下的一些时事热点,来启发中小学生的创造力与思考能力,用孩子更加容易接受的方式来给中小学生说明一些道理,让他们既能接受又能易懂,通过观看开学第一课,我们可以学到什么呢?我们可以知道是革命先辈对五星红旗的信仰,是勇攀珠峰的勇气和担当。《开学第一课》的演讲直抵人心,不断激发了广大青年学生对祖国那份深厚的情感,引领着万千学子实干担当,勇于拼搏。

  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历史,爱国无大小,处处是爱国,现在是二十一世纪,我们伟大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爱国主义和历史教育更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强音,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好好学习,长大以后能报答父母,报答祖国,感恩老师。

  作为中国人的我们,要如何理智去爱国呢?首先,不一定非要做惊天动地的大事,但一定要把每件小事做得踏踏实实,作为学生的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把每个学科学好,为将来的成功架起一座金桥,通过观看《开学第一课》,触动每一位观众对五星红旗丰富深厚的情感,召唤每一位青少年汇聚青春之梦想,共创青春之中国,相信对我们青少年一代都会受益匪浅!

  2021开学第一课观后感2

  新学期来临之际,开学第一课也如期开播,我坐在电视机前认真的看完了,内心的感触是非常大的.

  在这个漫长的暑假里,基本都是在家里度过的,而我也是早就迫不及待地想要开学了。但是一想到开学了就要早早的起床、要上课、还要考试这些的,多多少少还是会有一些留恋假期的。然而在今天晚上,当我观看完《开学第一课》的时候,我也是一下子就进入到了自己是“学生”的状态,内心上充满了斗志,充满了对学习的渴望。

  我们要通过努力的学习,去为自己的梦想拼搏,去为祖国的未来添砖加瓦。而梦想就如同那一缕清风,当我们在内心感到困惑迷茫的时候,它就会提醒着我们,让我们在迷失途中找到航行的方向,将成功之舟驶向远方。因为有了梦想,所以我们就会去努力奋斗,去探索那些奇迹,去追求美好的未来,去创造属于自己的世界。我们要改变自己,要有一颗时刻保持着热血的心,才能才追求的路上不畏艰难,勇往直前。

  看完《开学第一课后》,让我清楚的知道我们的祖国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竞争也在变得更加的激烈,而身为中国新时代的我们,一定要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让自己变得更加的优秀,才能肩负起祖国未来接班人的重任。

  2021开学第一课观后感3

  在2021年九月的第一天,我们迎来新一年的开学季,在这天的晚上,备受全国中小学生关注的开学第一课终于开播了;作为一名优秀的学生,我们也早早在家里,准备好小板凳等待开学第一课的播出。

  2021年开学第一课主题给我带来很大的触动,身为在和平社会下成长起来的孩子,我对于祖国的发展一直都了解的不深,即使有听到,也更多以听故事的心态来感受。但在看了开学第一课之后,才深深的意识到,我们的祖国,能过走到今天的这一步,有多么的不容易。

  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不要辜负各位革命先辈们的辛苦付出,只有以优越的成绩,坚定爱国的心,才能对我们的先辈们予以回应。在2021年《开学第一课》播出的这一天夜里,我学习到了很多,今后一定要更加专注,认真的心态,去面对学习,用以报效祖国。


庭审观后感(篇6)

  这是第二次去参加庭审。每一次的感触都很深。

  这次的案件是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这个案件于2011年4月8日已近进行第一次庭审,运用的是简易程序。2011年6月14日,二审改为普通程序,因为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提出患有精神病并申请鉴定。

  当我们进入法庭现场时,首先是书记员要依法陈述法庭要遵守的规则。**之后,审判长通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庭成员是否有回避的必要;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移送新证据,重新评估、调查、检查;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但在本次庭审中,被告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等,也没有申请撤诉。

  其次是法庭调查阶段。第一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大致说明了事情的经由。被告人徐某的妻子是湘雅医院的职工。徐某曾多次找到湘雅人事部门询问妻子的工资待遇,但都没找到,一怒之下砸烂了人事部门的电脑。

  并且当民警出现,要将其带走询问时,踢伤了民警,致使民警为轻微伤。所以就改行为起诉,适用罪行是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案简易开始是以简易程序开始的,即对犯罪的处罚不到三年。二是被告陈述,陈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承认自己伤害了警察,但被告人徐某认为,因为当时他说了刺激,自己的精神病复发了。

  所以并不是故意的。三是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记录。期间宣读了湘雅医院人事科科长的证言和受伤警察的证言。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患有精神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后是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在这一环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应当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该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关于这个案件,公诉方与被告争论的最多是被告在事件发生时是否有发病,和民警在执法时,被告是否已近知晓被打伤之人是民警。被告一直说,警官在执行公务时没有穿**或出示警察身份证。然而被告在之前就多次**,已经认识该民警,所以并不能说明他不认识该执行民警。

  而关于他是否发病,也不能出示证据证明。所以只能认定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庭审观后感(篇7)

  刑事一审庭审观后所思p>

  法英双学位班廖雪云***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刑事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我国转型期的特殊阶段。如何运用刑法有效规制社会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尤为重要。加强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刑事审判关系到人民群中的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民生命,如何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应是今后刑事诉讼法修该重应考虑的关键问题。

  看完高原犯罪和沈阳抢劫案,我不禁为被告人违法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痛苦感到惋惜。这两起案件也是对我国刑事审判一审情况的现实回应,从中也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我们更好地保护一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思考材料。

  首先是在一审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严重不平衡。在我国传统思想中,存在着重指控轻辩护的倾向。在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控方的控方显然处于优利地位,不仅在庭审发言时间上占据绝对优势,而且从势头上采取了咄咄逼人的态度。但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方,律师很少有机会发言,即使发言也很少能起到有效的辩护作用。

  无论是在举证方面,还是在与检方的辩论过程中,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律师的有效辩护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实现,甚至有时律师的陈述也会被法官随意打断。而这种控方和辩方的严重失衡也是一个导致“入罪有余,出罪不足”的重要原因,因而如何在一审刑事审判中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得到辩护的权利确实值得我们关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有国家的坚强后盾。国家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的权威构成了它的强大力量。另一方的犯罪嫌疑人不仅背负着罪犯的重担,还面临着被指认的危险。辩护律师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许多制度中也处于不利地位。虽然现在司法制度改革加强了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但在现实中,律师因为一点小的错误,甚至是无故被拘捕的事情还是很有可能再次发生的。

  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罪名使得律师时刻处于危险的境地,例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更加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

  力量和地位的不平等,再加上制度的不合理,导致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进一步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严重失衡。

  其次,还有关于被告沉默权的问题。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成立,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前,应当推定其没有犯罪,当然,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犯罪的义务。记得不久前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做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他把沉默权比做人民在遭到责问时的一种本能反应,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句话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有义务说明犯罪事实,有义务证明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义务将自己推向法庭审判!这显得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一种严重不公众的要求。

  1998年10月5日,我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第14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一条恰好与前述法条冲突。暂且不论“如实回答”义务是否合法,单就其本身来看,就不合常理。

  法律只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是“如实回答”,却没有阐明其权利。其难道只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却没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吗?法律规定的本身就带来了诉讼的不平等。

  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权利拒绝回答呢?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拥有“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对审判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观念上**于英国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后来为美国所继承,产生我们所熟悉的米兰达规则。

  对比一下,我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远远不够。“如实回答”义务实际上是对沉默权的一种漠视。他实质上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转移了举证责任,“在被告被推定无罪的情况下,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

  以反向推理相威胁限制沉默权,实际上是将控方应当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人。”这种“如实回答”的义务事实上是在推定嫌犯罪疑人或被告人有犯罪事实,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有必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因为没有人能在诉讼或判决前断定他们有犯罪事实。

  他们有权保持沉默,因为在判决之前,他们是无罪的。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保护。在我国走向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的形势下,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自证权利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还有法官如何在审判的过程中保持中立的问题。通过记录片的观看我们发现法官在质问犯罪嫌疑人时往往是倾向于有罪的提问,法官在内心往往早已确定被告是犯罪的事实成立。这种偏见使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更难获得犯罪判断。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起着中介判决的作用。保持中立也是其应有的义务,也是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要求。

  法官确实依法中立公正断案,并且被他们周围的人一致认为他们是在依法公正断案、而不是单凭一己的好恶,或遵从权贵的意愿时,建立在这种法治文化之下的司法实施才能给国家的正义和稳定带来最大的好处。犯罪嫌疑人会发自内心地服从和接受法院的判决,甚至形成一种内在的正义信念,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刑事判决的实现。

庭审观后感(篇8)

  作为看着TVB剧长大的一代,我们从小就在激动人心电视情节中认识了法庭,其中的奥妙令人感到神圣。以前高中时候曾经和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们一起下乡举办过模拟法庭,算是一次小小的接触,但却一直没有机会了解真正的法庭。终于,这次的思修课的课后学习给了我们一个契机,让我们在观看视频中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庭有一个真实的认识。

  上周,我们寝室的六个成员来到机房,在网上几经搜索,找到了一个我们认为比较典型的庭审视频,一边观看,一边学习、感悟。视频中的案件是关于三个男孩为了一个女孩子而产生的纠纷,其中一个男孩被刀刺伤。两个伤人的男孩一个是八八年,一个是八九年的,听到这两个数字,我们都很愕然。都可怜他们的父母,这么小就犯上刑事的罪名,前途问题,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所以我觉得我们这些风华正茂的青年人,真是应该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因为那两个被告都是读书非常少的。很自然,这也是导致犯罪的一个原因,因为他们很多东西不知道。有时候什么是构成犯罪的,怎样会被别人告,为什么要受罚都不清楚。

  视频中的法院和我们想象的一样,是异常威严肃穆的,因为那里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化解冲突的地方,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微型缩影。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公诉人,原告。最后一排是被告。还有两个角落分别有一名法警。每个工作人员看上去都非常认真,工作严紧。这些场景和我以前参加过的模拟法庭很相似,我突然为之前模拟的如此逼真而自豪。

  最开始,镜头给到了旁听的民众们,每个人看起来都怀着很大的好奇心,等待开庭。法庭的人员逐一到位之后,在审判长一声令下,开庭了。在开庭过程中,审判长发问时,很多时候那些被告或者是原告所答的好像风马牛不相及,有时候说话模糊不清,有时久久不回答。有一些程序上的,他们更是不清楚。这说明了什么呢?公民的法律意识极缺乏。好比那个要提给法官看的资料,有一些都没准备好,数字又不明确、详细。这警示我们,一定要好好提高法律意识,才能够很好地维护我们自身权益。一轮开庭程序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我们都很认真地听、看,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两个多小时的审理过程在多数人的沉默思考和少数人的激烈争辩中悄然谢幕。最后,法庭本着协调矛盾,化解争端,维护和谐的初衷进行了公正判决。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对寝室的路上也意犹未尽地各自发表着看法。

  大家都觉得以前在电视上看到的法庭比较有西方特色,因为大多出现在港剧中。这次观看了真实的中国法庭,感觉有很大的区别。这使我们对泛滥在电视剧中的法庭审判有了新的认识,很好地激发了我们对法律的兴趣,促进我们对法律的学习。

  通过这次的观摩,我们更认识到了懂法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在遇到事情的时候要懂得使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要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们更要走在社会的前列,要积极的学习法律知识,从而知法、守法,进而去用法,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执笔人:         梁桥  10212010

庭审观后感(篇9)

  我是一名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家里在今年发生了不幸的事情,母亲因为交通事故不幸离世,怀着悲痛的心情参与到了为母亲交通事故案件,事故非常不幸,但是因为我和家人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造成了事后维护自身权益更加的不幸。在学校学***制观念后,我经常会在网络上**一些普法节目和庭审**,希望通过此类途径避免未来因为不知法不懂法而不能维护自身权益义务和他人的权益义务的发生。

  在庭审的**里,首先法官会宣读庭审的各种法律基础和庭审秩序,还有原告和被告的法律义务权利,很多书面的表达一开始我并不能理解,但是可以感觉到法律的庄严、神圣。我仔细听了法官的宣读各个条例,让我能在庭审外找到法律的具体条款和解读,帮助我能更加理解其中文字严谨的意义。

  每次的庭审会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材料的多少来确定时间长短,短的庭审甚至不到20分钟,但是**的频率还是很快的,这也体现了法官在审查各方的证据的严谨性,不能因为案件太小而忽略各方的诉求,快速随意的判案是对控辩双方的不负责任。

  很多时候,我对诉讼有了新的认识。《周易》卦指出,有灵,有躁,有孚,有坏。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译后:解决纠纷;能树立威信,但要警惕,尽量避免纠纷。秉持不偏不倚的态度来处理,不会有错误,但最终还是要互相失败的问题。

  因此,普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是尽量不在诉讼前触及法律底线,不轻易侵犯他人权益。守法才是社会和谐的根本要素。如果人们随意行事,频繁地处理不必要的诉讼,是对社会资源和个人生活的真正浪费。

  希望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能遵纪守法,更好地杜绝各种案件、事故和风险。我会经常学习中国共产党的知识,从自己做起,影响身边人的守法热情。

庭审观后感(篇10)

  我是第二仲裁庭被申请人的律师。庭审结束后,我有如下想法:

  首先,我们是从没有旁听过仲裁庭审,在网上也是找不到相关的视频可以参考,所以,对于庭审程序,因为老师让我们熟悉过了仲裁程序,所以对于大致的庭审流程还是可以明白和知晓,但我们确实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比如:举证质证阶段,我们双方律师对于举证质证还是比较死板的,一份一份证据进行列举,然后对方律师就一份一份证据进行质证,没有能够把“一质一证”和“多证一质”灵活的结合起来,为此,未能节省不必要浪费的时间。再者;我们庭审的时候,也没能对双方**所持有的证据的份数及内容进行核对。

  我觉得我们审判的很多细节还不清楚,需要不断改进。

  然后:因为仲裁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也就是比较注重双方的意愿,所以比较强调能调解的就进行调解,不能调解的就进行裁决,我们仲裁二庭是第一个仲裁组进行调解的,所以我们律师,不清楚该怎么回应仲裁员的提问,只会为自己所认为的我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所以不知道怎样才算是让步,仲裁员对于这一个环节也是属于“摸着石头过河”。但感觉调解阶段可能因为我们双方当事人的律师都没有实际旁观过调解,所以我们双方在调解的时候,仿似回到了辩论环节,就是一开始我们双方还在继续辩论,为我们所认为的合理并且能为我们当事人“谋利”的细节进行反复陈述。

  然后我总觉得调解不应该是这样,仲裁员偏袒申请人。所以在老师点评的时候,也有指出在调解阶段,仲裁员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了调解员的身份,所以在调解阶段,不管调解得怎么样,调解过程的内容不会影响裁决结果,并且在此阶段,调解员也还是不能透露内心地真实想法,这些都是属于教科书中学不到的知识,正所谓“实践出真知”。

  最后,我感觉我们问题很大的地方就是,不管是调查环节还是辩论环节,我们双方的律师都是一直围绕着自己的观点反复地进行辩论,在之后我们的仲裁秘书也有说道我们的这一点不足,我们确实是对于这些方面不能很好地把握,就是无意中就把一个庭审过程变成了“据理力争”的过程了,其实在之前刑事诉讼模拟庭审和民事诉讼模拟庭审的时候,老师们就有说及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依据陈述一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反复地提及该陈述内容。对于争议焦点,也是一个我觉得做得比较不好的地方,我查阅书本,书本是说及在对于争议焦点应该如何进行陈述,但是因为双方思想还停留在刑庭和民庭那里吧,所以在之前就对应着仲裁员列举好的争议焦点写了相对应的代理词。所以也就是犯了程序上的错误,,即在闭庭之后提交。

  总的来说,在这一个庭审过程中,感触很大的就是只是知道仲裁程序的大致框架是不足以应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新情况的;再者因为仲裁程序的受理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所以我们这一个庭审的案例是属于房屋租赁合同所导致的合同纠纷,因为我们没有学习合同法,就是实体法方面知识的缺乏。就算找相关法条,自己也是不能明白条款的具体意思,所以也反映了自己解析法条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这次的庭审也是对自己的一次学习能力的检测,还是要不断地脚踏实地好好学习实体法,然后要加强程序的学习和提高实践能力。

庭审观后感(篇11)

  2019 年旁听审判观后感学生现场旁听法庭审判感言范文“我第一次走进法院,身临审判现场。站在法院高楼前,明亮的国徽瞬间给我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怀着崇敬的心情走进法庭,听着法官和法官的判决,然后看着站在灯光下的被告,我想起了一句话,什么样的人没有影子?

  只有在阳光明媚或黑暗中才会没有人,而在法庭上无疑是前者。这让我感觉到在依法治国、执法必严的中国,所有的罪恶都将无地遁形,法律这束光一定会照亮更多的黑暗角落。”

  “通过庭审旁听,我感觉收获了很多,我们青少年应该从现在做起,更加知法守法,了解法律知识。人生苦短,要正确把握自己宝贵的生命,走好人生的每一步。我们不能误入歧途,不能犯罪,因为我们还有太多的责任和义务要履行。”

  “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常常对涉世未深,判断力差的未成年, 人起着导向作用。含有暴力、赌博、迷信的腐朽落后文化的有害信息乘隙而入,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与思想。甚至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使一些意志薄弱的青少年堕落,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我们要弘扬法律精神,提倡道德规范,提倡善良正义,不让歪理邪说在阳光下横行无忌,我们要营造一个好的环境,能让我们继续向前, 也让后来者茁壮成长。”

庭审观后感(篇12)

  今天在网上观看了《庭审现场》栏目关于“南京630特大交通肇事”的一集节目。这期节目引发了我许多的思考。这期节目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以后,公诉人陈述了被告张明宝的犯罪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对被告提起诉讼。之后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在自述过程中,张明宝提到,事后在医院的血液检测显示,他处于醉酒驾车事故的严重状态,当时意识不清。

  在举证和质证阶段,公诉人和被告人分别提出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1。犯罪照片。证人证言;3

  物证:酒精测试合格证。交通事故测试评价分析,5

  法院民事裁定书,赔偿证明。(江宁是区**先行垫付赔偿金)6.深度醉酒7.

  伤者的从轻处罚申请书。

  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就《刑法》第11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即被告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进行了辩论。之后被告再次自我陈述,表达了自己的歉疚之情。

  2009年12月1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鉴于被告人再次实现犯罪后,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主观上,他不想也不积极追求。所以对被告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客观的讲,如果张明宝就是仅仅一个小包工头,他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而且自己也是发自内心的歉疚。而且,他尽最大努力挽回自己的过错,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此对其从轻处罚是合理合法的。一审宣判后,肇事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我认为,造成这场灾难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中国对酒后驾车缺乏监管。中国对酒后驾车也有自己的法律法规。然而,很多时候,人们忽略了扮演一个角色。甚至一些司法和执法机关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在近些年,中国的许多公共机构在职人员已经习惯了所谓的“有张有弛”,对人民群众玩弄这些“文武之道”,而对自己的职业,却毫无责任心,只为应付领导检查,只为提高自己表面上的业绩!在事发之前,张明宝已然有了几十次的肇事记录,然而他却依然照常开车,没有受到过什么实质性的、有分量的处罚。这显然也是酿成这次特大肇事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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