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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泽涛里约之行的背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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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位倾向于宁泽涛的知情人告诉记者一件事情:宁泽涛获得世锦赛金牌后,游泳中心有人拿了几千张照片(这是其中一位的说法,另一位提供的数字是300张)来要他签名,这让宁泽涛很有意见,但他还是签了。这些照片不知道用来干什么,也不知流落何处。就是这样的小事,加速磨损了宁泽涛和游泳中心的感情。

  但在一位接近游泳中心的记者口中,签名照事件变成了另外一个版本:宁泽涛成名之后,教练叶瑾拿了若干张照片找他签名,宁泽涛只签了一部分,把笔一扔,说:“不签了,我累了。”这位记者说,叶瑾从此寒了心。

  宁泽涛2011年出事的时候,还没游出成绩,只是海军队主教练叶瑾带的数十名弟子中非常不起眼的一员。能得到叶瑾悉心指点的只能是少数尖子,一个心灵受伤的无名少年,很难引起教练的注意。

  接受张斌采访时,宁泽涛说,外教布朗给他印象最深的,就是布朗不断鼓励他,让他更有信心。

  3月26日是布朗的生日,宁泽涛发了一条微博,祝布朗生日快乐。尽管将宁泽涛带到了世界冠军,叶瑾或者“叶教练”从来没有出现在他的微博之中。

  一位体育记者告诉《中国企业家》,尚修堂没退休时,宁泽涛和游泳中心关系尚可。但对于新一任游泳中心掌门,他的态度就不那么顺从。

  游泳中心举办的各种商业活动,宁泽涛能不去就不去,即使推不掉过去了,他也会刻意避开那些游泳中心赞助商的广告背板。

  韩寒的电影《后会无期》里有句话:成年人只关心利弊,不问对错。据《中国企业家》了解,宁泽涛与游泳利益共同体交恶,最重要的还是那个永恒的因素——利益。

  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三)规定:运动员广告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当按照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然而,一位要求匿名的赞助商透露,宁泽涛的商业代言收入分配份额是这样的:游泳中心分50%,教练分12%,中体经纪拿15%,落到宁泽涛手里的,只有23%。宁泽涛不是Mr.10亿,严格来说,他只是Mr.2.3亿,还是税前的。

  不仅如此,宁泽涛还没有自己选择代言的权力。上述赞助商透露,曾经有一家乳制品公司出1200万找宁泽涛代言,宁泽涛和教练都同意了,上报了游泳中心,但却被游泳中心推掉了。这样的事情并非孤例。

  据新华社报道,游泳中心的权力来自于自己制定的《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社会活动的管理办法》,“在役运动员参与商业广告活动及社会活动,必须征得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同意,并由中心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在役运动员不得单方面与商业推广单位及企业签订协议”。

  这些规定制定的依据,是国家体育总局的前身国家体委在1996年下发的《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

  但是,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价值的核心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对多数运动项目而言,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还规定了,“要保障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2006年的文件同时明确了原国家体委1996年版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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