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1996年版相比,2006年的文件没有明确否定运动员对自己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而是和了把稀泥,承认国家和个人都有份,但却没有对份额作出明确划分,产权暧昧不明,导致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如果个人与集体为商业利益发生矛盾,处于弱势的运动员除了借助舆论,很难与集体掰手腕。
即使如此,游泳中心也绕开了2006年文件,而是根据已经废止的1996年版,依然规定“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
这种规定显然早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事实上,早在2002年,姚明被休斯顿火箭队以状元秀选中,登陆NBA,当时篮协就以1996年版规定为依据,要求姚明交出一半年薪与代言收入。后来在舆论的强烈反对下,上交份额减少为3%-5%,但这笔钱仍然高达上千万人民币,姚明在自传中直言,“他们不配得到这笔钱。”
之后一年,姚明又和可口可乐打了一场官司。当时可口可乐成为中国男篮的赞助商,将姚明的形象印在了可乐罐上。姚明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一元,并要求可口可乐公开道歉。这桩官司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可口可乐公司向姚明致歉。
姚明的例子发生在2002、2003年,2006年体育总局制定《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时,显然考虑到了这两起事件的影响。中国篮协也与时俱进,后来易建联同样进入NBA打球,就没有缴纳这笔费用。
相似的情况还发生在网球领域。2009年李娜等小花单飞时,和网球中心达成的协议是上交12%的广告收入和8%的比赛奖金,但孙晋芳曾经公开表示,从来没见有谁交过。
哪怕和游泳一样依赖举国体制的田径,在分配刘翔这样明星球员的商业利益上,也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办,不得擅自更改。刘翔的商业收入,他自己拿50%,其余15%给教练,15%给田协,20%给地方。
当规则滞后于时代,要想避免矛盾,就需要管理者灵活运用规则,平衡各方利益,乃至对明星运动员做出妥协和包容。乒乓球、田径等管理中心都允许明星运动员自己谈商务合作,只要交一部分管理费用就行。以李永波的强悍霸道,在羽毛球中心赞助商是李宁的情况下,仍然默许林丹与尤尼克斯签下了据说高达一亿的巨额合同。
遗憾的是,游泳中心似乎缺乏这样的传统,2005年,跳水队将奥运冠军田亮开除出队,2011年,游泳中心因为“被代言”事件,险些与孙杨势同水火。这一次,宁泽涛在总局干预下,最后时刻才避免了里约梦断。
如果宁泽涛去不了巴西,前述赞助商告诉《中国企业家》,游泳中心将面临很大麻烦,因为赞助商就是冲着宁泽涛签的,如果他是被国家队除名,按照合同条款,游泳中心就要赔偿赞助商,“那就不是三五百万能解决得了了。”
宁泽涛则告诉知情者,他不能接受去不了巴西的结果,但也不是说要豁出所有的尊严,去换这一个名额。他父母的意见也很坚定:只要他健康、开心就可以,儿子做任何决定都支持。
知情人士透露,成行里约,并不意味着宁泽涛与体制的博弈画上了句号。他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将由里约奥运会的成绩决定。
100米自由泳,一个来回,宁泽涛游了无数次,里约这一次,能否成为真正的“自由之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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